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之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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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之比较研究摘 要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当公务员权利被侵害时,公务员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向法定机关寻求救济,以维护自己权利的制度。救济途径既包括行政的,也包括司法的救济途径。但公务员由于身处特别权力关系之中,因而长久以来欠缺司法救济途径,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总结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发展趋势,即完善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建立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司法审查机制。关键词 权利救济制度 特别权利关系 司法审查 内部救济 外部救济 作者简介:王名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2、009-0592(2015)12-04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详细列举了公务员权利的范畴,该法规定了我国公务员有以下权利,如获得工作条件权、身份保障权、经济物质保障权、自身发展权、批评建议权、救济权、申请辞职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了我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也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例如法国的公务员章程和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行政组织法 ,这些法律将公务员的权利分为了以下几类,例如行政权力,其中包括个人信仰、言论、罢工及结社权,再如经济权利,其中包2括领取法定工资和享受合理待遇的权利,除此之外,还有身份保障权利、休假权利、辞职权、申诉控告权等。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务员权利的范

3、畴是有限的,在一些领域上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故而,我国公务员的法定权利还存在缺陷。 一、公务员权利救济面临的问题 保障人权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目的,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目标,加之百姓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国际社会对保障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维权的手段也越来越新颖。反思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国家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严重缺失,公务员的救济途径鲜有发展,即使于此,我们依然坚持不断探索,不断发掘。当今社会大多数国家为公务员权利救济设立了两种途径,分别是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 我国并没有将诉讼作为公务员寻求救济的途径,在各类法律规定中也没有相关条文。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出击,维护公务员的合

4、法权利,但在现实中却不是这样,政府机关作为公务员的组织,并没有发挥其组织的力量。我国公务员寻求救济的途径主要依靠自身,政府机关被动接受公务员提出的申请,同时,政府机关依据申请的事实作出判断。我国公务员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本就单一,再加之政府机关不能依职权为公务员提供救济帮助,故而,我国公务员在权利救济方面面临巨大挑战。如果我国能够加强在诉讼救济与依职权救济方面的立法,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问题必会得到很大改善。如今,通过诉讼来保障自身权利的方式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同时,它也将成为行之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这也体现出司法力量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重3要作用。在公务员权利救济问题上,我们既要依靠司法力量,

5、又要慎用司法力量。 二、完善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之建议 (一)转变公务员的立法观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故而,立法是改变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的重要途径。人权宜言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这样一句话, “我们应尽力保证所有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当他们遭受侵害时,我们能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以保证他们的权利得以维护”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一点,公务员是自然人群体中的一分子,理应具备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与普通公民一样有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由于我国传统历史的限制,公务员群体与普通公民群体已被人们的意识划分为两个阵营,人们认为公务员属于特权阶

6、级,其权利应当予以制约。但由于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不断深入贯彻,公务员群体寻求救济的途径却没有较大改变,现实中,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还不如百姓的宽泛。故而,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国外的经验做法,削减“特别权力关系”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影响,一改传统固定模式思维,强化法律的作用,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公务员群体的基本利益。 在立法上,我国应当完善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务员法 。应当综合国务院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散落在其他法律中的公务员部分,整合统一,明确公务员的社会地位、享有权利、工作职责。该法应当兼顾程序法的内容,明确公务员寻求权利救方式,提高申诉控4告的审级,明确

7、诉讼程序,使全体公务员均具备诉讼的主体地位,明确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维护法律威严的同时也应当充分发挥法律作用。另外,在制定法律的同时,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律的配合,不出现重复条款,不重叠受案范围,不抵触其他现行法律。立法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做法,是落实有法可依的唯一途径,据此,当我国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轻松的查到法律依据,各个机关也可以依法办事。 (二)完善内部行政救济制度 在立法之余,我国还应该注重完善内部行政救济制度。我国行政机关重多,但人事部门较为集中,故而,我们可以在人事部门设置相对独立的公务员权利救济组织,该组织应当具备较高的行政级别,从而可以管辖较为宽泛公务员维权案件。该组织

8、可以对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案件予以裁决,但裁决过程不能只是文字审查。首先应当根据受案范围对案件进行受理审查,并在较短时间内进行审理,告知当事双方前来举证质证,对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向社会听证。在质证环节中,公务员应当陈述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免遗漏关键案情,同时这也是保障公务员申辩的权利。在审理期限方面,应当规定审理期限,避免故意拖延,若超期审理应当予以处罚,例如国家赔偿或行政处分。通过以上规定,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具有相对独立的环境,同时也可以保证公正裁决,以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虽然笔者提倡运用行政诉讼来维护公务员的权利,但是我们不排除会出现滥诉的情形,故而,应当将行政申诉环节前置,现申诉在诉讼,以保证

9、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保证公务员的权利在内部得以解决。在过去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务员权利申诉案件大多是不公开的。5应公务员的要求,申诉案件可以公开听证,必要时可以征求社会意见,将案件的审理置于光明之中,避免个别领导的“特别关心” ,同时消除“一言堂”的现象。据此,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便可公平、公正的进行,公务员的权利也能得到社会的维护和认可,同时,加强社会监督也是对权利救济的有力保障。 (三)创新司法救济制度 笔者建议通过立法将司法程序运用到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之中,司法程序是严格谨慎的,其受理范围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受案范围应当以是否关系到公务员切身利益为前提,对于较轻的行政

10、纠纷应当交由行政机关内部或仲裁程序解决。建议应当规定为司法程序的受案范围,例如公务员职务的任免、辞退、开除;公务员福利待遇的纠纷;生命健康权利的侵害以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上文中笔者提到为了保证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行政申诉应当前置,但行政申诉与司法救济并不冲突。司法救济是公务员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途径,它的存在必将为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作出公平判决。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公务员维权案件必须保证当事双方同时出庭,不允许缺席判决,这也是为了保证的举证、质证环节的顺利实施,同时也维护了公务员的合法诉讼权利。其次,庭审过程中应当仿效行政诉讼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当事人虽为公务员

11、,但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其个体属于弱势,应当予以保护。再次,公务员维权案件可以进行司法调解,这一点要有别于行政诉讼案件,公务员与机关单位大多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基于此,调解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在司法程序的最后,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它的介入可以大大降低不公正的6裁判的可能性,弥补了行政机关自身性质的缺点,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司法机关审理公务员维权案件,可以保证公务员权利得以实现,因为法院的判决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故而,其结果具备司法保障的特点。 (四)拓宽权利救济范围 我国公务员所享有的权利相比之下是较少的,故而,应当增设公务员的权利项目,以保证公务员正常履职。 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务

12、员法中已经对公务员的各项权利进行了明确,但其中只包括福利待遇、培训教育、休假等权利,其他权利规定的并不明确。首先,我国公务员的公民基本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务员应与百姓一样,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应打破现有束缚,放松对公务员的权利限制。其次,我国应当保障公务员的拒绝权,明确拒绝的范围及内容,并建立拒绝反馈机制,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公务员有拒绝的权利,但拒绝的前提是“明显违法” ,而法律中并没有强调何种行为属于“明显违法”的内容,并且未明确公务员在拒绝后应当如何做。再次,我国应当明确公务员享有救济的权利。公务员权利如何寻求救济的方法再多,法律中不承认权利合法也是无用的。故而,在立法上,应当将寻求救济规定为公务员的基本权利,这也使公务员的权利内容得以健全,同时形成了完整的公务员权力救济体系,使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更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罗文燕、徐亮亮.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司法化之语境及其进路.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107). 72汤文昊.浅析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完善措施.法制与社会.2013(1). 3曾现立、孙二刚.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刍议.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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