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民事交叉诉讼制度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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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构建我国民事交叉诉讼制度构想摘 要 交叉诉讼制度是美国比较典型的一种诉讼制度,主要解决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内部的与本案有关的纠纷。交叉诉讼制度对于节约诉讼资源,帮助当事人有效的实现债权有重要作用。我国很有必要引进这一制度,构建合理的交叉诉讼体系。 关键词 交叉诉讼 必要性 制度构想 作者简介:郭雅雯,河北省中共沧州市委党校政策法律教研室讲师。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298 所谓交叉诉讼,又称为交叉请求(crossdalm) ,是指在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之一或者共同被告之一对一方的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诉讼请求。交叉

2、诉讼制度是美国的一种比较典型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并不存在。其存在的目的主要是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多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当事人债权的最终实现,同时节约诉讼资源、避免当事人累诉。虽然我国存在的诉的合并,但是与交叉诉讼有很大的不同,交叉诉讼只限于一方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对于原诉标的存在争议的纠纷。而诉的合并并不限于此,可以是数个不同的诉讼主体提出的具有关联性的独立的诉,并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不能同时解决共同诉讼一方当事人内部的纠纷2问题。所以,考虑在我国构建交叉诉讼制度是有必要的。 一、 我国引入交叉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现有的共同诉讼制

3、度仅仅具有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功能,至于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的争议则需要另案解决,或者在判决生效前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7条第 2 款规定,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该款规定与交叉诉讼颇具相似之处,即都是对共同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但在范围和提起时间上与交叉诉讼制度有一定的差异。通过上诉人虽然可以解决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的纠纷,但是这毕竟是一种事后弥补的手段,同时也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并容易造成当事人因累诉而不再上诉,最终导致矛盾无法解决。所以,我国现有的

4、制度不足解决交叉诉讼的问题,需要引进或构建一种新制度予以补充。 并且,交叉诉讼制度有着其他诉讼制度无法达到的优点:首先,采取交叉诉讼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保证判决统一公正。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共同诉讼一方当事人之间不能在原案中相互起诉,而只能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内部问题。这就意味着法院需要再次立案、开庭、判决,这其中还会涉及到再次送达的问题,对原判决效力的认定问题,原判决暂时无法执行引起的标的财产的保全问题等等。倘若两个案件都是在同一法院起诉审判的还比较好处理,但是如果是在不同法院起诉审判的,很有可能后案的审判法院与原案的审判法院对案件认识不3同而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这不仅对当事人造成

5、了新的纠纷,而且也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既然如此,倒不如将两案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这样可以保证诉讼判决的一致性,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 另外,中国人向来就有“厌诉”的心理,为了实现债权提起共同诉讼已经是不情愿的事情,好不容易原案有了判决,还要再次起诉进行内部斗争,正可谓一波不平,一波又起。而且诉讼期限一般较长,一般会几个月、半年、甚至一年、几年也有可能,这更会造成他们的“累诉”心理。有的人可能就会放弃诉讼的方式,通过其他合法的也可能是不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设计一种程序使得纠纷一次性解决是有必要的。 此外,交叉诉讼制度有利于胜诉方有效的实现债权。如果共同诉讼结束后,共同诉讼的

6、一方当事人内部的纠纷还要另案解决,那么共同诉讼的胜诉方就很难在胜诉后很快实现债权,而必须在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解决后才能向真正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这对于债权人而言加重了其义务,不利于债权快速有效的实现。 二、 我国交叉诉讼制度的构建 要在我国构建交叉诉讼制度,需在遵守现有的民事诉讼规则的基础上,对交叉诉讼做出具体的特殊规定。 (一)交叉诉讼的主体 交叉诉讼的主体应该是共同诉讼中,一方共同诉讼当事人内部成员,可以是共同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诉讼的被告。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13 条(g)规定,允许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对同一方的4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诉讼的请求,尽管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是共同原告

7、一方还是共同被告一方还是二者皆许可,但判例与学理认为交叉诉讼只适用于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对两个原告提出反诉,则共同被告(本诉的原告)能就反请求提出交叉诉讼 。笔者认为,对于交叉诉讼提起的主体无需做出如此的限制性规定,不论是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他们之间的纠纷都和原诉的标的有关,都应该有权在原诉中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而不应只限于被告。 (二)提起交叉诉讼的时间 当事人提起交叉诉讼可以在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前,也可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但是一定要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原案的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判决已经做出,当事人再提起交叉诉讼,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因为此时原纠纷已经解决,并且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交

8、叉诉讼已经错过时机, 可以另案起诉。 (三)提起交叉诉讼的方式 当事人提起交叉诉讼应该与正常的起诉一样,通过书面的方式提起,当事人书面的形式提起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口头的方式提出,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 (四)提起交叉诉讼的条件 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提起的交叉诉讼必须是和原诉讼有关联,一般是交叉诉讼的标的与原诉的标的重合。比如,债权人将债务人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保证人就可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交叉诉讼。再此案中,原案争议的标的与交叉诉讼的标的都是同一固定5标的额的债权。 (五)管辖法院的确定 由于交叉诉讼是在原诉进行的过程中提出,所以交叉诉讼应该也由原诉的法

9、院管辖,交叉诉讼的被告不能以被告不在该法院的管辖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交叉诉讼不能违背专属管辖,也就是说,当交叉诉讼是属于专属法院管辖的时候,当事人就只能另案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了。 (六)审判程序 交叉诉讼应该与原诉讼使用同一诉讼程序,由同一法官审理,在同一庭审过程中进行,法官在开庭时要合理地把握庭审进程,分别询问不同争议的当事人,以免遗漏案情或案件事实审理不清。这可以借鉴我国现存的合并审理的规定,其庭审过程是可以应用到交叉诉讼的审理中的。(七)交叉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除了对交叉诉讼当事人的选择管辖权和管辖权异议作出限制外,交叉诉讼的当事人与普通的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权利,可以委托代理人、参

10、加法庭调查、发表辩论意见等等,法官不得对交叉诉讼当事人的其他权利有所限制。 (八)判决的作出 法官在审理原诉和交叉诉讼后对两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应该在最后的判决书中对两个纠纷同时作出判决,而不是分两个判决书、两个判决。这样,判决书在同时送达原诉的当事人和交叉诉讼的当事人后,有利于各方当事人了解法院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也有利于6当事人明确最终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从而明确权利主张的对象。 (九)判决的执行 由于交叉诉讼不仅解决了原诉的纠纷而且解决了共同诉讼当事人内部的分歧,因此确定了最终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因此,法院的最后判决中应该写明,债权人要向最终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要向最终的债

11、权人履行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判决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与普通判决无异。 (十)上诉的提出 各方当事人不服原判决的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时,共同诉讼的另一方均为被上诉人;当一方共同诉讼人内部即交叉诉讼的当事人对于法院对其内部的纠纷判决不服时,不服的当事人提出上诉,这一方共同诉讼当事人中的其他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只就这一方当事人内部的判决进行审理,不涉及其他的原判决的内容。此时由于审判与另一方诉讼当事人无关,所以他们可以不参加诉讼,但可以证人的身份出庭。是否参加诉讼应该由法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是,若只有共同诉讼的

12、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而交叉诉讼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或只有交叉诉讼的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这时,很有可能在上诉过程中未提出上诉的交叉诉讼当事人或未上诉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又提出上诉,这种情况下,只要不过上诉期法院应该是允许的,并且应将两上诉合并审理。 三、交叉诉讼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 7虽然交叉诉讼制度有其不可忽视的优点,对于法院和当事人都是有利的,而且我们也可以还是设计出一套合理交叉诉讼程序,但是交叉诉讼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的。 (一)交叉诉讼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会出现多方相互冲突的利益,这就要求法官具有很高的庭审水平,否则很有可能出现庭审状态混乱,最终导致法官对案情认识不清 我们

13、只是提到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可以就其内部纠纷提出交叉诉讼,但是倘若双方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内部都有纠纷,或者共同诉讼当事人内部结构复杂存在多重纠纷,而这些当事人均提起交叉诉讼,那么是否允许这么多方当事人同时提起呢?如果允许,发将会产生一个很庞大的交叉诉讼,那么法官该如何驾驭这一复杂的诉讼过程呢?尤其是在法官素质相对不是很高的情况下,这恐怕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但是,如果不允许,那么法律应该划一个标准,即在什么情况下的交叉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是这个标准又怎么确定呢? (二)交叉诉讼制度给了当事人利用交叉诉讼拖延诉讼期间的机会 由于交叉诉讼是一方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那么一方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完全

14、可能串通起来,向法院提起交叉诉讼,以拖延诉讼时间,而在此期间内就可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十分不利的。所以,法院在受理交叉诉讼时可以对当事人提起的交叉诉讼进行实质审查,明确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纠纷,比如,共同被告之间是全资的母子公司关系,如果这两者之间因债务互相推诿提起交叉诉讼的话,恐怕法院就可以不予受理。虽然,我们现在一直在批评法院立案8时进行实质审查存在先定后审的不合理性,但交叉诉讼的情况下进行实质审查还是有必要的。另外,当事人要积极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当一方当事人提出交叉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引起足够的谨慎,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其转移财产,导致其债权的落空。 总体而言,在我国构建交叉诉讼制度是有必要的,但是其前提是设计出一套合理的诉讼程序,以确保诉讼公正。并且,要想办法解决交叉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真能做到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保证司法正义。 注释: 林轲亮.我国引入交叉诉讼的可行性分析.法制与经济.2008(2).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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