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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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的建议【摘 要】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秩序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易诱发的道德风险是最根本的问题。本文通过阐述存款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存款保险制度基础上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原因分析 建议 1 引言 存款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可能会造成银行从事过度的高风险行为、存款人对银行市场约束弱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性监管不足等问题,这些都会冲击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并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进而阻碍经济的增长。因此加强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意义重大。 2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2.1 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是道

2、德风险生成的主观原因 存款保险制度涉及到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保险管理机构、投保机构、存款人等等。这些主体基于不同的目的而参与市场活动,追求各类风险的最小化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不管是哪种主体类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利己主义的特性,然而这种特性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大部分存款人将不在考虑银行的资金安全,而只注重银行的高利息。各类投保机构将经济效益放在首要位置上,对风险把控降低。因此被投保机构成功地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存款保险机构。2而各类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尽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为己任,但毕竟容易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因而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存在不真实等诸多问题。 2.2 信息不

3、对称是道德风险发生的客观原因 从理论的层面讲,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有获取该商品信息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这种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保证,消费者或者存款人没有条件且没有欲望去行驶这种权利。正是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造成了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存款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3 有限责任制的内在缺陷导致道德风险溢出效应 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种,该项制度规定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彼此分离,无论公司出现多么严重的损失,股东所需承担的责任是有最高限度的,该限度完全由其出资额来确定。这种情况会刺

4、激各类非道德投资行为及资本冒险冲动,诱发各类道德风险,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3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防范建议 3.1 针对限额偿付的建议 首先,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的偿付限额为 50 万元,根据数据显示,该偿付额覆盖了全国 99.6%的存款人。虽然维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但也会使存款人不在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而只关注银行的利息高低,同时降低广大群众对银行的社会监管作用。因此应采取限额偿付和比例3偿付相结合方式。一方面降低最高限额偿付的数额,另一方面,对超出限额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偿付。这样既可以有效的保护大部分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会让一部分人为自己选择的银行承担一部分风险,这会促使

5、更多的存款人加强对银行经营的社会监督。 再次,根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存款人可以采取分散存款的方式,使每个投保机构的存款均低于 50 万元,若发生风险,均可获得全额保险赔付,这样就会使存款保险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应按同一存款人在所有银行存款的总额计算偿付,对所有银行存款总和低于最高限额偿付的,全额偿付,对于高于限额偿付的,应按比例偿付。这样可以防止存款人采取分散存款等方式,所导致存款保险效果下降。 3.2 针对基金来源的建议 首先,国家将银行存款由隐性存款保险改为显性存款保险,日后银行的风险将有存款保险基金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家降低了稳定银行金融体系稳定的成本,或者说,国家通过促使建

6、立存款保险基金而获利。因此国家应当拿出一部分财政基金,支持存款保险基金的建立,同时在后续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中,国家也要给予高度重视,这样可以是存款保险制度更快、更好的建立。 再次,存款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银行承担保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来说是不公平的,尤其是经营状态良好的银行。这样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造成很大的阻力。因此存款保险的保费采取银行和存款人共同缴纳的机制。一方面银行为存款人缴纳最低保障的保费,如保额为 20 万元或者其他数额(这个数额需要经过严格的计4算和定点实验)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应设计多种个人存款保险的类型,共存款人选择不同的保障水平 3.3 针

7、对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建议 3.3.1 建立央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相互制约机制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和投保机构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二者之间的制约机制,但这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央行、银监会等多方部门的配合与监管。 在我国,央行、银监会、存款保险机构也可以形成这种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的机制。三家机构的职责重点并不相同:银监会主要负责监督金融机构合规性风险,中央银行主要负责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流动性风险,而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检查存款人业务经营风险,三家机构可以委托分支机构代理检查后进行信息共享;行使处罚权的手段也可以各不相同:银监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中央银行则通过最后贷款人身份或信息披露进行,存款保险机构则通过提高费率等形式。 3.3.2 健全信息纰漏机制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存款保险的信息纰漏机制。然而,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高效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了使存款人能够有效的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和经营状况,使投保机构形成自身的风险约束,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 【参考文献】 51 胡继晔.存款保险立法:欧美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14(7):119125. 2 张传良.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村镇银行的道德风险探讨J.亚太经济,2013(6):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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