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河南省文物保护 工程施工 管理 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 省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 规定 。 第二条 河南 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 规定 外,还必须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 与 标准、规范 。 第三条 凡参与 河南省 文物保 工程 施工项目 的单位 均 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 与最小干预 的原则,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 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 背景环境。 第二章 备案 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维修方案, 应当 根 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
2、应的 文物行政部门 批准。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 工前 须 由业主单位报 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 省 级 文物保护单位 的保护工程 须 报 省文物行政部门 备案 ,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的保护工程 须 报 文物所在地的 市 、县级 文物行政部门 备案 。 第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 开工 备案 资料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 、 监理组织 计 划 ,并填报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备案表 。 第八条 在 本省行政区域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 资质单位 ,必须 在 省文物 行政部门 备案。 第九条 省外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 在 豫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 必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 并 到省文
3、物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文物保护工程 施工 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 相关 业绩证明, 并填写 外地文物 建筑 保护工程 企业 进豫备案登记表 。 第三章 施工企业 管理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 施工企业, 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 (项目部) 。 现场 管理 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 有 国务院 文物 行 政 部门颁 发 的执业资格 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 。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其他人员应持证上岗。项目 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 施工现场管 理机构 组成人员同时
4、 期 只能承担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 应 按照技术、施工核算、质量、安全、进度等 定岗定责, 并 建立 以下 管理 制度 : 1) 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 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 3) 图纸与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 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5) 项目成本核算制度。 6) 材料、机械设备及器材管理制度。 2 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8) 例会与组织协调制度。 9) 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 10) 内外部关系沟通协调管理制度。 11) 信息管理制度。 12)应急预 案。 第十二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实施前必须上报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编制依据。 2) 工程概况。 3) 施工部署及资源供应计划。 4) 施工准备工作。 5) 文物保护措施以及 主要 项目的维修 施工方法。 6) 施工平面布置图。 7) 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8)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9) 新技术应用。 10) 风险管理和 发生事故的应急 预案 。 11) 信息管理。 12) 附件。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式管理。门头应设置公司的标志,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设施,不 得中断。围挡设施使用 防火、 耐腐蚀、不易破损的硬质材料,高度不低于 1.8米。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应在现场入口的
6、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 、 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要有宣传教育制度,设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教育设施。 场区内地面做到坚实平整 , 保证排水畅通,污水、废水的排放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各 类构件(木、砖、石等)加工场地、 建筑材料构件、 施工 机具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图 的布局放置 。 文物构件要单独 在 室内存 放 , 按类 别 做出 标识。施工 机具有悬挂标识、操 作规程的安全警示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集中 存 放,并有 覆 盖 ,定时清理 。施工场地平整整洁、无乱 堆 乱放现象。 第十五条 施工时发现文物、
7、古迹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 立即 向当地文物行政 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章 消防 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消防措施 1) 施工现场要 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 消防 组织,负责 消防措施的落实 。施工现场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制度;合理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更换失效的消防器材; 灭火器材要有明显标志, 专人负责。 2)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明确易燃材料堆放仓库 ,消防器材存放处,临建、废品集中站,消防水泵和生活等区域,并应保护各区域的道路畅通无阻,夜间有照明设施。 3 3) 施工现场严禁 吸烟 。 4) 现场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
8、现场用火应经监理报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5) 施工现场所有电箱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四级以下的建筑物旁,要走线清晰,导线绝缘良好,接头应设在专用的接线盒内,并要远离易燃、易爆 场所,电缆或导线在穿越构筑物或易受损伤的部位 要按规范 加设防护套管。 施工现场电器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导线绝缘必须良好,电动机或起动器外壳必须接地。 6) 施工现场设立的仓库 的内部 物品要堆放整齐,严禁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储存,库内设立不少于 1.5米 的走道并保持畅通,设置消防设施,设立明显的防火 标志。要保证仓库通风良好。 7) 施工单位对 施工现场每月 至少 开展安全防火检查一次,将检查出的防火安全隐患逐条列出认
9、真监督落实整改,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安全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应针对项目的特点进行安全生产策划并制定安全保证计划,规划安全生产目标,确定过程控制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配备必要的资源,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计划,并上报当地文物 行政部门 。 安全计划的内容包括 :控制目标,组织 构 架 ,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备,安全措施等 。 第十八条 文明施工 1)进入施工现场的 各 类作业人员 必须佩带安全帽 。 2)施工现场 禁止带小孩上班 。 3)施工现场 不准 赤膊、赤脚、穿拖鞋、高跟鞋 。 4)在 3米以上高处危险作业 必须使用安全带 。 5) 酒后
10、不能 上岗 作业 。 6)施工用电 不能 有乱拉、乱挂、乱缠绕现象。 7) 临街建筑施 工 要全封闭施工 ; 脚手架 要 按规范 搭设 。 8) 卸料平台 不能 与脚手架混搭, 并有限荷标记 。 9) 临边、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 必须有 防护栏杆或防护 设施 , 不能 使用劣质或破损的安全网。 10) 建筑物 要 搭设安全通道, 并有安全防护棚 。 11) 施工现场 要有 醒目的安全标示牌、警示牌和操作规程牌。 12) 电焊机的两侧 要 设置防护罩; 电锯、电刨、砂轮机、切割机等电动机具要 设置 防护装置或防护罩。 13) 作业人员临时住所 、 膳食、饮水供应 要 符合 国家规定 ; 施工现
11、场 要 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14) 要按时反馈 有关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 第六 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 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 焚烧 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 条 建筑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 及时 进行清理 。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 噪音 、粉尘、污水 ,应有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在施工前, 应与发包人及时办理地下管线等4 移交手续,标出位置,加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严密的安
12、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 七 章 资料收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专项检查内容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 凡 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 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资料内容包括工程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 第二十六条 参建单位应当将工程资料的 收集 和 管理 ,纳入工程 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应当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单位、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方式以及期限提出明确要求 ,并 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 收集
13、 、 管理 和立卷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 收集 、 管理 和立卷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对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变更 ,须有 勘察、设 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 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 收集 、 管理 和立卷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 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 制 ,逐级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工程资料应当按照整理单位和资料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应依据 国家相关规范 标准 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施工、监理应将工程资料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
14、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提出验收评定书面意见。整改后按程序报验,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汇总编制 真实完整的 工 程 资料, 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分别 由文物主管 部门 、 建设单位、 监理 单位各存档一套。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不定期对文物保护工地组织检查, 对优秀工地要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 第三十六条 违犯本规定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 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犯本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规,造成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5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 十章 附则 第三十 九 条 本规定 解释权归 河南省 文物局 。 第 四 十条 本规定 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