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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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科学系统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黄埔区、广州开发 区本级财政资金(下称“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 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政府

2、债券资金以及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需要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或担保、救助责任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 2 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 政府 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与区域发展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开发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含管线迁移补偿等)及安置、地质灾害整体治理等;

3、(二)道路桥梁基础设施及市政配套项目,包括城市规划道路、桥涵、隧道和给排水、交通、照明、绿化等; (三)供水供电供气基础设施项目;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绿化广场、城市公园、人工湿地、绿道、绿廊、公共绿化、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生活、工业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社会噪声防治设施、重点污染源和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监测设施等; (五)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改造;区界、村界、区域组团隔离林带建设;山体绿化、林相改造、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洪、排洪、引水灌溉、发电等; (六)科技、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七

4、)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信息化及社区建设项目; (八)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3 (一)项目投资规模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 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三)项目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 (一)对于区政府、管委会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

5、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 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区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对于其他需要区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以下建设管理方式: 4 (一)直接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制、建设业主制和代建制。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也可实行其他建设管理方式。 项目业主制是

6、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和办理资产所有权确权手续以及负责资产使用管理等。 建设业主制是 由项目业主委托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区有关部门作为建设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并协助项目业主完成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将项目使用权移交项目业主等工作。建设业主制管理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代建制是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项目业主(实行建设业主制的由建设业主,下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仍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代建制管理办法由

7、区发展改革 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二)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管理方式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 第七条 除轨道交通等需要市政府统筹平衡的以外,市、区共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占 50%(含 50%)以上的,或经市授权的,由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职责。 使用中央、省级资金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 5 其规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文件有效期 2 年,建设周期长的轨道交通、安置房、土地储备(含征地拆迁补偿)项 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

8、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第九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管理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及综合管理,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开展建设项目融资工作等。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可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规模,并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

9、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落实项目预算资金;负责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根据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核准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管理等。 (三)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 6 用地审查,根据土地出让计划核查土地平整范围和数量;负责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补 偿标准的审查。 (四) 区 国土、规划、 建设、 交通、 水 务 、 农业和林业园林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 查 意见,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根据财政部门的概算评审结果批复项目概算。信息化主管部门根

10、据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 (五)区环保部门按权限负责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七)区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业财政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梳理汇总和审核报批, 包括储备项目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的编报、基建项目预算资金的编报、监督和管理等。 各街镇协助提出辖内财政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需求并报项目所属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十条 区 各项目主管部门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设需求表,申报纳入储备项目库。需求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背景及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进度计划、估算总投资

11、及测算 7 说明、资金来源、建设管理方式(是否采用建设业主制)等。 储备项目必须符合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财 政资金投向要求,并要有明确文件依据、或有分管业主单位区领导书面意见、或已落实建设资金。各有关单位在申请项目储备时,应与项目建设关联部门和所在街镇充分沟通,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下达储备项目通知书, 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如采用建设业主制的,明确项目的建设业主。 第十一条 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区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

12、组织编制本领域项目 的近期建设实施计划。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建设背景、编制依据、规划目标、近期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计划、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应先经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纳入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的近期实施计划的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后直接纳入储备项目库。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储备项目通知书时应抄送区国土规划部门,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用地、规划等审查意见,落实用地指标,稳定规划条件。对区国土规划部门书面提出无法调整相关规 划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其调整出储备项目库 8 第三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

13、注入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四条 估算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报批项目建议书。其中,估算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要求。估算总投资3000 万元以上的储备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报批可 行性研究报告,也可根据需要分开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公开招标设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评审单

14、位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单位原则上应当从上述单位库中选取。编制单位及评审单位库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 储备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并完善建设条件后, 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同步征求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的必要 性、需求分析、拟建地点、拟建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 9 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并附建设依据等相关文件资料(土方平整类项目应附国土规划部门关于平整标高的意见)。 估算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

15、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符合规定资质和专业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要求项目业主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 调整。项目业主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充完整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 1 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对已完成意见收集的项目,在 3-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项目业主须按评审意见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

16、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若项目建议书已附相关部门同意意见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征求意 见。 (四)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估算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同意后批复立项;估算投资额不足 1 亿元的,报分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的区领导会签并报区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批复立项。 10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建设地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资金筹集方式、建设工期、建设

17、管理模式、实施要求及相关招标核准意见等。 第十 七 条 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或储备项目通知书分别向区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发 展改革部门申报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征求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 、工程和经济 的可行性、 建设方案、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以及节能措施、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规定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 分析的项目,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文件) 。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业主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充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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