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执业现状及执业权利保障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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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律师执业现状及执业权利保障探究摘 要 在我国由于观念、制度、律师自身素质等原因,律师的地位和权利一直得不到全面的保障,尤其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全面保障,致使律师不但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自身的权利受到损害。为此,本文着重从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的执业权利行使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针对性提出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的建议措施,从而进一步完善和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使律师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关键词 律师 执业权利 律师制度 权利保障 作者简介:曾凡雷,青岛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6

2、1-02 一、律师的执业权利行使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据当事人的授权进行执业活动,实施相关法律业务行为的一种权利。我国法律如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律师法等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律师执业的各项权利,从而进一步规范和保证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 (一)律师阅卷权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的权利。 2(二)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 主要有下列权利:一是发问权。二是质证权。三是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四是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权拒绝回答。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有权申请调查案件证据,而不受其他不合法因

3、素干预。并且对于一些证据,律师需要司法机关调取证据时,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协助调取证据,而不应仅仅批准律师调查,让律师自己收集调取证据。律师也可以自己选择调查收集证据。 (四)律师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 当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违反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时,律师可以拒绝委托人的委托,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拒绝继续代理。同样,委托人认为律师有损其合法权益时,也可以随时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进行代理或者辩护。 (五)律师会见权和通信权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享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和当事人进行通信。如果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各个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

4、信,而且在会见时,享有不被监听的权利,这些权利都不受司法机关干预。 (六)律师参加庭审享有充分必要的准备时间 开庭日期确定后,法院应通知律师并给与充足必要准备时间;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时,法院仍要及时通知律师,并让其做好开庭准备;对于通知律师出庭方式,法院必须用通知书通知出庭,而不准采强3制措施或者传唤方式。这些都是律师出庭时所享有的权利。 (七)律师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凡有律师参加诉讼的刑事、民事案件,在各个诉讼阶段,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除了发给当事人之外,还应当把法律诉讼文本的副本抄送给其代理律师,这也是律师应该享有的权利。 (八)律师享有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5、 律师对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不当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若对强制措施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二、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原因分析 (一)人们对律师职业,存在片面认识的传统观念 在中国古代,大家对法律认识存在误区,对法律认识程度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比较低下,直至本世纪为止,封建礼学,人治思想一直占居主体地位,而法律一直未得到统治者或者民众的足够重视。生活中人们有矛盾纠纷,往往选择其他途径寻求公平公正,法律的调解和制裁作用往往发挥不出来,只是起到补充作用,律师在古代便不被人们重视和信任。即便到了如今,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虽然社会对律师这一职业有了一定的认识和

6、肯定,但是损害律师在维护他人权益的时候,自身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时常发生律师在执业活动时,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 (二)律师本身队伍建设存在很多问题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我国律师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但是整体素质4还偏低,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律师队伍的壮大,不代表律师素质的提升,随着人们生活的日益丰富,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仍存在空缺。因此在满足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要求下,亟需提升律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律师整体素质偏低,也是律师不受重视,执业权利遭受侵害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 律师执业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律师执业环境存在一系列问题,律师执

7、业权利受不到根本性保障,这是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一环的脱节,对律师,对当事人,对法治社会的建设都是重要的缺失,不容忽视的环节。 首先,从当事人角度看,律师执业权利得以保障,从小的方面说,律师可以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从而会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大的角度看,可以促使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毕竟,律师依法从事诉讼活动,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各种法律事务,最初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其次,从律师角度来看,律师执业权利只有得到真正保障,才会有利于调动律师执业的积极性,只有律师自身职业得到肯定和保护,律师们才会积极主动地行使

8、自己的权利和运用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参加诉讼,从而参与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来。 从国家法制建设角度看,律师执业权利得以保障之后,随着律师的积极参与,主动献言献策,参与法制理论研讨会等学术研究,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些行为都会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动我国现5代国家民主与法治进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律师不仅仅扮演代理人的小角色,更为重要的是律师是法制社会建设者,重视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律师才会担当起社会赋予的责任和使命。只有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人们才会积极去献身律师事业;当事人便会对律师更加信任,从而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业务。 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 (一)当前律师执业

9、权利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成困扰律师执业的突出问题:生活中,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主要权利来自于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和委托。现行刑诉法对律师执业权利作出诸多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司法机关批准;律师调取证据,必须经司法机关批准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大都从本部门利益考虑,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或以各种理由不予安排会见,总之,处处刁难、限制律师进行会见的权利。并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律师阅卷的范围明显的缩小,律师阅卷权的限制使得控辩双方在掌握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方面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极有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另外,

10、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慢慢成为“申请权” ,很多地方需要经控方同意才能调查取证,这使得辩方依附于控方,这种情形下,不但造成形式上不合理,而且在诉讼地位上双方也明显不对等。 2.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缺陷:我国律师法规定在执业活动中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并且除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恶意诽谤他人、造成法庭秩序混乱的言论外,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综观我国的6规定,虽总括性规定律师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也只是规定庭审言论豁免权,甚至于对于硕果仅存的言论豁免权都进行了一定限制,明显地影响了律师的执业权利的行使,破坏了律师执业环境,直接损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最终间接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执业权利

11、救济机制的缺失:有权利则有救济,没有救济权利也就不复存在,这是最基本的法理。在看到律师法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有所改善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律师法存在着严重的和宪法一样的问题,那就是欠缺救济机制。在律师法中,只是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行为后应承担责任,并没有在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作出具体的救济措施,这正是律师制度最大的缺陷,致使律师执业权利在整体上缺乏司法救济的困境,结果是不了了之或是求助于潜规则。 (二)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建议 1.建立解决法律冲突的协调机制:首先是立法机关应该本着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加速完成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订,使相应条款与律师法的规定协调一致,

12、更使他们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从而减少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以及其他执业行为的限制。其次,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协助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并且消弭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对律师执业的不利的规定。最后,补充律师法所没有规定的相应救济。 2.逐步建立庭前证据开示机制:律师阅卷权的扩大,一方面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但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律师案件信息获得权的单方面扩大,增加控方出庭指控犯罪的难度和成本。具体操作建议如下:在审前,律7师和检察官相互展示各自证据,建立完善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尽量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与对等。 3.完善律师执业豁免权: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仅停留在有限制的言论豁免权层面实乃我国法

13、治进步的绊脚石,而我国应该借鉴欧美各国的理性经验,将豁免权予以拓展,至少应该包含作证豁免权,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坚持诚实信用,完全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用有其他顾虑。 4.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逐步根除社会上人们对律师职业的偏见和误解,认为律师是法律的维护者,律师职业是神圣的职业。从而使他们积极支持律师工作,使律师得以行使律师执业权利,也能进一步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律师是在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律师行使权利,不仅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间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并最终实

14、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和谐社会。同时,律师职业作为一个法律职业整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承担着非常重大的责任,仅仅在普法方面就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必须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护,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进一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迫在眉睫。切实保护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营造维护和促进律师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律师职业队伍建设,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度,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深入律师职业伦理研究,构建与8时俱进的律师职业文化。 参考文献: 1谭兵.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1. 2章武生.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左卫民.诉讼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刘敏.论裁判请求权.中国科学.2002(6). 5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许康定.我国刑事辩护制度面临的挑战及法律对策.法商研究.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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