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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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来宾市大气污染防治 2016 年度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3 37 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4 9 号)精神 ,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 工作目标 根据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设区市 2016 年度颗粒物浓度初步控制目标的函( 桂环函 2016 40 号 ), 2016 年我市可吸入颗粒物 ( PM10) 浓度 控制目标为 58 g/m3,实施“ PM10+PM2.5目标联控”。 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

2、二氧化氮等指标年均浓度达二级标准; 细颗粒物 ( PM2.5)年均浓度达二级标准, 空气质量优良率达 89%以上 。 二 、 主要工作及任务分工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以下简称“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2 63 号)要求,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 ,一律不予审2 批、核准或备案 ;对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 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前,一律提交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审查通过的再由自治区投资主管

3、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审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没有能耗及污染物排放置换空间的地区,限批或禁批“两高”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配合) 2.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41 号),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对未批 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3.提高涉及大气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广西壮族自

4、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气排放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列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和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指标, 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3 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投产的大气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和人民银行来宾中心支行配合) 4.落实绿色低碳产业政

5、策。 严格执行“两高”行业节能低碳准入标准,实施高耗能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超前性国家行业标准。重点支持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项目,鼓励引导企业采用高效节能、节水、环保设备。(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 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 二 )强化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利用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调控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费总量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全面加强工业领域用能管理。(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2.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加快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生物质能源

6、,积极发展太阳能和生物质发电,培育发展生物质燃料产业,加快建设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现代化电网。 加大天然气供应,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 新增天然气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和机动车燃油, 加快实施县县通天然气工程。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逐步扩展到近郊。(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4 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配合) 3.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用能监控。 实行重点用能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告制度,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大力提升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在冶金、有色金属、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节能政策和能效标准。加强对年耗能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特别是

7、年耗能 1 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管, 推进 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 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七大重点节能工程,落实 节能目标 责任制,强化考核与监督。坚持节能分析和通报制度, 密切监控工业节能降耗势态变化。 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对超耗能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 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市工信委) 4.优 化农村能源结构。 重点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积极实施太阳能、小型风力发电、微型

8、水力发电 、秸秆能源化利用、省柴节煤灶、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农村能源项目建设,不断拓宽农村能源建设领域。(市林业局) 5.加大清洁能源及设备研发力度。 支持 和鼓励 相关单位开展煤炭、石油等燃料脱硫、除尘、高效燃烧等关键技术研究与攻关,天然气、沼气代替煤炭燃料等实用技术的推广与5 应用。(市科技局) 6.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管工作。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等工作,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各环节节能措施监管机制。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 转变墙材产业发展模式,严格限制发展轮窑工艺,淘汰年产 3000

9、万块标准砖以下、以粘土为原料、占地面积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轮窑生产工艺。(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 ( 三 )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积极推进工业清洁生产。 积极推进工业清洁生产,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水泥、钢铁、造纸等重点行业推广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物削减技术,大力开展大型锅炉、高炉的烟粉尘治理, 实施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配 合) 2.实施二氧化硫 管理减排 。 加大 火电管理 力度, 提高 二氧化硫 脱硫效率 。 (市环保局) 3.推进氮氧化物治理。 根据新

10、的排放标准和污染减排相关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 65 蒸吨 /小时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改造。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配合) 4.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 对燃煤锅炉、工业窑炉、6 水泥粉磨的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大型煤堆、料堆、港口码头要实现封闭储存或采取措施防风抑尘。原材料、产品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配 合)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设区市建成区逐步淘汰 10 吨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医院、学校需保留的除外),禁止新建 20 吨 /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 10吨 /小

11、时以下燃煤锅炉 。 按照自治区工信委、环保厅、质监局 联合下发的 关于下达全区 2015-2017 年各市燃煤小锅炉分年度整治计划的通知( 桂工信节能 2015 1045 号 ) 要求 完成下达的淘汰任务。 (市工信委 、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牵头, 市 发改委、 市住建委配合) 6.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根据环保部“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 和自治区 环境保护厅的相关要求, 开展石化、 家具、表面涂装、包装印刷 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查工作, 2016 年 2 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十三五”已将挥发性有机物列入总量控制指标之一,通过仔细排查,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 综合整治

12、, 抓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推广使用先进涂装、喷漆工艺技术与设备,溶剂型涂料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并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快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7 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 局、市质监局配合 ) ( 四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气管理。 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加快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气年检及环保分类标志核发工作。 2016 年底新注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率达到 90%以

13、上,在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率达到75%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2.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 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人员、设备、场地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市 质监局 ) 3.加 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要达到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建设标准,并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出具检测报告,实时向环保部门上传检测数据,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市环保局) 4.提高机动车燃油品质。 加强机动车燃油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车用汽、柴油供应按标准实现目标计划 , 2017 年底前,全面供应

14、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配合) 5.加快淘汰 黄标车、 报废老旧机动车工作。 完成 “十三8 五” 下达的相关任务, 依 法办理老旧机动车注销登记,对临近强制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辆,要提前 2 个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加强黄标车使用管理, 在 划定的 城市建成区黄标车限行区域 内 ,通过对高污染汽车区域限行 管理 ,加快促进黄标车提前淘汰,遏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完成 自治区下达的淘汰任务 。 (市公安局牵头,市 财政局、 交通

15、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6.加强外地高排放机动车转入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柴油车 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桂环发 2013 36 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配合) 7.加大非法机动车查处力度。 开展专项整治与错时查控,加强道路特别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检查监控,严肃查处拼装车和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加强汽车报废更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16、建立企业进入和退出工作机制。开展报废汽 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建设,提高企业综合拆解能力和回收利用率。(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9 8.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11 号),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管理,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市交通运输局) ( 五 )深化城市扬尘 和燃烧 污染治理 1.加强城市建筑工程扬尘管理。 鼓励引导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 算。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

17、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规范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工地周边,要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 2016 年6 月底前,建城区内所有 建筑工地配备 完善 相应的清洗设备,禁止“泥头车”上路,施工工地要采取洒水降尘、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要切实采取清洗轮胎等防止扬尘措施 。 (市 住建委牵头, 市城市管理局、兴宾区人民政府配合) 2.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城市渣土运输车辆要安装 卫星定位系统并密闭运输,重点地区、重点路段要加强对渣土运输的执法监管。大力推广“吸、扫、冲、

18、收”清扫保洁新工艺,降低道路积尘负荷。科学合理进行道路开挖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 加大资金投入,增加购10 置一定数量的洒水车辆,增加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对交通主干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对重要路段的洒水频次应达到 5 6次 /日,重污染时段(晚上 18 21 时)应安排一次 洒 水作业。天然桥路、大桥路、新华路、长梅路、合山路、中南路等路段及桥巩 镇 方向、 良江镇方向、 城厢乡方向、 蒙村镇 方向等重点入城方向道路需增加洒水频次和水量,并进行严格管控。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兴宾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 3.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 进一步完善城市规

19、划,规范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产业园区设立的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建筑容积率,加强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构建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市住建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配合) 4.严格控制露天烧烤污染。 合理确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范围和时间,加强管理和执法,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露天烧烤行为 ,继续加强重点区域露天烧烤整治 。 (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兴宾区人民政府、 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环保局配合) 5.严格控制餐饮油烟污染。 加强餐饮油烟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兴宾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局 、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配合) 6.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 根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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