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国家 能源 科技重大 示范 工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 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 、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性作用 ,加快能源领域先进 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 切实做好 国家能源科技重大 示范 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的 管理 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示范 工程 是指 应用 自主化的 先进能源科技和装备 , 能够 开拓能源发展新领域 ,创新能源发展新模式, 显著提升 能源产业 现有 技术水平 、经济性 和核心竞争力 ,由国家核准 的 能源 工程 改造或 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 工程
2、的 申请 、 实施、 验收等 工作 。 第二章 项目 申请 第四条 国家 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将通过国家能源科技规划、各能源 子行业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以及 科技示范 指南 等方式,明确示范 工程 的重点 方向和内容 。 第 五 条 示范工程 申报单位 在提 交 项目 核准 申请报告 时, 一并 提交示范方案。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 企业可直接提交示范方案, 其它企业 通过 工程所在地 省级政府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示范方案。 第 六 条 示范 方案 具体 内容 包括:示范工程 概况、工程技术方案、 示范内容 及 目标、 示范工作基础 、 实施方案 以及知识产权 管理 等内容。 第 七 条
3、国家能源行业 主管部 门组织 专家或委托 有资 质 的 咨询机构 对示范 方案 进行评估 , 对于 示范内容 相同或类似的工程 项目 , 通过比选- 2 - 论证 确定拟推荐的示范 工程 。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 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 八 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示范方案进行审查: 一、符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我国能源产业转变发展方式,进行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二、 符合 能源科技 示范方向和要求,要在资源利用、节能减排、装置规模、装备制造、环保指标、经济效益等方面 有大的 提升或突破。 三、示范的技术或装备
4、未实现商 业化应用,但具有扎实的研究开发基础, 或 经过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的验证,能够较快地实现产业化。 四、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对区域经济和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五、申请单位应 在 相关领域的 技术开发、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示范 方案 的能力。 第九 条 示范方案经审查同意后, 国家 在项目核准文件中对示范工程进行确认, 同时 明确示范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 对 示范方向经审查同意, 但 示范方案需在 获得 核准 批复文件 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工程项目, 待示范方案完善并经审查同意后作为 示范工程 的核准内容之一 。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
5、十 条 示范工程 承担 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 示范 方案开展示范工- 3 - 作 ,并定期向 国家能源行业 主管部门报告进展 情况 。 第 十 一 条 如需对原有 示范 方案作重大调整,承担单位应报请 国家能源行业 主管部 门批准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同意调整方案的批复 作为 工程 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 十 二 条 对于示范任务重、难度大的领域,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可组建 成立 该领域的 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组,协调解决示范 工程 在技术开发、设计审查、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开车运行等环节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项目 验收 和考核评价 第十 三 条 示范工程建成并 具备验收条件后 , 由示范工程
6、承担 单位 提出 验收 申请, 并提交 示范方案、 示范 工程 验收报告等相关 文件 。 第十 四 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 或委托咨询机构 对 示范 工程 进行 现场 考核 , 测算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对示范 工程 实施、运行 及成果进 行总结, 对未来推广应用前景和条件进行分析判断 , 在此基础上 完成 国家 能源 科技重大 示范 工程 考核评价报告 。 第十 五 条 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 考核评价报告 将作为推广应用 工作 的重要指导, 同时也作为制定能源领域 战略、 规划、 政策以及规章制度的重要 参考 。 第 十 六 条 示范 工程 取得 的 科技成 果 的 知识产权
7、 归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执行。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 十 七 条 符合示范工程相关政策导向 的工程项目 将作为 能源领域投资调控的重点 鼓励和支持 对象 , 优先列入 国家能源 行业相关 规划。 - 4 - 第 十 八 条 示范工程 相 关 的核心技术研发纳入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 科研 项目专项,关键装备自主化纳入能源技术装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酌情 给予必要的 资金支持。 示范工程能源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材料进口可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955 号)等文件要求 , 优先办理减免税手续。优先支持 示范 工程建 设单位、相关技术开发机构和装备制
8、造企业 建 设国家能源 重大技术创新 平台 。 第十 九 条 对 在示范工程建设中 有突出 贡献的企业, 国家投资、 能源及相关 部门在 项目 核准 、 考核评价、 成果推广、 表彰奖励以及 标准化建设 等方面 给予 优先 支持 。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示范工程申请单位档案 和诚信评级制度 , 统计和记录历次申报情况、 已承担的 示范工程 及 完成情况 、 科技创新 方 面 的贡献 、违法违规行为 等信息 ,作为 同一单位在申请其它许可 事项 、政策资金支持以及表彰奖励 的重要 参考 。 第二十 一 条 示范 工程 在建设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 工程 资格,予以公告
9、,并纳入示范工程申请单位档案 。 一、未按 示范方案 实施的; 二 、 工程 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二 条 参与评估 、 比选论证 、考核评价等示范 工程 管理工作 的专家原则上从能源领域专家库中选择,咨询机构包括国家发改委确定- 5 - 的具有建设项目评估资质的单位,国家能源研发( 实 验)中心以及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认定的其它单位。 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 申报 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第二十 三 条 本办法由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 部门 负责解 释。 第 二十 四 条 本办法自 发 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