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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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探讨摘 要 微信用户已达亿万,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通讯工具,作为电子媒介微信保存了大量文字、语音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起到证明人与人之间实施的行为或发生的事实,我们可以称之为“微信证据” 。由于微信与其他电子媒介一样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力。本文通过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实践,对“微信证据”进行分析,并对“微信证据”的保全公证方式方法进行探讨,克服“微信证据”等电子证据的弊端,通过公证的方式提高“微信证据”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 微信证据 证据保全 公证 作者简介:潘子文,四级公证员,温州市浙南公证处主任;胡莹莹,温州市浙南公证处公证人员

2、。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37-04 2012 年 1 月 7 日实施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没有明确微信、QQ 等网上聊天记录公证的具体指导意见。 2015 年 5 月10 日现代快报刊登了一则新闻:出于对朋友李某的信任,陈女士把 100万元交给她代为投资。可钱打过去没多久,对方就联系不上了。陈女士想要维权,却发现缺少证据。后来,在南京石城公证处公证员的帮助下,对两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成功取得了证据。 同时早在 2013 年 32月 20 日,在海盐县人民法院网发表了一篇题为怎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算证据的信息

3、,在该篇信息中,法院法官称要以微信作证据,出具手机原件的同时应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确为涉案本人,否则法庭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两则消息一方面说明当下微信记录逐渐成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另一方面说明微信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经过公证。目前微信使用人数已超过五亿,微信已经成为百姓日常交流的主要工具, “微信借条” 、 “微信合同” 、 “微信侵权”等等已经逐渐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在我们公证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当事人咨询能否给微信记录办理公证的情况。因此,虽然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但从公证实践和百姓需求的

4、角度来说,有必要对微信证据及微信证据保全公证进行实践操作研究。本文将对微信证据保全公证以及具体的操作方式进行探讨。 一、 “微信证据”的含义 “微信证据”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是微信作为证据出现在诉讼活动中而形成的简称。何谓微信,百度搜索称微信是一款跨平台的通讯工具,支持单人、多人参与,通过手机网络发送语音、图片、视频和文字。因此笔者认为“微信证据”是指通过使用微信这款通讯工具而形成的能够证明事实或案件的语音、图片、视频和文字等材料。微信作为通讯软件,通过网络可以在 PC 终端或者手机等移动互联网终端使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将会储存在电脑或者手机等终端上, “微信证据”也是典型3的电子证据。

5、“微信证据”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无形性、技术性、隐蔽性等特点,易修改则是“微信证据”特别凸显的一个缺点。因此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根据不同的微信内容或记录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提取和固定,我们非常又必要对微信内容或记录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按照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 “微信证据”可以分为四类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

6、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

7、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二)按照微信使用功能分, “微信证据”的形成可以通过两种方式: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功能是微信的主要功能,只要是微信好友均可以通过单聊、群聊的方式进行交流,可以向彼此发送文字、图片、视频、语音等内容,可能会成为证据使用的微信内容主要就是来源于各种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

8、据使用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方面是不能直接确认消息发送者的身份,另一方面聊天记录可以随意撤回删除,难以保存。在这里还要对微信聊天的个别功能做一个专门说明,微信聊天(包括私聊和群聊)时可以对聊天记录进行撤回或者删除,撤回功能仅针对自己发送的信息,撤回信息之后,自己和对方的聊天界面就不会再显示被撤回的内容,但会出现“某某撤回了一条信息”这样的字样;删除功能则可以随意删除自己发送和对方发送的任何信息,点击删除后被删除内容不会在自己的聊天界面中出现,但仍然会在对方的聊天界面显示,整个过程不会出现类似撤回消息时出现的提示字样。因此在办理针对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公证时,我们仅对聊天记录的提取和固定过程进行公

9、证,但同时要注意询问当事人是否对聊天记录进行过删除或5撤回功能的操作,提醒其被修改后的聊天记录经过双方质证之后很可能被法院否决。 2.朋友圈。微信朋友圈是在微信使用者好友范围内公布发表信息的一个平台,只能是微信好友才能查看,有一定的开放性,好友越多范围越大,如果朋友圈信息被转发,辐射范围会更大甚至成为众所周知的事件。一些侵权行为通过朋友圈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朋友圈的操作是由微信使用者自行编辑或者转载,微信使用者也可以自由删除发布的朋友圈,删除之后好友或者自己就不能再看到被删除内容,朋友圈也不会出现任何提示字样。因此如果针对其他人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进行保全公证,在时间要求上比较紧迫,发布者很可能就

10、会删除,通过微信软件后台对信息进行查找在目前来说比价困难。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发布者已删除朋友圈,申请人拿着手机截屏下来的发布者的朋友圈内容过来申办保全公证,笔者认为截屏的照片我们无法判断来源,也无法判断该照片是否经过编辑,不建议对截屏照片办理保全公证。 按照微信注册认证要求来分,普通微信号和公众微信号。普通微信号的注册条件比较宽泛,可以通过 QQ 号、手机号码等方式注册,到目前为止微信还没有要求一定要实名注册,因此对普通微信号的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对申请人与微信使用者的关系确认以及对方身份的确认都是很困难的事情,在公证实践角度来说,可以对用本人身份证号码购买的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使用者的申请予以

11、受理。而公众微信号是必须实名认证的,对公众微信号的发布的信息进行公证就比较客观和直接,对发布者的身份可以直接进行确认。 二、微信证据保全公证及特征 6根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通常申请人申请对“微信证据”进行公证是为了证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或者防止“微信证据”灭失,由于“微信证据”易被修改,公证人员也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无法证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公证人员只能对申请人提取和固

12、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公证,按照证据保全的分类,微信证据保全公证属于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公证。 针对“微信证据”的隐蔽性、易改性等特点,笔者认为微信证据保全公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申请人必须为相关微信号的注册人和使用人 对申请人与微信号注册人和使用人关系的审查,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微信作为通讯、社交 APP,它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信号连接的,使用者的身份都是难以确定的,因此对申请人与微信号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是我们必须要审查明确的事项,申请人必须是相关微信号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注册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笔者不建议受理,一方面是可能存在盗用、冒用他人微信号存

13、在侵犯他人合法隐私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对方当事人是否清楚微信使用人的真实身份) 。目前微信号注册未实行实名制,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人是相关微信号注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则上我们只受理通过微信号的注册信息可以直接确定注册人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例如使用申请人身7份证购买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至于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我们可以通过搜索微信账号对申请人的微信账号进行对比,或者通过询问申请人的微信好友等方式来确定申请人是否为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形成、保存、记载“微信证据”的原始终端,例如手机、ipad、电脑等,至于上述原始终端是否是申请人所有,笔者认为不影响 “微信证据”的提取、固

14、定等保全行为,只要所有权人同意申请人、公证人员使用该设备即可。 (二)不负责微信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这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一样,微信、QQ 聊天记录、网页、邮件等电子证据因其生成的特殊性,内容的易改性,很难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只对申请人提取、固定上述电子数据的过程和行为进行保全。而且微信记录相较于邮件和网页被修改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操作起来更方便。据了解,我们可以随意删除自己发出的微信记录,在微信聊天界面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对方聊天界面的记录我们无法删除) ,申请人提供给我们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经过删除操作,作为不具备专业技术的公证人员是完全无法识别的。因此我们只对微信记录的提供

15、过程进行保全。 (三)不负责对对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 网络虚拟性、微信号注册无实名注册等原因,都导致我们无法确定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对方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只能由申请人自行向法院证明。虽然聊天记录的中的语音信息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声音进行识别来判断身份,但是对声音的识别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而且声音通8过微信来传播和直接现场听声音是有差别的,因此在办理微信证据保全公证时,经办人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公证无法确定对方当事人的身份,需要由其本人向法院证明。 (四)管辖范围不限于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事实发生地 微信既有网络版也有手机版,使用者既可以安坐在家中与好友进行微信聊天,也可以边走边使用微信聊天。因此微信

16、聊天行为的发生、微信聊天记录的形成可能在很多不同的地方,行为或事实发生地有多个地方,而且虚拟世界无界限、移动终端无地域,很多时候也无法确定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因此笔者认为,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管辖范围因大于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只要申请人是该微信号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且能提供形成、保存、记载原始记录的移动终端,既可到公证处办理,其管辖应类似于委托公证。 (五)保全行为的特殊性 微信证据保全公证与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具有相似性,可以参照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即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储存打印、录像、照相、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

17、定证据。微信证据与互联网电子证据又具有差异性,微信记录的载体大部分是手机等移动终端,而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载体大部分是计算机等固定终端,手机和互联网的操作方式大不相同,目前手机还不具备直接连接打印机进行打印操作的功能,加上微信自身的功能,对微信记录的提取方式相较于互联网电子证据又有不同,笔者重点说明以下几种方式: 1.手机截屏。手机截屏也称作手机9截图,它是大多数智能手机所具备的功能,有的通过手机可以直接截屏,例如苹果手机,将手机界面定格在需要截图的界面,同时按下 home 键和关机键,就可以成功截图;有的则是通过下载软件到手机上才能完成截屏,例如 Android 手机上的截屏软件。手机截屏与电脑

18、上的截屏相似,都是对终端屏幕进行固定,然后形成照片,可以进行打印操作。在对手机进行截屏前,应先对手机相册进行清洁性检查(即清空手机相册) ,然后截屏形成的照片会直接保存在手机相册,再通过数据线连接电脑进行打印。手机截屏功能对于文字、图片类型的微信记录的提取可以客观直接地反应具体内容,且不会因为截屏发生变化。而对于语音类型的微信记录则不适用。 2.微信记录迁移。微信记录迁移功能是微信软件自带的功能,是为了防止使用人更换手机时丢失微信记录而设计的,它可以使微信记录在不同手机之间迁移。如果要迁移微信聊天记录,首先登陆微信,进入微信界面之后,点击“我” ,然后点击“设置”里面的“通用” ,就看到“聊天

19、记录迁移”字样,它可以将聊天记录迁移到附近设备,或者通过云端迁移。迁移功能,是对微信聊天记录的搬迁,例如将申请人的聊天记录迁移到公证人员的手机上。一般我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始终端,证据提取工作直接在原始终端上进行。因为聊天记录迁移功能是否能保持微信记录的迁移前后的一致性目前无法确定,使用迁移功能的目的不在于提供记录,而是完成对原始终端微信记录的提供工作之后,申请人会把手机带走,我们将微信记录迁移到公证处的手机上,以便今后对提供的证据与迁移的记录进行比对,防止出现当事人事后修改记录的情况。1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记录是经过迁移后的,一般不予受理,一定要提供原始记录。 3.微信记

20、录导出。目前微信记录的导出都需要连接电脑使用其他软件来完成,而且不同系统导出方式也不同。苹果手机 iOS 系统通过同步助手软件可以将所有微信记录导出并可以在电脑上直接查看,包括文字、语音、图片;三星手机安卓系统,则需要定位到手机内存卡的微信文件夹,需要找到相应保存记录的文件夹,语音记录通过播放软件即可播放,但是文字记录则需要下载类似 SQlite 相关软件进行解码再查看。虽然方式有所不同,但都需要通过外置的软件,从保全证据公证的角度来说,这些外置软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是公证人员必须考虑的因素;从法庭质证的角度来说,这些外置软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也会影响证据的效力。因此笔者建议,目前不宜使用微信记录导出的方式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经过对集中特殊保全行为的阐述,笔者认为,结合微信记录的特性和保全行为的客观真实性,尽量采用直接简单的方式提供和固定证据,对于文字、图片记录直接采取手机截屏或者拍照+打印的方式,对于语音记录则采取录音、摄像的方式最好。 三、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注意事项 微信证据保全公证除了保全方式的不同,对申请人的身份审查、特殊事项的告知、微信记录的储存等方面都需要特别注意,为了更好地进行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笔者认为还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 “审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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