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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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航班延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比较研究摘 要 作为当今最迅捷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多的旅客优先选择飞机作为航空运输方式,以适应越来越加快的生活和工作节奏。但是日益增长的航空旅客数量同公共航空运输空中交通管制的政策,以及各航空公司航班时刻安排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加之自然天气、突发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近年来航班延误状况的发生成为机场常态。本文指出,在此背景下,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依约履行权、选择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并且在旅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向航空公司进行追偿,也是相关法律需要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 航班延误 消费者权益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秦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硕

2、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空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46-02 一、航班延误和航班延误中消费者的界定 (一)航班延误消费者的界定 旅客购买机票、进行出行活动,简单说来就是旅客在享受航空运输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自然人。航空运输提供高效、便捷地空中位移服务,如此,航空运输可以被视为典型的服务行业。该法条措辞“为生活消费2需要” ,在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个与“为生产需要”而言的相对概念。就此概念,则无论乘客乘坐航班是为了探亲访友、跨境旅行,抑或是工作需要,其乘坐航班的

3、行为都不能被理解为是“为生产需要”的行为。如此,航空运输的消费者可以被定义为接受航空运输服务的自然人。 我们知道,航空运输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设定中,法律条文对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等相关航空运输单位的偏袒性不言而喻。在现阶段,消费者在专业知识、资本基础和处理经验等各个方面,较之航空公司,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鉴于旅客为弱势方,且弱势群体在数量上的日益增长,我们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群体加以特殊保护,以维护该群体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二)国际法中航班延误的界定 国际法上和各国国内法对航班延误的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航班延误的解释便成为处理航班延误导致的消费者权益损害问题的

4、关键。 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是目前对航班延误问题在国际法上具有解释力的重要法律依据,这两大公约在国际上对航班延误做出了统一的定义,并且对各国国内航空立法对航班延误的界定具有不可取代的影响。 1929 年华沙公约是第一个对国际航班延误问题进行规定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了航空承运人应当承担因航班延误对旅客、行李或货物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1999 年蒙特利尔条约第十九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要3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5、 ”蒙特利尔公约的新定义虽然涉及到了“延误”的概念,但是其仍旧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因此并没有对华沙公约的定义有突破性进展。而目前所有有关航班延误下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从 1955 年的海牙议定书到 1971 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 ,1975 年的蒙特利尔第 4 号议定书再到 1999 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都没有对“延误”作出明确的界定。 从上述公约的定义来看,承运人的义务是在运输过程中将乘客在合理的期间内送达目的地,并对乘客的生命和相关财产安全负责,一旦违背上述职责便构成违约,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公约再作出更为权威而又详尽的规定。 (三)我国法律中航

6、班延误的界定 我国法律对航空延误的界定采取了抽象笼统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也是移植国际条约的做法。即我国民用航空法第 126 条规定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因航空延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承运人在举证其本人及其相关受雇人员为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之后,承运人可免责的例外规定。该条规定与 1929 年华沙公约基本相同。 民用航空法释义中规定了航班的合理时间内送达的问题,即区分了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的概念。 其中,合理延误的范围包括因强降雨、台风、暴雪等自然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的因素,也包括诸如战争、军事政变、突发事件等不可控制的事件。至于不合理延误,是指航空公司自身可以预见的事由

7、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可以避免延误的状况,包4括航油供给、飞机调配、机械维修等因素。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航空公司只有在不合理延误时才承担责任这一观点上达成一致。 二、 航班延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一)侵犯消费者的依约履行权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是基于旅客在机场售票窗口或者网络平台购买机票的行为,而购票一旦成功,旅客即与航空公司成立了航空运输法律关系。另外, 合同法也规定了承运人的依约履行按时送达旅客的内容。 (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航空运输服务而言,凡是有关于旅客权利义务的信息,无论是在与航空公司订立航空运输合同还是在运输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均

8、有知情权。 与航空承运人相比,旅客作为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是弱势一方,信息的不足或者偏高将直接影响到旅客的决策。因此,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履行其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对于航空运输领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部法律中。 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不能正常运输以及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民航法第 95 条规定了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当在机场及时通告相关情况。除此之外,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制第 60 条还规定了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承运人必须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三)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费者的选择权与消费者知情权密切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具有自主选择权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5

9、护法中,该法规定了消费者对经营者、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具体在航班取消或者航班延误的情形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主要体现在换乘航班,无论将要换乘的航班是否是同一家航空公司提供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选择退票。 三、 国外航班延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美国的法律保护 美国对航空承客权利保护进行了全面的立法,有航空旅客权利法案 、 航空消费者服务促进法案 、 超售规则 、 空难家庭援助法案和航空消费者知情法案 ,同时美国航空运输协会作为行业性组织进行“自律”约束,该协会一共发布 12 项服务承诺,其中涉及到航班延误的便有 4 项,其主要执行流程是航空运输部监督航空公司的承诺,以市场的

10、力量提升航空承运人的服务水平,运输统计局还会定期公布航空承运人的准点排名,旅客可以根据该排名选择航空公司。 2010 年 4 月,美国交通部保护航空旅客权利的新规定进一步规定了机坪延误时承运人的义务。根据该规定,美国国内航班不得在旅客无法离机的情况下在停机坪停留超过 3 小时,国际航班不得超过 4 小时,超过时限应当返回登机口,允许旅客离机休息。至于在停机坪滞留 2 个小时以上的情形,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食物,同时保证医药服务,以及洗手间要正常服务。 在航空旅客知情权的保护方面,美国多部法案规定了承运人的信息告知义务,如航空消费者知情权法案 、 航空消费者通告法案和航空旅客公平

11、待遇法案等。 (二)欧盟的法律保护 6欧盟的保护航空旅客权利的立法主要包括关于事故中航空承运人责任的第 2027/97 号条例 ,及其修正案修正关于事故中航空承运人责任的第 2027/97 号条例的第 889/2002 号条例 、 建立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长时间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协助的一般规定的第 261/2004 号条例和关于残疾和行动不便者在航空旅行中权利的第 1107/2006 号条例等。这些条例由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无需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对各成员国直接生效。欧盟规定,飞机到达时间超过约定时间 3 小时以上的,可以要求 600 欧元的补偿,航线距离在 1500 公里以内的补偿金为

12、250 欧元;航线距离超过 1500 公里但少于 3500 公里的补偿金为 400 欧元;至于超过 3500 公里的航线距离,则要补偿 600 欧元。 不过在极端的天气、安全控制风险以及员工罢工这三种“特殊状况”是可以豁免补偿金的。 综上所述,我国航班延误问题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可以借鉴美国法律中对旅客知情权的全面保护的做法,在法条中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同时,也要借鉴欧盟对补偿金的详细规定的做法,使得赔偿方式和类别更为细化。如此,才有助于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朝着更为规范、更为完善的方向发展。 注释: 王瀚.当代国际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 25 页. 唐明毅、陈宇主编.国际航空私法.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6 页. 论民航旅客知情权的保障.民航资源网.http:/ 7王立志、杨惠、聂晶晶.航空旅客权益保护:问题与规制.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第 104 页. 刘光才.美国减少航班延误的有效途径及启示.技术经济与管理研宄.2010(4). 肖永平主编.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研宄.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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