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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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摘 要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对社会各领域都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及存在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与约定财产制度并存的财产制度。其中共同财产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文章将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入手,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不足之处,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完善提供更多支持。 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家庭 作者简介:陈淑敏,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助审员,研究方向:民事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

2、: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167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给予了更多关注。作为维护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协调夫妻财产关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涉及财产的归属、管理及债务清偿等多方面内容。自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多次修改,由最初的一般共同制发展到如今的约定与共同财产制度相结合立法模式,逐渐趋于完善和健全。但深入到法律执行层面上,加之经济环境的影响,我们依旧能够发现共同财产制度存在一2些不合理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夫妻财产呈现多元化、复杂

3、化特点。因此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是指夫妻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的一种财产制度,由婚前、婚后两部分构成。当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形式具有多样化特点,如归属、使用、收益及管理等多元化形式。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具有独特性,其特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制。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三是制度内容多元,且复杂 。四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会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民族、历史特点。对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意义,其与国家社

4、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密切的联系。制定合理的财产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团结。另外,涉外婚姻逐年增加,完善的婚姻财产契约,能够维护好中外当事人的权益,以此来满足多元化婚姻关系的需求。 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现状及不足之处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规定仅有三条,其中涉及的内容过于笼统、简单,无法为财产纠纷事件提供制度依据。基于此,2011 年,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进。自解释(三) 出台后,针对其中多项条款规定的讨论依旧是热点,很多女性强烈要求丈夫将自己的名字列入到房产证中。新制度的提出,明确3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内容,为司法实践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5、 。但随之却伴随着离婚潮。不可否认,在解释(二) 中存在很多现实障碍,而刚出台的解释(三) 能够妥善处理很多现实问题。受到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夫妻财产构成呈现多样化特点,对此新制度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 (一)重来源轻时间 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财产的来源给予了更多关注,却忽视了时间,具有一定倾向性特点,且引发了司法界、学术界的质疑。在现实生活中,外部环境、条件不断发生变化,婚姻财产形式势必会随之发生变化,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如果法律制度始终处于滞后性状态,那么司法解释就需要增加,导致杂乱现象的出现。现行法律内容中,过于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重视财产来源、资本收益等,将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婚前个人出资

6、婚后取得的房屋都纳入到夫妻个人财产当中。采取这种方式,直接影响了价值取向,且会对法官判决产生一定影响。 (二)缺乏对个体权益的保障 广大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现行法律中极少提及,且没有详细的确定农村父母离婚房产处理问题。受到农村土地政策的影响,农村房产具有复杂性特点。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规定,婚前由哪方所建,离婚时就判给谁。如果是共同所建,那么就依法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在此基础上,如果婚前建房欠下债务,那么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这样判定直接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目前,以人为本理念深入人心,现行法律制度中缺乏对农村父母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4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夫妻代

7、表权缺少法律约束 就我国夫妻关系来看,互相具有代表权,这使得夫妻关系中一方,能够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全权处理共有财产。现行法律并未对代表权做出具体的法律约束。2010 年后,我国房地产交易热度不减,其背后也引发出房产买卖纠纷案件。究其根本是受到夫妻双方代表权约束不到位所致 。在未经过对方允许的情况下对房产做出处理。这样做不仅影响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且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 综上来看,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制度的法律效力,引导人们理性做出决定。 三、完善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相关建议 对于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提

8、出,能够明确夫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当前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过于简单、理想化问题我们要给予足够的关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添加总则性规定 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总则性规定,是遵循立法宗旨的具体表现,进一步完善制度。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可以在立法上,采取对现有制度一般性原则在总则中进行明确 。如夫妻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强调财产获得时间及对第三人利益的维护等,赋予法律制度更强的实践性、适用性功能,协调夫妻对于财产的分割,提高实践活动科学、合理性。 5(二)加强对人力资本的考虑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转换为人力资本的处理,应积极突破有形财产界限,进一步拓展夫妻关

9、系存续期间作出的牺牲。这一财产是财产权利所得,而非实际财产。 此外,还应增加养老金、知识产权等权利的期待权,从而为法官判决时提供制度依据。 (三)合理解决利息、股票分割 不同于传统时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利息、股票等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构成。因此针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进行合理分割。如对于婚前的利息、未涉及炒作的股票,要归还给拥有方。而婚后升值的部分,是夫妻共同付出后的结果,因此应纳入到共有财产当中进行份额 。如果夫妻双方并未作出具体的约定,那么投资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以此来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按照这种方式对财产进行划分,能够兼顾夫妻双方的合法

10、权益,且认可夫妻双方付出的努力。 (四)分居期间财产归属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分居到一定时间后,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但是对于这期间的财产归属却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现代社会,夫妻双方关系较传统时代更加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以引发分居现象。因此我国立法应明确分居一段时间后,根据具体情况,对财产进行明确划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如果在此期间,夫妻获得的财产具有明确规定,那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进行约定分割。反之,6将按照既定的法律制度进行财产分割。分居情况是我国立法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一种情况,如果忽略这一情况,势必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效性。 (五)合理确定生活用品范围 日常生活中,

11、生活用品涉及范围非常广泛。现行婚姻法中,针对一方个人特有的生活用品应进行明确的界定。之所以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主要是生活一词不符合法律要求,导致生活用品界定难度较大 。 因此我们可以将现行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增加一条“价值较大的除外” ,而后通过列举的形式对用品进行细化和界定,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 四、加强对代表权的约束 受到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的趋势,夫妻双方滥用代理权成为影响法院工作的主要问题。由于缺少对代理权的具体界定,导致婚内侵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因此在制度完善过程中,应针对房屋等重大财产处分时,要明确互相代理要经过公证,否则法律认定处分行为无效 。不仅如此,在合同签订时

12、,对方有义务了解重大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如果另一方没有同意,那么合同对方将被认定非善意行为,其获得的非正当利益,法律制度也不会给予保障。 五、 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其涉及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多个方面。只有加快该项法律制度法律化、规范化建设,才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形式日益更新,7使得现行制度中存在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 因此在现实法律中,我们要从立法层面上认识到完善制度的迫切性。可以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构建一套完善的财产制度,增强制度适用性、实践性特点,协调

13、夫妻双方关系,从而促使制度法律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注释: 贺剑.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中外法学.2014(6).1500-1521. 贺剑.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法学家.2015(4).95-115+179. 刘彦伟.关于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法制与经济.2015(20).145-147. 贺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3).132-147. 陈苇、黎乃忠.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婚姻法解释(三) 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对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80-86. 王频.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法制与社会.2013(12).106-107. 翁林颖.从物权法角度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505-509. 张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8报.2016(4).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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