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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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建议【摘要】 近年来,在推进城镇化发展方面,吉林省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与城乡社会福利政策为重点,积极推动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 吉林省 城镇化 社会保障 政策 城镇化过程中,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城乡间、区域间和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问题,是影响社会经济和谐发展、阻碍城镇化进程的重大问题。解决好城乡社会保障问题,是推进城镇化的发展的“稳定器” 。 一、吉林省城镇化社会保障主要政策 2004 年,吉林省正式

2、启动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近年来,在推进城镇化发展方面,吉林省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与城乡社会福利政策为重点,积极推动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 1、搭建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吉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搭建城镇企业职工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 年,吉林省出台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429 号) ,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2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规定,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

3、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 64 的比例分担。2014 年起,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 70 元。目前,吉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为从每年 100 元到 2000 元 12 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一千元以上每五百元为一档,满 60 周岁居民可直接领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2014 年,吉林省就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台了文件(吉政办明电201468 号) ,政策规定,进城落户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

4、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此外,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城镇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政策。在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吉林省在全国首创并实施助保贷款政策,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形式,帮助下岗、失业、低保等“断保”困难群体解决养老金续保问题。政策规定,由政府担保,参保人承担一半保费,剩余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退休之前产生的利息由政府贴息,退休之后贷款本金和利息从养老金中扣除。这种新型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已推广到长春、公主岭、敦化等 11 个市县。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5、继城镇职工参保政策之后,国务院将3吉林省列为全国唯一以省为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省份,全省 51 个统筹地区均出台并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 2009 年每人每年 80 元提高到 2015 年的380 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 6 万元。吉林省创建了“三账两表一社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模式,作为“吉林模式”在全国推广。并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和“医保关系转移经办” ,同时先后与海南、天津、辽宁等地区签订了异地就医合作协议。在城镇居民与职工医保的制度衔接方面也取得成效。政策规定,允许下岗失业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符合“4050”

6、再就业条件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享受50 元或 80 元不等的参保缴费补贴。长春市规定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具备参加职工医保能力的,可转入职工医保,其参加居民医保每 5 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职工医保 1 年缴费年限。鼓励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余额资助其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吉林省紧随北京、上海两大都市之后,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5、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政策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稳定就业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医保险种的农民工与其

7、他参保人员均享受同等的待遇,并且农民工待遇在三项医保险种间的可转换、不中断。目前,吉林省基本实现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覆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全体居民。 46、失地农民和农民工低保政策。继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44 号)之后,2013 年6 月吉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 号)文件,对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家庭低保政策进行了调整。政策规定,对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家庭,目前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7、

8、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体化政策。吉林省健全了以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保险主体的“补充保障层” ,对参保人员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医疗费用予以再保障;探索制定有差别、有针对性、化解灾难性风险、可解燃眉之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具体政策和措施,拓展 “特殊保障层” 。吉林省还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 “特药”保障机制和舒缓疗护制度,减轻了参保患者的负担,进一步拓展了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同时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已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个人自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未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 20%后的剩余部分,

9、按已参保、参合对象标准进行救助。 8、衔接城乡社会福利政策。统筹提高了城乡孤儿、 “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2014 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 372 元和年人均 2490 元,同比分别提高 10.39%和 14.27%。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 4200 元和 2800 元,同比分别增长 7.7%和 12%。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 1066 元5和 769 元,同比分别提高 66 元和 69 元。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政策还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根据政策,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或转

10、持所获资金和股票、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资产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障对象、实施强度、缴费标准、筹资结构、统筹机制、待遇计发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实施转移接续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也是目前推进进城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对青年人吸引力不强,参保率不高,退保率高。 2、医疗保险政策尚不完善。医疗参保人群年龄结构不尽合理,从吉林省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来看,50 岁以上人员占参保总数的大部分,而学生比例很小。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待遇支付门槛过高,一些制度设计还不够合理。

11、从吉林省内一些地区出台的文件上来看,一些地区在待遇支付上都设定了起付线和等待期,起付线的标准大都在 300 元以上,与参保人员对待遇支付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3、农民工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目前,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存在不公平问题。一般职工失业后可享受最高不超过 24 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对于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最长不超过 8 个月,标准6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相一致。同时,先行失业保险对农民工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失业保险享受人群比较有限。 4、工伤待遇比较难

12、落实。尽管 2006 年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吉劳社工字2006319 号) ,但只有 88 万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且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参保率低,一些未参保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工伤待遇难落实。 三、江西、湖南省推进城镇化社会保障政策借鉴 江西省建立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积极探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发展环境,在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

13、服务方面加大改革和推进力度。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商贸旅游及餐饮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实现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报酬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湖南省着力提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三项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跨地区、跨城乡衔接和转移机制;完善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自然

14、灾害灾民救助为基础,7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交通事故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吉林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社会保障政策建议 吉林省可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按照分层分类、逐步推进的原则,对有条件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直接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一般情况下按照轻重缓急应逐步设立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目前来看,吉林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1、完善城乡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继续完善吉林省新农保、城居保和职工保的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研究建立长缴多得、

15、多缴多得机制,吸引、鼓励城镇青年人和农村居民续缴养老保险费并逐步提高缴纳档次;提高农村居民缴费补贴标准和待遇水平。 2、建立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政策。逐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现有农民工参保缴费基础上,允许农民工自愿参照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方式参保缴费,其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失业后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此外,应采取积极的就业促进措施或失业援助计划,以缓解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压力。 3、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加快吉林省医保统筹步伐,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政策,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管理与服务,继续完善居民门诊统筹、付费方式

16、改革试点和医保经办能力建设等政策。依据建筑法 、 社会保险法及工8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出台推进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4、继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为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管理,要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现有法规的立法层次和约束力,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联网管理与通信系统,规范和保障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加强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着力推进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大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务

17、的生产和供给体制,提升教育、卫生、文化等优质资源的供给能力,使包括迁移人口在内的所有城镇居民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继续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在城镇规划、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社区管理上考虑进城就业农民工的需要。在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的同时,提高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特别是对农村的反哺,统筹城乡发展。 【参考文献】 1 关于提高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8 号)Z. 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 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28 号)Z. 9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 号)Z.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8 号)Z. 5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 号)Z.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 号)Z. 7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 号)Z. 8 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吉劳社工字2006319号)Z. (责任编辑:熊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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