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继承权公证中各类财产及财产权力的认定与判断摘 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日益发展,百姓的收入也是越来越高,这也使得大部分人都有着个人私有财产。而继承他人私有财产的方式与渠道也是多种多样,不再是以前的单一模式了。然而我国的继承法是1985 年颁布的,对继承权的司法解释也很老旧,已不适用于如今的社会。若继承权公证中对各类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认定与判断出现异议,发生了争议,就会影响其法律效力。本文主要介绍了继承权公证书的含义及其界定范围、申办方式、处理方式等方面内容,通过列举实例认定与判断继承权公证中各类财产及财产权利,对其进行了简要分析,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引起社会对继承权公证的关注。 关键词 继承权公证书 财
2、产 权利 认定 判断 作者简介:马敬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19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百姓继承他人私有财产的方式与渠道也是多种多样,早已不是继承法中仅有的几种财产了。财产的种类繁多,而且还在不断的更新,已不再是单一的表现形态。然而继承法却还是延续着 1985 年的版本,对公民财产及财产权利难以认定与判断。若继承权公证中对各类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认定与判断出现异议,发生了2争议,就会影响其法律效力。若是不能做出准确的认定,就会造成财产的分配不
3、公,不仅对财产的继承人造成很大影响,而且还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只有全面、详细的研究颇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财产及财产权利,完善和改进我国的继承法以及其中针对某些财产权利的认定,提升我国司法的权威性。 一、继承权公证书 (一)继承权公证书的含义 继承权公证,指的是根据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权或者遗嘱继承权、协议继承权等,公证机关对继承者的身份进行确认,在核实一系列材料后,出具的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一直以来都是各公证处最常办理的业务之一。也是所有公证中风险最大的公证,稍有不慎,就可能埋下一颗随时被引爆的炸弹。公证处应该在每承办一起公证时就利用机会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以便于潜移默化地改善部分人的思想观念。在
4、今后,公证处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将法律知识普及给更多的群众。 (二)界定范围 在遗嘱公证或者受理继承之后,特别是在审查遗嘱或起草遗嘱阶段,公证机关必须要首先明确遗产继承的合法范围,以避免遗产的认定与判断出现错误。 受理继承或遗嘱公证后,尤其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遗嘱,或为当事人起草遗嘱时,必须明确合法的遗产范围,避免当事人错误划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其它财产。 继承法中第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31. 合法收入。 2. 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林木、牲畜和家禽。 4. 文物、图书资料。 5. 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6. 其它合法财产。 但由于
5、地方法律水平不同,公务人员所具备的素质也不同,对上述第七条的理解也会与法律规定有所出入。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特别繁多、复杂,也不能一一列举出来,所以在这里,我们使用排除法,将不在继承范围之内的其他财产排除掉,就可以搞清哪些财产也是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了。 不在继承范围之内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利有以下几点: 1. 被继承人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 2. 专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以上列举的三点是不在继承范围之内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利,所以公证人员在遗嘱公证或者受理继承时应该加以注意,及时避免遗产的认定与判断出现错误。 (三)申办方式 申办继承权公证的主要方式,是向继承人的户籍所
6、在地或者所要继承的财产所在地附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所要继承的财产属于不动产,那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附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4申请继承权公证所需的材料有: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例如户口本、身份证等。 2.遗产的产权证明,包括银行存折以及房产证等。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证明。 5.若是继承人委托亲友或者其他机构进行代理申请,则需要出具委托书。 在公证处受理继承权公证后,还要查明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比如: 1.被继承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住址、死亡时间及地点等。2.遗产的数量、范围、种类等。 3.遗产的归属。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情
7、况。 5.财产法定继承人当中是否有死亡、遗嘱、债务、债券以及放弃继承权。 公证处在查明以上情况后,还要审核继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要进行寻访调查,如果一切都符合规定,就可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了。 (四)处理方式 在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前,针对没有经过公证遗嘱的处理方式。其中,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如果所立遗嘱如果没有违反法律,则应优先考虑遗嘱继承。继承人申请继承权公证书的时候,5如果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则应首先认定和判断遗嘱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认定和判断遗嘱是否存在法律效力时,会有以下三种情况: 1.财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在对遗嘱有效性方面,如果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态度时
8、,那么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需要法院审理确认,而公证处没有认定和判断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 2.财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在对遗嘱有效性方面,如果存在争议,但是在经过协商后达成了一致态度,那么在验证遗产分配协议的真实性后,相关公证人员才可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其中在遗产分配方面也是按照协议分配。 3.财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没有争议而且也有相关单位的声明在手,那么公证处就有资格去认定和判断遗嘱,而且可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二、具体财产问题分析与判断 (一)为什么相关机构不能配合独生子女继承房产 法定继承的顺序具体是:首先,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其次,才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兄弟姐妹。若第一顺
9、序中的继承人要继承财产,则第二顺序中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利。倘若第一顺序中的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中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所以,独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中的继承者,所以,相关机构不能配合独生子女继承房产。而且如若独生子女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又或者说其证明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无法继承房产的。 61.独生子女要继承房产,需要怎么做呢?根据法律规定,若想继承父母的房产,则应具有房产证、继承权公证书等相关材料。而且最好是能有父母的遗嘱在手,那样的话就方便许多。因为,父母那一辈的兄弟姐妹较多,而且也可以继承其遗产的,如果发生了转继承的情况,他们的兄弟姐妹见钱眼开再来插一
10、脚的话,遗产就会被瓜分掉,留给独生子女的就会很少。 因此,作为父母,如果很心疼自己的儿女,在生前最好是立好遗嘱。但立遗嘱不代表就一定会留给独生子女,在中途如果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也可以修改遗嘱。而且对于房产来说,老人在生前就可以通过赠予的方式赠予儿女,就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这样,在父母去世的时候,子女可以拿着遗嘱去办理公证,然后用房产证、遗嘱公证书等证明材料,去房产地管理机关转移登记手续。所以,建议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应当办理遗嘱公证,避免将来子女陷入继承遗产障碍。 2.父母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可以怎么办?若父母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到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才可以。需证明父
11、母死亡,而本人是其独生子女,并没有兄弟姐妹的证明。所以,公安机关开具一份户口情况证明可以认定该人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之后,还需要到法院确认,并依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到房管局进行过户。这样,就可以继承房产了,虽然麻烦一点,但也是无奈之举。因此,还是希望有关子女提醒一下自己的父母,以便于以后的顺利过户。 (二)被继承人死后的赔偿金与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7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划分遗产的种类,导致被继承人死后的赔偿金与抚恤金的分类问题存在争议。大部分人都觉得这些不属于遗产,但是也有人觉得这应该划入遗产的范围之内。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受到过人身伤害,那么所得赔偿金就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但是我国的法律法
12、规对赔偿金的定义是被继承人的亲属所有,而非其本人所有。比如,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在空难中死亡的人,其得到的赔偿金应当是属于死者的亲属所有,而不是死者本人。因此,这种赔偿金就不在遗产的范围之内,不能被随意分配。 而对于抚恤金来说,它是否在遗产范围之内也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与判断。例如,残疾军人所得的抚恤金就属于被继承人私有财产,在被继承人死后,这些抚恤金就被划分为遗产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军人直接在工作中牺牲,则其得到的抚恤金属于其亲属所有,不在财产范围之内。 (三)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购置房产,但却和妻子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房子应如何判定 这个财产问题在如今的社会普遍存在,但是
13、如果只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那么被继承人与其妻子应当各持有房子一半的财产。但如果将婚姻法与继承法结合起来看,则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房子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只有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贷款才是其共同财产,剩下未还完的贷款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2.房子是二人的共同财产,而剩下未还完的贷款也属于二人共同债务。 83.房子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但要考虑房子的升值情况,所以不仅只是偿还的贷款,但剩下的还未曾还完的贷款还是被继承人个人债务。 以上三种情况,第三种判定方式是最适合的,不能以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就把房子归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还要考虑房子的升值情况以及获取利益
14、情况详细进行判断。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继承权公证书要综合很多方面情况才可以出具,公证处在这方面要谨慎重视。而且公证处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将法律知识普及给更多的群众。而我们也要详细研究社会上普遍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财产及财产权利,完善和改进我国的继承法以及其中针对某些财产权利的认定,提升我国司法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杨美俊.继承权公证中不同种类财产及权利的判定与认证.法制博览.2013,3(中). 2潘顺木.试论我国继承权公证的困境.社会与法.2013,3(354). 3潘绍华.我国非诉讼继承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兼论继承权公证.中国公证.2011(3). 4于妍.我国继承权公证实务问题浅析.南开大学学位论文.2011(10). 5于鑫、高岑.小额存款继承权公证若干问题研究.企业技术开发.20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