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研究.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900415 上传时间:2019-03-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0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研究摘 要 通过总结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本文重点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简易程序出庭的新方式,提出适当借鉴集中式出庭模式,同时采用因地制宜,繁简得当,重点突出的庭审方式。 关键词 简易程序 出庭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门美子、张静、贾悦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15-02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所有简易程序案件均须派员出席法庭,这对公诉机关如何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提出新的挑战。目前,已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了相应的探索。本文将主要结合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开展

2、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新模式。 一、新法对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新刑诉法规定所有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需要派员出席法庭,并取消了旧法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限制,大大扩充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将以往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也纳入其中,将使简易程序案件出现井喷式的增长。新刑诉法的规定将带来两大挑战: 一是扩大增多的工作量与“案多人少”现状发生冲突。据统计,基2层院院每年办理的简易案件已经占据所有案件的 60%以上,而公诉部门已经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如果对这部分案件出庭,将大大增多公诉部门的工作量。这些增加的工作量不仅包括庭审工作,还包括将支

3、出为出庭做准备的时间和来回法院路途上的时间。 二是对办案效率和办案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现有的人员编制无法增多的情况下,一方面,办案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应当提高办案水平,培养在短时间内发现案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审查案件的水平和出庭水平,保障司法公正。 二、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试点工作 (一)集中型、批量式工作模式 为尽快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北京市检察机关将海淀、昌平区等四个基层院作为试点,就新的简易程序出庭工作模式进行了探索。总体而言,新的工作模式表现为集中型、批量式的工作模式。 1.集中多案诉讼,缩小办案外时

4、间成本。公诉部门办理案件,除了在审查案件、出庭公诉以外,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往返于办公地点与看守所、法院之间。为了节省办案外时间,不少检察院对简易程序案件开始实行集中分案、集中提讯、集中起诉、集中出庭制度,如昌平院实行以六个案件为单位,通过与公安、法院沟通,确定了分案、提讯、起诉、出庭集中、批量审理的方式,保障工作效率。 2.案件繁简分流,设立专门办案组。为了保证达到集中诉讼的目的,不少院整合办案人员,设立专门办案组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如西城院成3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由专人集中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又如海淀院将案件分三级(认罪轻罪案件、认罪重罪案件、不认罪普通程序)处理,对三年以下认罪案件归口大简

5、易组,由一名副处长牵头,下设三个主诉办案小组。这一做法不仅有助于统一案件执法标准,而且有利于承办人通过大量、集中办案,提升快速发现关键问题,精准把握定罪标准和量刑规律的能力。 3.简化庭审程序。由于现行简易程序案件多数案情较为简单,被告人又自愿认罪,故所有试点院都采取了简化部分庭审程序的方式。如海淀院提出出庭流程“三简一省”方式, “三简”指只宣读起诉书主文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意见;简化举证质证,在出示定罪证据时只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简明发表公诉意见,在法庭辩论时重点就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发表意见、进行答辩。 “一省”指被告人对起诉书没有异议的,可以省略法庭讯问。 (二) “审诉分离”与“

6、审诉同一”出庭模式 在探索新的工作模式的过程中,不同基层院根据本院实际,制定了不同的出庭模式,按照承办人与公诉人是否同一的标准,新的工作模式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 1.海淀、昌平院“审诉分离、专职公诉人”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纵向切分公诉职能,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相分离,设立专门的公诉人开庭。在海淀院,专职公诉人由主诉检察官或承办人担任,并定期轮换。其主要任务是开庭,但也承担少量的案件审查任务。 2.门头沟院“审诉同一、专门办案组”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4是,强调承办人行使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职能的统一性,通过设立专门办案组,集中讯问,集中起诉,集中出庭,提高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效率。 这两种

7、出庭模式,都是为了提高出庭效率而为。适用“审诉分离”模式的两个基层院案件量都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客观情况。为了避免专职公诉人不了解案情,海淀院还规定了一些配套措施,如要求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要繁简得当,对证据内容的摘录要准确,概括要全面到位,尤其是量刑证据的综合分析要详细。同时,对案件关键点、问题点,承办人在庭前要与专职公诉人做好沟通,使专职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效率更高,更有针对性。尽管如此,由于办案具有亲历性,专职公诉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很难达到与承办人一致,并且专职公诉人进行庭前准备工作,重新熟悉案情需要时间,因此,有些院仍然坚持“审诉同一”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开展的探索工作只是针对

8、目前的简易程序案件设置,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还没有展开研究。 三、笔者看法 我们提倡建立因地制宜、繁简得当、重点突出的新出庭方式。 (一)实施何种出庭模式,应按照本院实际情况 目前各地所开展的集中式开庭新模式,无论具体方式如何,都是检察机关面对新挑战的有益尝试。我们认为,各院探索新模式,既要大胆创新、敢于实践,积极借鉴他院的成功经验,又要注意结合本院实际情5况制定工作方法。 比如某些基层院案件数本来就少,如按年均办案数 400 件计算,每天约 1.1 件,如果规定公安机关集中移送或者检察机关集中起诉,便会造成某些案件实际上已被承办人办结的案件非正当理由迟延进入下一

9、程序,这明显是会造成审查期限的不当延长,不利于缩短办案期限,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设立简易程序办案组的方式,由办案组根据某一阶段的案件数量,自行决定是否集中提讯、集中起诉,并通过与法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尽可能进行集中移送、集中开庭,但也不应强求。又如一般来说,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多是年轻承办人,从培养承办人角度,既要注意通过集中办理简单案件积累他们的办案经验,夯实基础,也要注意轮换承办人,在设立固定的专门办案组同时,也要定期轮换办案组成员。 因此,我们建议:一是对于那些事实单一、案情简单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院,可以采用专职公诉人模式,由富有经验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

10、诉,既能较大程度地避免因未全程办理案件而不熟悉案情,需要花很多时间了解案情,从而使办案效率降低,又能发挥高度集中的出庭审理方式提高诉讼效率的突出作用。 二是对于事实稍微复杂或者虽然案情简单,但此类案件数量较少的基层院,可以采用专门办案组或专门办案人模式。 (二)实行差别化的庭审程序 1996 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审判类型,但6由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窄,且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需经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在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相当低,?P 大部分都是普通程序案件。 后来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法、

11、最高检、司法部于 2003 年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区分开来,设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 通过对比新旧法我们发现,新法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与现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条件基本一致。由于规定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系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将新法的这一变化看作是新法将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了立法化,并将之纳入简易程序范围。这里需讨论的问题是: 第一,新法简易程序案件是否完全等同现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适用条件?我们认为,基本上两者可以等同,除一个例外,即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有观点认为,外国人犯罪案件应适用

12、普通程序,原因是该类案件“涉及到通知外国领事馆、安排外国领事探视等问题,加之外国被告人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程序可能因为理解问题而影响到其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另外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社会关注较多?Q” ,但我们认为不然。其一,新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也没有否定对其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有其合法性。其二,如果我们深究修改该规定背后的法律精神,不难看到这体现了法律适用人人平等的原则,本国人如此,外7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同样如此。其三,以上支持普通程序审理的理由,并不能成为阻碍其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性因素,阻碍适用简易程序的,是案情罪名和事实争议。 第二,被告人仅承

13、认部分犯罪的,能否就其承认的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就目前的普通程序简化审而言,若被告人对部分事实表示无异议,可以对该部分事实采取简化审方式。那么,新法实施后,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已经纳入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出庭方式审理认罪部分,但不应称作简易程序。理由是这种做法其实是吸收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合理部分,该简则简,该繁则繁,公正与效率齐头并进,但是我们不能在普通程序内部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简易程序毕竟与普通程序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程序,举一简单理由,法官在撰写判决书说明适用程序时,并不能同时写明本案适用了两种程序。 第三,新简易程序是否统一适用同样的庭审方式?答

14、案是否定的。我们认为,即使同样是简易程序,也应当按照案件的繁简程度有所区别。我们将之分为两种类型: 1.简单简易程序案件。除简易程序基本要求外,列入这一类型需要以下条件:一是情节简单,且犯罪事实单一,或虽有多起,但属于同一类型;二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的事实没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差异;三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对自己或他人的作用无异议。 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在庭审时,可以对出庭流程进行以下简化:8(1)宣读起诉书可只就指控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宣读;(2)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省略。对被告人、辩护人否认非主要犯罪事实的,需要区分共同犯罪人相关责任的,有关被告人自首

15、、立功的事实,应当针对相关问题讯问;(3)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和所证明的事项做说明,无须详细宣读证据;(4)公诉意见重点是量刑情节的分析,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及有争议的问题辩论;(5)适当进行法庭教育。 2.除第一种情形外的简易程序案件。对于这类案件,以下简化与上述方式不同:(1)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重点讯问;(2)详细出示涉及争议问题的证据,对无争议内容,可只说明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证据来源、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的对象。 注释: ?P 章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年版.第 209 页. ?Q 许文辉,陈运红.普通程序简化审及其完善.人民检察.2012(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