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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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模式研究摘 要 通过总结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本文重点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简易程序出庭的新方式,提出适当借鉴集中式出庭模式,同时采用因地制宜,繁简得当,重点突出的庭审方式。 关键词 简易程序 出庭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门美子、张静、贾悦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15-02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所有简易程序案件均须派员出席法庭,这对公诉机关如何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提出新的挑战。目前,已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了相应的探索。本文将主要结合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开展
2、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新模式。 一、新法对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新刑诉法规定所有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需要派员出席法庭,并取消了旧法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限制,大大扩充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将以往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也纳入其中,将使简易程序案件出现井喷式的增长。新刑诉法的规定将带来两大挑战: 一是扩大增多的工作量与“案多人少”现状发生冲突。据统计,基2层院院每年办理的简易案件已经占据所有案件的 60%以上,而公诉部门已经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如果对这部分案件出庭,将大大增多公诉部门的工作量。这些增加的工作量不仅包括庭审工作,还包括将支
3、出为出庭做准备的时间和来回法院路途上的时间。 二是对办案效率和办案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现有的人员编制无法增多的情况下,一方面,办案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应当提高办案水平,培养在短时间内发现案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审查案件的水平和出庭水平,保障司法公正。 二、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试点工作 (一)集中型、批量式工作模式 为尽快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北京市检察机关将海淀、昌平区等四个基层院作为试点,就新的简易程序出庭工作模式进行了探索。总体而言,新的工作模式表现为集中型、批量式的工作模式。 1.集中多案诉讼,缩小办案外时
4、间成本。公诉部门办理案件,除了在审查案件、出庭公诉以外,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往返于办公地点与看守所、法院之间。为了节省办案外时间,不少检察院对简易程序案件开始实行集中分案、集中提讯、集中起诉、集中出庭制度,如昌平院实行以六个案件为单位,通过与公安、法院沟通,确定了分案、提讯、起诉、出庭集中、批量审理的方式,保障工作效率。 2.案件繁简分流,设立专门办案组。为了保证达到集中诉讼的目的,不少院整合办案人员,设立专门办案组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如西城院成3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由专人集中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又如海淀院将案件分三级(认罪轻罪案件、认罪重罪案件、不认罪普通程序)处理,对三年以下认罪案件归口大简
5、易组,由一名副处长牵头,下设三个主诉办案小组。这一做法不仅有助于统一案件执法标准,而且有利于承办人通过大量、集中办案,提升快速发现关键问题,精准把握定罪标准和量刑规律的能力。 3.简化庭审程序。由于现行简易程序案件多数案情较为简单,被告人又自愿认罪,故所有试点院都采取了简化部分庭审程序的方式。如海淀院提出出庭流程“三简一省”方式, “三简”指只宣读起诉书主文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意见;简化举证质证,在出示定罪证据时只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简明发表公诉意见,在法庭辩论时重点就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发表意见、进行答辩。 “一省”指被告人对起诉书没有异议的,可以省略法庭讯问。 (二) “审诉分离”与“
6、审诉同一”出庭模式 在探索新的工作模式的过程中,不同基层院根据本院实际,制定了不同的出庭模式,按照承办人与公诉人是否同一的标准,新的工作模式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 1.海淀、昌平院“审诉分离、专职公诉人”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纵向切分公诉职能,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相分离,设立专门的公诉人开庭。在海淀院,专职公诉人由主诉检察官或承办人担任,并定期轮换。其主要任务是开庭,但也承担少量的案件审查任务。 2.门头沟院“审诉同一、专门办案组”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4是,强调承办人行使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职能的统一性,通过设立专门办案组,集中讯问,集中起诉,集中出庭,提高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效率。 这两种
7、出庭模式,都是为了提高出庭效率而为。适用“审诉分离”模式的两个基层院案件量都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客观情况。为了避免专职公诉人不了解案情,海淀院还规定了一些配套措施,如要求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要繁简得当,对证据内容的摘录要准确,概括要全面到位,尤其是量刑证据的综合分析要详细。同时,对案件关键点、问题点,承办人在庭前要与专职公诉人做好沟通,使专职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效率更高,更有针对性。尽管如此,由于办案具有亲历性,专职公诉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很难达到与承办人一致,并且专职公诉人进行庭前准备工作,重新熟悉案情需要时间,因此,有些院仍然坚持“审诉同一”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开展的探索工作只是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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