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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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研究摘 要 “江苏无锡冷冻胚胎第一案”使大量出现的冷冻胚胎问题成为学者们热议的话题。不同学者就该问题有不同的见解。冷冻胚胎作为一个有可能成为民事法律主体人的情况下,其发展成为人是需要必要的条件,因此我们应该将此界定为特殊物,通过特殊的法律来调整;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为了防止失独老人的增加,应该允许冷冻胚胎可以继承,而法律应该对继承人做出严苛的规定;对由此引发的代孕问题,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应该明确禁止,而对于以繁衍后代为目的的代孕应该允许,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更为严苛、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些问题,而这一任务对法律人来说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 冷冻胚胎

2、 法律属性 继承 代孕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的支持,项目编号为 2016ZYXS54。 作者简介:陈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4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18 冷冻胚胎现象的大量出现,诸多的法律问题也呼之欲出,然而法律这些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引起了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总结学界的讨论热点,无非都是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2继承问题以及夫妻双方的生育权问题这些角度出发,解决了这些问题,其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

3、解。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界基本上有三种观点,即客体说、主体说以及折中说。 (一)客体说 持客体说的学者认为,冷冻的胚胎属于是脱离了人体的器官,因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物。 然而,我们都知道冷冻的胚胎是不同于一般的物的。胚胎虽然满足民法上对“物”的定义以及关于“物”的所有特点,但是,胚胎在一定条件下将会转变成人,胚胎是人的生命的延续,因此,我们对于胚胎的属性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物”的认识上。 (二)主观说 持“主观说”的学者赞成器官和组织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并不属于物,而是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医学实践中,当人体的一部分脱离人体之后

4、,仍然可以通过相关的医学技术以及医生的努力成为人体的一部分。冷冻的胚胎要成为民事主体,要演变成人,需要一定的过程以及必要的条件,如果没有条件或者没有经历相应的过程,那么胚胎是否还是民事主体,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因此,我不能单纯的认为胚胎就是民事主体。 (三)折中说 主张“折中说”的学者认为冷冻胚胎既不属于民事客体物也不3属于民事主体人,这些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制定跟我国国情符合的法律条文,将其定位为特殊的客体,尊重其能够成为生命的本质,调整因为法律引起的争论。除此之外,有人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性质不属于物的属性,该权利为器官权,为身体权类权利,跨越人身权与物权两大领域,兼有完整的人格

5、权与绝对的所有权双重属性。 笔者赞成“折中说” ,不管是其他国家采取“客体说”还是“主观说”,都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适合本国的说法或者是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条文。每个国家的人文环境、法治环境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应该分析各国的国情以及法律条文,然后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 二、冷冻胚胎能否继承 (一)冷冻胚胎第一案 查看“无锡冷冻胚胎第一案”的二审判决书,我们看到该案一审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胚胎具有发展成为人的可能性,不可以像物一样自由转让或者继承,同时,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禁止

6、买卖胚胎等。该案中,夫妻双方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一审法院认为胚胎是不能继承的。 然而,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撤销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对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主要是从伦4理、情感以及特殊利益保护三个方面出发。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似乎二审的理由更为合理,更具有人情味。但是本案的特殊点在于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承受了丧子(女)之痛。如果出现不涉及夫妻双方父母,仅仅是夫妻双方,那判决

7、结果会不会大相径庭,答案是否定的,从上文无锡中院的判决理由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受丧子之痛仅仅是几个理由中的一个,不管是从伦理的角度,亦或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出发,胚胎都是可以继承的。 (二)学界关于胚胎能否继承之争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关于胚胎能否继承有争论,而在学界中也有相关的争论。 杨立新老师认为,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应当将冷冻胚胎的性质界定为特殊之物,既然它的法律属性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 其主要从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出发,认为其法律属性属于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而不是主体。杨立新认为胚胎为伦理物的理

8、由有:第一,人体器官或者组织脱离人体之后,不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应当属于物的性质。 第二,认定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为物,并不否认其所具有特殊性。 第三,用伦理物的方法完全可以保护具有潜在人格的物的安全。 5因此,杨立新老师认为应该保护伦理物的特殊性,给其潜在的人格特殊的保护。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玲认为,冷冻胚胎有可能发展成为人,因此其不具有继承法意义上遗产的性质。国外的相关立法对胚胎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其规定胚胎储存机构只有征得胚胎所有人同意,方可进行一定范围的胚胎转让。 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是,正如在“无锡胚胎第一案”中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胚

9、胎跟四个老人之间都有一定的关联性,都有遗传其相关的因子。胚胎作为特殊的物,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质,因此不论是从伦理的角度还是从人道主义出发,都应该予以特殊的保护。不能仅仅从继承法的客体出发。一部好的法律,不仅仅是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被理性的人所接受,还要从情理出发,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笔者认为,胚胎作为一个特殊的物,应该受到法律特殊的保护,结合法理与情理,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应该被继承。然而,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出现大量胚胎交易案,法律应该对胚胎的属性以及能否继承给予严苛的限制,比如:胚胎继承的主体仅限于直系亲属等。 三、因此引发的代孕问题 在关于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

10、能否继承的讨论中有不少学者甚至“无锡胚胎第一案”中的南京鼓楼医院担心会因此引发代孕问题。 查看“无锡冷冻胚胎第一案”中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我们发现,南京鼓楼医院认为胚胎作为特殊之物,对胚胎的处置可能会涉及到伦理问题,且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卫生部的相关规6定,禁止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因此,其认为胚胎不可以继承。然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权利。但是该案并没有就代孕问题作出说明。南京鼓楼医院的担心并非是毫无道理。在该案中假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取得该胚胎的监管权,由于设计该案的夫妻已经死亡,四位老人必定会找代孕母亲,给予胚胎成为人的必

11、要条件,然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考虑四位老人白发人送黑发人,会出现失独的情况,结合对胚胎的法律属性的认定判决四位老人对胚胎共同监管和处置。其实医院的担心以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没有错,只是大家站的角度不同。假设该案中的四位老人并没有取得涉案胚胎的监管与处置权,那么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医院将在一定时期之后对该胚胎进行处置,也就是丢弃。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一边是让四位老人取得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减缓失独之痛,一边是医院取得胚胎的处置权,一定时间之后丢弃涉案胚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的没有问题的。有学者认为中国的传统认为生育不仅仅是夫妻二人的事情,更是两大家族的事

12、情,而且好多家庭会认为生育的首要价值是传宗接代,因此,代孕和继承都是手段。撇开该案,仅仅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如果法律规定胚胎是可以继承的,由此出现的代孕问题如何解决呢? 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 3 条第 2 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而且也明确规定禁止代孕。然而,在这个不孕不育病例大肆出现的时候,是否应该完全禁止代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应该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如果仅仅是为了延续后代,可以允许代孕。7当然,这个需要极为严苛的法律条件来约束。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这个冷冻胚胎的现象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确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解决其能否继承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代孕的问题迫在眉睫

13、。笔者认为,冷冻作为脱离了人体的特殊物,且有可能成为民事主体人的情况下,应通过特殊法来规范这一问题。当然,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成果显现,独生子女家庭占大多数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失独老人的日益增加,不论是从情理的角度还是法理的角度出发,冷冻胚胎都因该被继承。而法律应该对胚胎继承人作出严格的限制,即只有直系亲属享有继承权。法律也应该对由此引发的代孕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防止以营利为目的的胚胎交易以及代孕出现。解决这一问题,法律人的责任任重而道远。 注释: 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人民司法.2014(25). 孟亚生.冷冻胚胎,亲人能否继承?.检察日报.2014 年 9 月 24 日,第

14、 005 版法治评论.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朱呈义.动物人格权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5). 2朱振.冷冻胚胎的继承与生育权的难题医学与哲学.医学与哲学.2015,36(3A) (总第 520 期). 83李昊.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置模式以美国法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5). 4郑梅清.冷冻胚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为例.法制博览.2015,1(中). 5徐国栋.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5(5) (总第 65 期). 6杨立新、曹艳春.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中国法学.2006(1). 7冷传莉.论民法中的人格物.法律出版社.2011. 8徐国栋.民法的人文精神.法律出版社.2009. 9法条: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 10卫生部关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2001 年 12 月 7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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