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古民间调解的作用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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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德古民间调解的作用及完善摘要 彝族传统社会的纠纷是通过德古调解而解决的,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调解模式。德古调解具有鲜明民族地方特色,成为了很多彝族同胞遇到纠纷矛盾时的重要选择,德古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邻里和睦关系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通过田野调查对德古在民间调解中所处的地位、成因、作用、局限性等进行分析、反思和提出建议。 关键词 德古 彝族习惯法民间调解 多元化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11CFX05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彝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于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的实证分析 (项目批准号:10XJC820010)和西华大学 201

2、2 年“西华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批准立项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苟聃,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2010 级本科生;张邦铺,西华大学社会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韩月,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2010 级本科生。 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彝族法制的典型体现,它体系完备,内容详细周全,富有民族特色。在凉山彝族法律生活中,习惯法的熟知者及执行者称为“德古” 。 “德古”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在第三方的民间调解人“德古”的主持下,于事前、事中或事后,通过彝族习惯法以妥协达成合意2的过程。民间德古调解成为解决纠纷最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我们应重视研究一下德古现象,从

3、中汲取营养,服务于现代社会的调解模式,探讨如何利用“德古”这一传统资源,将其传统的法律职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大调解格局下更好的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服务。 一、德古民间调解存在的原因 “德古”调解者解决纠纷的彝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彝区已经成为最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德古民间调解存在的原因主要有: 1.彝族古代社会的司法权一直归于民间所有,因为土司制度很弱,便催生了德古这样的民间调解模式。土司并不能将其权力在其辖区内全部行使,只能覆盖部分地区,而留下的权力真空,催生了彝族社会解决纠纷的特有方式德古,产生了一个没有统一司法体系的社会。 2.德古的另一个基础就是彝族社会的家支制度,家支是以父子连名系谱

4、作为纽带联结起来的父系血缘社会团体,家支制度是彝族社会以父系血缘为基础建立的宗族体系。家支的存在使个人之间的纠纷上升为家支之间的矛盾,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也由家支承担。 3.经德古调解的纠纷结果,在没有公权力的监督下依然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这是德古调解产生后能够延续下来的原因。如果调解结果不能被认可,从而更难执行,这便使得调解失去意义,也不会有其存在的根基。因为德古调解的根据是彝族习惯法,习惯法是彝族人们共同道德观、价值观长期作用的结果,是大家一致遵循的规范。彝族人们群居在一起,舆论的力量起着监督纠纷结果执行的作用。没有人敢或者愿意违背已经调解好的结果,这会让他所在的家支蒙羞,这在彝族人们看来是

5、3最大的耻辱。所以各个家支头领会主动监督本家支成员履行相应义务,这便有力保障了德古调解的可行性。 二、德古民间调解的作用及局限性 (一)现实案例扫描:婚约未解另他嫁,德古了断姻缘事 1.案情介绍:2010 年 1 月四川凉山 A 县甲(彝族,女)和乙(彝族,男)按彝族风俗结为夫妻。婚后夫妻俩人感情不好,女方甲想离婚,男方乙不同意,甲回到娘家生活。甲找彝族“德古” (调解员)调解与乙家的婚姻纠纷。经过多次调解未成功。按彝族风俗甲与乙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但甲又按彝族习惯改嫁到四川凉山 B 县,使纠纷进一步升级,乙家准备纠集人员到甲家“要人” 。 2.调解过程及结果:甲家自知理亏,到乡里邀请乡调委会

6、的“德古”(调解员)出面调解。6 月 13 日, “德古”分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在女方家进行调解。 “德古”向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宣讲婚姻法等相关内容,以案例、事实讲解彝族的风俗习惯和处理婚姻纠纷所形成的彝族习惯法。经过一天一夜的调解说服,双方终于接受了调解方案,愿意按彝族习惯处理此婚姻纠纷。甲家补偿乙家办理婚事等费用开支共计 37000元,甲与乙办理了离婚手续。6 月 14 日,双方履行了协议内容,使这起婚姻纠纷得到有效化解,预防了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3.案件评析:彝族的婚姻纠纷较为复杂,涉及到子女、财产分割,悔婚方补偿对方损失等内容,大多采用彝族习惯法来处理婚姻纠纷,但处理不好,容易造成

7、群体性事件。此案例中,两次分别邀请了“德古”调解员进行调解,最终化解了矛盾纠纷,预防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4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在现代司法体制下,德古仍然在彝族地区的纠纷解决中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彝族人更愿意接受调解,不愿意接受判决” 。德古民间调解的作用主要有: 1.维护彝区秩序。我们对喜德县洛哈镇、尼波镇、拉克乡、则约乡、贺波洛乡五个乡镇进行了调查统计:五个乡镇共有 30000 人,2011 年,可知晓的民间纠纷有 287 件,由德古调解的有 275 件,占民间纠纷总量的 95.8%,只有 12 件诉讼至法院,占民间纠纷总量的 4.2%。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政法部门减轻了工作压力。

8、而且,德古调解具有及时性的特点,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恶化,为维护彝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修复破损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维护彝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睦。一旦有纠纷,大家便坐在田间山头,经德古穿梭于两个家支之间,运用彝族祖祖辈辈遵循的习惯法进行调节。参与调解主体的广泛性,可利用促成和解的多种因素,如亲情、乡情、人情等。德古调解纠纷的结果是在大家的认可下做出的,双方在履行了相对义务之后又能握手言欢。如果纠纷恶化,最后诉讼至法庭,这几乎宣告了两个家庭友好关系的破裂,这种裂痕甚至会蔓延到整个家支,对于聚居的彝族人们而言便是更大的灾难。调解形式独特,纠纷各方一般不见面,由各方邀请的德古斡旋其间,

9、就像过滤器,传递友善的信息,又像冷却器,平复各方的情绪,避免了冲突、防止了激化。 3.公信力强,有家支作为调解和执行的5保证。彝族民间纠纷争议的主体往往不是纠纷当事人,而多数是由纠纷当事人家支内有一定威信的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调处纠纷过程中代理人的身份比较特殊,其权限对除了争议事项有全权代理权外,还对事后的执行负有担保风险。并且,当事人造成的纷争,如遇赔偿数额大,往往只能依靠家支来承担。在纠纷的调处中,家支的代理人理所当然地成了当事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由家支作为调解和执行的保证,所以德古对大多数纠纷的调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4.弥补法律的不足。凉山彝族习惯法作为调节彝族社会行为的法律规范。国家

10、法的施行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其自身存在很多不足,无法被彝族民众所理解、认同,当然也就无法得到很好的实施。 5.传承彝族法文化。彝族法文化的传承是指法文化在彝族民众间世代传递、继承。在调解纠纷时,彝族德古承担着传授习惯法的任务和职责。 (三)德古民间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德古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很大,但法院不可能被德古所取代决。这样便暴露了德古调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德古的存在与彝族社会特殊的环境有着关系,这种环境一旦改变就会动摇其存在的基础。彝族习惯法虽然是人们在劳动、生活中不断形成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封建的思想、观念残留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了习惯法更加健康地发展。彝族有些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精神及内容是

11、有相互冲突的,并且在当今凉山彝区习惯法自身也出现了“断裂” 。多数德古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不具有业务能力,不能将习惯法与法律衔接适用。 6三、德古民间调解的完善 正因为德古民间调解制度存在局限性,所以可以对其加以改造和完善。 (一)聘任德古为特邀人民调解员和特邀人民陪审员 凉山州中院于 2006 年在昭觉、布拖两个县法院进行聘任特邀人民调解员试点,将“德古”聘任为特邀人民调解员,之后在全州推广。经推荐、考察、选拔等程序聘用既熟悉民族习惯法,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在群众中威望较高、公道正派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德古” 。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在凉山德古中,选举产生陪审员,在人民法院的管理下与

12、现行法律的指导下,参与调解民事纠纷,其业务置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管理的制度。具体来讲,就是要把彝族社会生活中充当调解人的优秀德古,吸纳入特邀人民陪审员队伍,在法院的组织、管理、培训和指导下,将国家法律和彝族习惯法相结合,将法官和德古相结合,将法庭调解和民间调解相结合。 (二)对“德古”组织再造 需要对其进行组织再造,依据一定的资质要求和职能分工,对德古进行全面的注册登记,通过法定的程序,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尝试建立起新型的凉山德古组织机构。要做新时期新德古,要懂得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也要懂得彝族的风俗习惯。 (三)构建彝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克服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和现

13、代发展的断裂性,回应纠纷主体多元化需求,彝族纠纷解决的未来机制应构建多元化纠纷解7决机制,构建彝区大调解格局。大调解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以提高民间调解队伍素质为关键,以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相互配合,民间调解与诉讼、仲裁相衔接为重点,形成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提高调解的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 (四)建立和完善彝区巡回法庭制度 由于彝族农村地区相对比较偏僻、交通不便,基层法庭可以采取适时进行巡回审判的方式。让彝族人民更多地了解审判过程,慢慢熟悉并接受一些法律条文,从而在出现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这便能够对德古调解的局限性进行有效补充,让更多的调解模式和法院审判共同为当地的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郭金云,姜晓萍,衡霞.凉山彝族“德古”的特征、现状与再造.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2). 2张邦铺.实现彝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基于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的实证分析.西华大学学报.2012(1). 3蔡富莲.论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的功能.韦安多.凉山彝族文化艺术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4. 4吉觉拉莫惹.凉山彝族家支问题与社会治安探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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