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调解优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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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法院调解优先摘 要 为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贯彻却存在一些偏差,出现了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盲目强调调解优先等问题,这不仅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还会造成司法公正受损与司法权威难以建立的局面。因此,为了最大发挥法院调解的积极作用,必须正视调解制度的利弊,做到调审并重,使法院调解回归其应有之义。 关键词 法院调解 调解优先 司法公正 调审并重 作者简介:黄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3 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

2、87/ki.1009-0592.2016.06.345 自 2004 年中共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 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政策,将法院调解推至优先地位。就常识而言,法院调解应当是解决纠纷较为彻底的办法,它既遵从了当事人意愿,满足了双方要求,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绝对破裂。然而,由于对“调解优先”的内涵把握不准确,在理解与贯彻这一原则中存在偏差,2没有正确处理调解与审判之间的关系。因此,

3、尽管调解结案率在逐年提高,但纠纷解决的实效并未达到法院调解的预期效果,也没有从根本上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基于此,我们必须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正确认识调解优先,明确法院调解在我国诉讼中的定位与应然状态。 一、调解优先与案件执行情况 从理论上说,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一般都会自觉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但近年来的调查研究却发现法院调解优先仅仅创造了高调解结案率,并没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 “双高”现象的出现便是对法院调解优先之弊病的最好佐证。所谓“双高”现象,一是指调解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率高,二是指调解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在整个强制执行案件数量中所占比例

4、高。 法院调解的本质目的和价值所在是快速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这一目的和价值的实现绝大程度上依赖于调解协议的切实履行。无法得到有效履行的调解案件则意味着案件需要进入强制执行的环节,这不仅增加了原告的诉讼负担,使得原告权利“缩水” ,同时也加剧了执行难的问题,损害了司法权威,毫无疑问这种“二次司法化”是对司法资源无意义的浪费。从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调解协议的履行取决于协议内容是否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这一合意的达成必须具有公正性、自主性。在当前我国重视用调解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各地法院均将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法院与法官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调解率指标的设置虽然

5、有效地推动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展3开,但其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调解率与法官自身利益挂钩,法官们不得不采取各种方式完成指标,其中便不乏强制调解、违法调解、虚假调解等。毋庸置疑,这样的调解缺乏公正性、自主性,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别说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从而导致“久调不决” 、 “决而不行”的局面产生,使得诉讼效率低下,诉讼效果大打折扣。 二、调解优先与司法公正 尽管法院实行调解优先,但当事人有自主选择调解与否的权利,调解协议的达成取决于双方的合意,在调解过程中的让步,即使是巨大的牺牲也仅仅受自我意志的支配,因此不必担心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然而,这只是理想化状态下的法院调解模式,在该种模

6、式下,法院调解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全面考虑了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最大程度满足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现实中的情况往往与此大相径庭,当事人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尽可能使法官倾向于自己,常常会故意虚构或隐瞒真实情况;而法官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率的高指标也可能会在“背对背”的调解中向当事人传达虚假信息,营造出只能通过让步牺牲其权利才能达到最优结果的困境,使得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调解,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所谓的强制调解。 由此可见,在调解优先政策的驱动以及调解结案率的高压下,法官的角色由审判者向劝说者转变,当事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极易作出不必要的让步,其民事权利极易受到损害,从而使司法公正受损。 (一)调解

7、优先侵犯了当事人诉讼处分权 民事案件的一大特点就在于其私益性,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自由处4分的权利。所谓处分权,即对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处分,其中,对程序权利的处分不仅意味着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何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对某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启动、暂停、终止享有自主决定权。具体到法院调解来说,即是否选择以调解解决纠纷,是否作出让步,作出多大的让步等一系列问题,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然而,由于法院调解被强化推行,以致于在当事人拒绝调解时,也以各种理由、方法引诱当事人调解结案,而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会进行判决,这不仅与法院调解精神相悖,更与民事诉讼处分权原则背道而驰。再者,调解一般意味着让步

8、与牺牲,而且在现实情况中,往往更多的是权利人的让步,这就意味着其本应该得到实现的合法权益大部分丧失。如此一来,当事人诉诸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初衷因调解结案而根本无法实现,法律的公正沦为调解的“二流公正” 。 (二)调解优先容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产生 一般来说,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于人而言是抽象的,只有在涉及纠纷解决而诉诸法院时才会具体化,尤其是通过高度程序化、形式化的审判更加清晰明了、具体可感。但是,由于调解具有非程序化和非形式化的灵活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审判这一使权利实在化的作用。尤其是在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中,调解很难真正做到互谅互让,现实往往是权利人的单

9、向让步。若这种单向让步是权利人自愿的、真实的,那么其合法性不言而喻。但问题在于,当权利人本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时,法官却反复甚至是略带胁迫性地劝说,使得权利人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作出让步。一旦这种权利人的单向5让步被普遍化,其损害的就不单单是权利人的自我权益,而是对规则、法律的虚化。 另外,由于调解对证据没有像审判一样严格的要求,证据对事实查明的作用降低,因此,当事人尤其是义务人极易提供虚假信息混淆视听,减轻责任承担。如此一来,人们就容易认为不履行义务或是违反民事法律并不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反倒可以通过调解得到对方的让步,减轻自己的义务,从而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产生和蔓延,司法公正无从实现。 三、

10、调解优先与司法权威 在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 , “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 , “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 ,从而“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 。这事实上就是放宽了法院调解的限制,可以说是对调解时间不设置任何障碍,只要存在调解可能则皆以调解为首。 笔者认为,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且国民法律素质普遍不高的国情下,如此强化调解的做法,将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与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般情况下,法院调解应当发生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前,一旦审判程序开始,无论是当事人

11、还是法官都不能轻易终止审判转为调解。众所周知,法院是“去不直、定纷争”的地方,在人们心中,法院即是法律的标志,它维护的是人民的权利与法律的尊严。而且起诉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并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在某些情况下还要面对不利的诉6讼风险。因此,当人们将纠纷诉诸法院时就表明他们已经慎重考虑过了以上的情况,并作出了起诉的最终决定。那么,在审判程序开始后,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法官既不能随便同意当事人恣意提出的调解请求,也不能鼓动或者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试想一下,审判程序若能由当事人或法官随喊随停,启动、终止任意为之,司法的权威性何从谈起?法律的尊严又置于何地? 四、法院调解的应有状态 法院调解

12、作为一种经济、快速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将其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首要方式过度强化,并与审判相比置于优先地位有失妥当,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应正确看待并处理好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做到调审分离、调审并重,使法院调解回归到它的应有状态。 法院调解固有的调和性、让步性使其相对于审判而言具有软程序的特点,即对程序没有严格的硬性要求,在解决纠纷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审判较之调解则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有效途径。因此,法院调解应当从审判中独立出来,将其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实行调审分离。 从目前已有的经验来看,可以将法院调解作为审判的“前置程序” ,由相应的组织或

13、个人如法官助理进行审前调解,若调解不成则进入审判程序。正常情况下,审判开始后即严格遵循审判的程序要求,不得随意进行调解,但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且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并可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根据民事纠纷私权性的本质特点,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充分的自7主选择权,因而必须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机会和余地,为当事人自由行使民事处分权创造条件。 因此,强化法院调解不仅没有必要也缺乏正当性基础,只有遵循司法规律,充分发挥审判、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越性,做到调审并重,才能使法院调解真正成为当事人自愿选择,平等协商,和平解决纠纷的有效机制。 参考文献: 1李浩.理性地对待调解优先以法院调解为对象的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1). 2李浩.当下法院调解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研究.法学.2012(1). 3朱建朝、姜金良.构建调解与执行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报.2012 年 6 月 13 日. 4张卫平.诉讼调解:时下势态的分析与思考.法学.2007(5). 5李喜莲.法院调解优先的冷思考.法律科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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