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的合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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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的合理性摘 要 刑法对打击错误的处理,一直存在着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争论。从案件事实的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守以及每个个体法益都有应当得到合理的保护与尊重的角度来看,采用具体符合说都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关键词 打击错误 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 法益 作者简介:许彤昕,吉林财经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60-02 打击错误中,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对相同种类不同个体法益之间关系的认识。犯罪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出现了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行

2、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有同时符合同一罪名的犯罪构成,就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而按照具体符合说,只有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的时候,才能让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例如,在打击错误的典型案例中,甲拿枪本来想杀死乙,却同时杀死了在乙身旁的丙;或者本想杀死乙却没打中,仅仅打中了乙身边的丙。对乙甲总是承认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或者未遂,但是甲对丙死亡需要承担的责任,两种学说就出现了分歧: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成立故意杀2人罪既遂;而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想通过这个典型的案例,分析和证实相对于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思想更具有合理性

3、。 一、采用具体符合说更符合案件事实 理论学说的争论,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更好的去处理现实中发生的案件事实。在打击错误的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甲对丙的死亡是不存在故意的心态的。在判断故意的因素中,是要求行为人对每个违法构成要件(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都要有明确的认识。通过简单的分析就可以看出,在这个案件中,甲对丙这个行为对象不存在故意认识。在法定符合说的理论中,无论如何将杀人故意抽象化,也无法抹掉一个最重要的事实:甲对丙的死亡,就是过失的心态。甲在实施杀人行为的时候,无法判断出甲具有“我要杀死丙”的故意心态。只是丙距离乙比较近,甲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同时会对

4、丙的生命法益带来危险却没能预见。这样对丙的死亡,甲的主观心态只能评价为过失,最后却让甲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法定符合说在此处的处理方式,明显是具有客观归罪的嫌疑,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另外,法定符合说目前通说观点是数故意说,数故意说的本质就是根据被侵犯法益的不同,将行为人的故意拆分为数个,在将同一类型法益抽象化的同时,又努力将每个法益区分开,这本身是一种矛盾的做法。同时行为人甲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只存在一个故意,最后却被评价为了多个故意,这也是不符合原本案件的事实的。 3有观点认为,甲在杀害乙的时候,由于丙距离乙比较近,因此甲应该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有导致丙死亡的危险,因此,对

5、丙的死亡甲的主观心态可以评价为间接故意。笔者认为此观点同样不可取。第一,我们把情景放到这个具体案件中,甲对丙死亡的心态,是很难直接认定为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而在这个典型案件中,根本无法确定甲是在放任丙的死亡结果。在无法确定甲主观心态的情况下,草率的认定为间接故意,对行为人甲也有失公允,更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第二,退一步说,就算可以认定甲对丙死亡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那么整个案件对甲就可以评价为概括故意就可以了,根本不能适用打击错误的理论。因为打击错误适用的基础就是行为人故意认识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内容不一致,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态度,就不存在认识错误的

6、情形,再适用法定符合说,是存在理论矛盾的。 二、具体符合说更能体现对个体法益的尊重 我们把问题上升到刑法的价值上,刑法最大的价值之一就是对法益的保护。在打击错误典型案例中,行为人甲所侵犯的,是人生命的法益。从两种学说的区别来看,法定符合说是将人生命的法益抽象化了,所有人生命的法益都糅合到一起,形成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整体。只要行为人想侵犯这个“整体的法益” ,最后也侵犯到了,那就可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而具体符合说理论则是把每个人生命的法益给区别开来,在判断行为人甲的责任的时候,把乙和丙生命的法益看成是相互独立的客体,然后分别看甲侵犯这两个相互独立的生命的法益时的主观状态。 4在社会中,如果将人的生

7、命法益评价成一个大的整体,那是不利于人类的文明与进步的。每个生命个体,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从物理性质上说,每个人都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因此每个人的生命法益都有权利得到合理的评价与保护。在刑法实践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对每个人生命的法益做独立的评价。比如,一个特定的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危机人身的暴力侵害时,被害人可以对其进行特殊正当防卫,永远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这个特性的实施暴力侵害行为人的生命法益的评价就降到了最低。但同时对其他人生命法益的评价还是会在正常的状态。 这说明,在实践中,每个人生命法益的评价都应该是独立的,而不应该和其他法益混合在一起,一并做出评价。把人生命法益

8、抽象化,是很不合理的理论,这样会使我们缺乏对个人法益保护的重视。如果在一个大的整体法益面前,个人法益的独立性变的一文不值,那每个人就无法感受到刑法保护法益的力量。同时也会使得每个个体法益的存在都失去它原本该有的意义。有句古谚语“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 。法益的保护也是如此,只看重大的整体,把每个小个体的生命法益都抽象化,不充分尊重每个独立的法益,这样的做法是十分欠妥的。 回归到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争论,我们不难看出,在保护每个个体法益的功能上,具体符合说显然是更可以胜任的。具体符合说中渗透的思想就是对每个个体法益的重视,当一个案件发生,数个法益被侵犯的时候,对每个被侵犯的法益都要尊重。尊重

9、法益不代表要采用重刑主义的理念,而是充分尊重案件事实,对行为人侵犯每个法益的过程5都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这样才可以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又实现了对每个独立法益的保护。 在这个角度,具体符合说也是更为合理。有观点认为在打击错误典型案例中,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对行为人甲的处罚过轻,忽视了对丙法益的保护。这种观点也是可以被轻易反驳的,具体符合说并没有忽视对丙法益的保护,甲对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就是对丙法益的保护,毕竟在重视法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尊重行为人甲的人权,重视案件的基本事实。 三、具体符合说在财产犯罪中的适用同样具有合理性 理论界对于具体符合说的批判,许多都是出现在财产犯罪中。但

10、笔者认为,在这些财产犯罪打击错误的情形下,具体符合说依然有它的合理性。我们不妨再举两个典型的案例。对这两个案例如果进行具体分析,并不能否定具体符合说的合理性。 案例一中,甲左手提着自己的电脑,右手提着乙的电脑走在大街上。这时丙看到甲左手的电脑,便以毁坏甲电脑的故意心态拿棍子朝甲的电脑抡去,由于打击的偏差,却把甲右手乙的电脑给打碎了。这个案例也是打击错误的典型情形。在这个案例中,具体符合说遭到了许多质疑。主要质疑的方向就是如果按照具体符合说,丙对甲的电脑成立故意毁坏财物未遂,而故意毁坏财物未遂本身不值得刑罚处罚;同时丙对乙的电脑又成立过失毁坏财物,而过失毁坏财物在刑法中同样是不构成犯罪,结果是无

11、罪。丙有毁坏财物的故意,最终也出现了财物毁坏的结果,最终却被认定为无罪,似乎很不合情理。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说,将甲和乙两台电脑锁代表的两个财产法益抽象化,那么在同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内,6丙依然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样的结论更加合理。通过两种结论哪个更合理的比较,产生了对具体符合说的质疑,具体符合说的合理性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质疑同样是可以反驳的。 首先,从尊重每个个体法益的角度来看,财产法益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并不能把所有的财产法益混同为一个整体,这样同样容易使每个单独法益的存在变的模糊,最后反而不利于法益的保护。 其次,贯穿整个案件事实来看,丙对甲电脑的毁坏是持有故意心态,但

12、却没有造成甲电脑的毁坏;乙的电脑被毁坏了,但丙对乙电脑毁坏的结果,就是过失心态。案件事实本身,谁也无法否认。针对具体符合说的质疑,主要集中在认为这样的案件评价为无罪是不合情理的。但是,纵观刑法的立法精神,如果要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必须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因为一个行为看着像是犯罪,就必须按照犯罪来处理,这样会有扩大刑罚处罚的嫌疑,同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法。 笔者认为这个案件中,对丙按无罪处理并无不妥,这反而是对刑法谦抑性的一种维护。乙的财产法益虽然遭到了侵犯,但乙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等途径来得到弥补,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必须要动用刑罚的。相反,因为看着丙的行为像是犯罪而硬按

13、照犯罪处理,则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无视。因此在这个打击错误的典型案例中,按照具体符合说理论来处理同样更为合理。 在另一个扒窃的案例中,具体符合说再次遭到了质疑。案例的大致情形是,甲在公共汽车上扒窃,本来是“看中”了乘客乙的钱包,但在进行扒窃行为的时候,却因“打击错误”扒窃了丙的钱包。有观点认为,7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的钱包成立盗窃未遂,对丙的钱包则成立过失盗窃,而两者都是不值得刑罚处罚,所以具体符合说的结论显得很不合理。按照法定符合说,则可以直接对甲评价为盗窃罪既遂,显得更合情合理。 笔者认为这样的质疑同样是站不住脚的,从案件整个过程来看,这样的情形是不能评价为打击错误的。案件事实可以简单

14、的叙述为甲盗窃了丙的钱包,我们可以在这样具体的情形中设想一下,虽然,甲一开始是想扒窃乙的钱包,但是当甲最后手触摸到丙的钱包的时候,甲的主观心态就是“我一定要把我摸到的这个钱包偷走” ,此时,甲摸到的是谁的钱包已无关紧要,重要的是,甲对自己摸到的这个钱包,是持有盗窃故意的,最后甲成功盗走了自己摸到的这个钱包,在主客观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最后直接可以评价为盗窃罪既遂,根本没有用打击错误来解决案件处理的必要。 在这里笔者还要说明的是,上面两个案例的分析都排除了间接故意的情形,同侵犯人身法益的案例相同,如果可以评价为间接故意,同样也是无须用打击错误的理论来处理。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思想存在的分歧。但相比之下,具体符合说对打击错误案件的处理,更能尊重案件的基本事实,也更能体现同一类型不同法益之间的独立性,使得在同一案件中,每一个被侵害的法益都能得到单独的评价。同时具体符合说更能够避免客观归责的嫌疑以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因此笔者认为,8在当今刑法学界打击错误的处理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具体符合说的倡导。 参考文献: 1罗翔.论打击错误的处理原则法定符合说之检讨.暨南学报.2014(8). 2何洋.论打击错误之处理原则具体符合说之提倡.河北法学.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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