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给付型不当得利摘 要 现行法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 92 条。相比于国外立法(台湾地区的“民法”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既有一般性的规定也有准用性的规定共计 9 个条文,而德国民法也有 11 个条文的规定,瑞士债务法有 6 个条文,日本民法有 6 个条文)来说是相当简陋的。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本文仅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角度,论述其构成要件、排除情形及其相关案例等。 关键词 给付 不当得利 获利 损失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北京市 2015 年青年英才项目的支持,项目号是15036。本文是该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欧阳苏芳,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师;陈世
2、昌,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 2014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赵一阳,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学 2015 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58-02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基于给付 何为获得利益?获得利益的理解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前者的表现形式有: 1.财产权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取得等。 22.财产权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加强,如因符合而使得所有权的范围扩张,因第一顺位的抵押权的消灭而使得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次序上升。 3.财产权利的限制
3、的消灭,如原来在财产权上设定了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消灭。 4.取得财产的占有。 5.债务消灭。 后者的表现形式有: 1.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 2.本应负担的债务而后来不再负担或减少承担。 3.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限制。 何为给付?给付是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 “有意识地增加他人财产”是强调“给付须基于给付者的意思” ,反之,如果一方获得利益非出于他方的意思时,不成立不当得利。 由此可见,这可以作为区分不当得利类型的一个标准。 “基于一定目的增加他人财产”则强调了给付财产的另外一个维度,这中特定的目的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信赖关系,这样的限定使得不当得利请求权
4、的权利义务双方明朗化,尤其是在涉及到不当得利的三方关系时具有重要的甄别意义。 (二)一方受有损失 这里的损失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是同一语义,应当明了。此处的“损失”和上文的“利益”是一组对应的概念,两者应当做同一理解。3(三)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王泽鉴教授认为在不当得利尤其是在分析“给付型不当得利”时,传统的因果关系并不能很好地完成法律的证成,进而提出用“给付关系”代替“直接因果关系” ,理由如下: 1.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 2.危险合理的分配,保持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及仅承担给付相对人破产的风险。 3.为“谁得向谁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提供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尤其是在三
5、人间的给付关系中。 (四)没有法律上获得给付之原因 获得给付如果有法律上之原因,则自然依赖其他制度来调整。而当产生了没有法律上原因的财货变动时,则落入“不当得利”制度的调整范围。此处所称没有法律上获得给付的原因主要指: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具体分析如下: 1. 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是指当事人做出给付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种:(1)非债清偿;(2)作出给付的原因行为未成立或者被撤销。 2. 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之原因,但是其后该目的已不存在时,因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情形有:(1)附解除条件或者终期的法律行为,其条件成就或
6、者期限已满;(2)契约解除;(3)婚生子女的否认,比如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被抚养的法定义务,但是后来鉴定,孩子不是父亲所生,该父亲向法院提出4请求返还自己支付的费用;(4)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归责于对方的事由而致不能实行对待给付。 3. 给付目的不达。是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是因为种种障碍,日后不能达到目的时,因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情形有:(1)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条件未成就;(2)以受清偿为目的而交付收据,而债务并未清偿。 二、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以上四个要件,相关当事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种请求权会被排除掉
7、,主要有以下四类情况:一是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二是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交付的财产;三是明知无交付财产的义务而交付财产;四是因不法原因交付财产。 (一)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何为道德义务?是一个不确定的生活术语,对其理解自然也应当根植于社会的一般观念,尤其是我们国家幅员辽阔,风俗各异,在做出判断时应当谨慎之。例如第一,养子女对于自己亲生父母的赡养;第二,好友结婚,你前去贺喜,送出彩礼 200 元。但是在某些场合将显得模棱两可,请看下面的两个例子: 1.在河南西部某县城流行一习俗,媒人撮合成一对新人,男方应为媒人购买皮鞋一双。同村的陈叔为邻居甲介绍了一个邻村的姑娘乙,甲乙甚是满意,遂结婚,并
8、按风俗为陈叔购买一双“刘家皮鞋” 。婚后不久,二人因性格不合闹离婚,甲向陈叔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2.甲为一农村小伙,年逾 30 而无娶妻,家人甚忧。其母乃在“奔向5春天”婚介所留下了甲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为甲找到一房媳妇儿。约定事成之后,付酬劳 500 元。 问:案例 1 中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案例 2 中的酬劳约定效力如何,能否适用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 案例 1 中的皮鞋应当认为是基于道德性义务的给付,纵然构成不当得利,也应当排除其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案例 2 中的问题是这类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调整,这种约定是否有悖于善良风俗?类似这样的判例在德国和台湾,都被认为因婚姻居间而约定报酬者,不享
9、有报酬请求权,即类似这样的情形不归合同法调整。 (二) 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交付的财产 合同法第 71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是合同法关于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交付的规定,这种规定如何理解? 首先,它是一种违约行为吗?答案是否定的。提前履约,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和双方的约定不符,但是这种行为是一种“促成合同目的实现”的行为,和违约行为有质上的不同,当区别看待。至于由于提前履约所导致的不便,由法律另作规定来补救即可,比如本条的第 2 款规定,这是一种法律技术的处理,不碍我们做出“提前履
10、约非违约行为”的论断。 其次,债权人的受领构成不当得利吗?答案也是否定的。不当得利在契约领域的运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挽救失败之契约,此时有一个效6力无瑕疵的契约存在,尚无不当得利之运用余地。而且,如果真的赋予债务人一个“不当得利请求权” ,会发生这样的一种现象:债权人需要将已经受领的给付返还给债务人,之后耐心地等待期限的到来,债务人再次交付,债权人再次受领。如此一来,债权人进行了两次受领,债务人做了两次交付,实属资源浪费,使得原本清晰的法律关系人为地更加复杂化。 (三) 明知无交付财产的义务而交付财产 非债清偿,本来是构成不当得利的,给付人得请求返还,但是给付人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阻却了不当得
11、利请求权的行使。原因何在?有人认为是属于有意抛弃给付返还请求权;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赠与; 有人认为是咎由自取;也有人认为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出尔反尔。 (四)因不法原因交付财产 甲为应招女郎,乙为嫖客。 1.应招女郎先收款 300 人民币后拒绝夜宿。 2.嫖客夜宿后拒不付款 300 元人民币。问:甲乙该怎么办? 卖淫嫖娼行为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对于我们社会现有价值观的挑战。法律对于一个社会的价值观的保障作用和引导作用是通过对于特定案件的态度来体现的,对于某些特定案件给付“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引导人们的行为。对于那些从根本上违反我们价值观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发生了财货的变
12、动时,他们诉诸法律,由于法律对于他们双方的行为都是同样的厌恶与排斥,故法律的态度是“袖手旁观” 。 7三、不当得利的两个案例 (一) 三人关系的给付不当得利 乙向甲购买水泥,用来修缮丙的房屋。随后乙无钱支付水泥的货款(或者甲与乙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时,试问甲对丙有无不当得利请求权? 此案件中有两个给付关系:甲与乙之间,乙与丙之间。甲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如果肯定甲可以主张对于丙的不当得利,将会使得法律关系混乱。这种观点认为,甲的水泥最终是因附和成为了丙房屋的一部分,认为是甲受损,丙获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时由于乙的行为。这样的分析,使得法律关系混乱,不当地增加了行为人的行为风险,也正基于此,王泽鉴老
13、师提出用给付关系来取代“直接因果关系” 。 (二)彩礼返还与不当得利 甲男(22 岁,家境富裕)与乙女(20 岁)结婚时,男方父母支付彩礼 70000 元人民币给乙的父母,结婚两个月后,乙女和其前男友丙同居。甲要求离婚并要求乙返还彩礼。问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此案件的重点在于“彩礼的法律性质”以及“给付的对象” 。彩礼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如果说我们上文所称的“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 ,则此问题没有继续分析的必要了。婚姻的缔结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契约 x,在此认识之下利用赠与合同的相关原理来讨论彩礼的性质有助于我们清晰地分析问题。 1.“彩礼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这一点上大家没有什
14、么争议,争议点在于是一种“附负担的赠与”还是一种“附8解除条件的赠与” 。从赠礼的本质意义上来讲,彩礼更像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原则上只要婚姻解除了,均可以主张返还,但是由于结婚后双方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而且婚姻本身还蕴含着“感情”的因素在其中,不能单纯地以财产法的逻辑来解读。所以主张彩礼返还的大都是在尚未登记结婚或者结婚不久。 2. “给付的对象”是何人?那么“给付的双方”是谁,尤其是“给付的对象”的判断对于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具有重大意义。恰当的理解是将彩礼认为是“男方父母”对“女方整个家庭” (包括女方自己,还包括女方的父母)的赠与。 注释: 余延满、马俊驹.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 770,772. 王泽鉴.不当得利.北方大学出版社.2009.30,31,41,91,34.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613;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3-46. 当然,这种理解也并不是完全正确,但是婚姻缔结很类似与合同的成立,而离婚则很类似于合同的解除,至少可以类推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