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的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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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的保障摘 要 我国是由 56 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上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然而在对待生育权问题时,尤其是经济水平较低、偏远的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现状令人堪忧,国家未能履行到保障的义务。本文认为,国家只有从尊重、保护和实现角度,落实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农村 少数民族 妇女 生育权 作者简介:邓娇,贵州大学法学院 2013 级法律史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73-03 人类

2、社会得以延续,人口得以增长,生育活动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生育是人最基本的活动。生育,顾名思义应该是生和养育,既包括受孕和生产,也包括对子女的养育教导。费孝通先生说到, “生育就是男女互相结合成夫妇,生出孩子来,共同把孩子抚养成人。 ” 这里的生育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定义,是广义的生育。而牛津法律大辞典界定的“生育”是指“已婚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 。 而在本文之中我们取生育为狭义意义上的生育,即妇女受孕直至生产这一全过程。而生育权正是妇女从受孕、怀孕到分娩这一过程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了解知悉跟生育有关的知识的权利,决定生育或不生育和怎2样生育的权利,以及享受国家政府或社会福利

3、的权利。1980 年联合国签订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是妇女生育权第一次在国际上得到认可。2010 年 4 月联合国通过的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第四十六条解释了国家对于妇女生育权的义务范围:“妇女获得营养和食品、洁净水和卫生设施,以及教 f 育等的限制,这些限制又能增加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和发病风险” 。在我国,生育权已经被承认为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是每个社会成员捍卫其人格尊严和维系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权利。尊重公民生育自由和隐私,保障公民生育健康和安全,是国家的职责也是义务。按照社会契约理论,人们创制国家是为了“它可以运用所有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 ,同时“使得每个

4、结合者虽然与所有人结合在一起,但是只服从自己,并且一如既往地自由” 。 如果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让每个利益主体都参与进来,并能充分表达其意愿,使其诉求得到自由而充分地表达,就将会使这个国家的政治带有充分地民主色彩。同理,生育从古至今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活动,究其性质来说,是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个体所应然享有的权利。因此一个民主的国家,其生育政策须考虑到每个个体的切身利益,并充分地反映出来。以达到国家对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 一、 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保障的意义 中国是由 56 个民族共同构成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报

5、告中指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3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 这就要求我们更多的关注少数民族的发展,同时为了促进各个民族共同进步,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及经济大发展,国家政府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安定团结。近十年来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迅速,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汉族人口为 1225932641 人,占全国总人口的 91.51%,比 2000 年人口普查的 91.59%下降 0.08 个百

6、分点;少数民族人口 113792 211 人,占 8.49%,比 2000 年人口普查的 8.41%上升 0.08 个百分点。少数民族人口十年年均增长 0.67%,高于汉族 0.11 个百分点。 如此快速增长的少数民族人口,有专家甚至做出大胆预测,几十年内,汉族将不再是中国的主体人口。 所以少数民族人口发展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而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跟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有着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虽然学者对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益研究较多,但对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研究却涉入较少,有的也只是从人口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进行探析,从生育权角度切入的几乎没有,本文旨在对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进行研究,试图通过此项研究,填

7、补这一空白。从一系列人口数据、农村基层卫生机构数据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分析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存现状、存在的问题,解析这些现状的原因,从国家对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保障义务中分析入手,旨在更好地促进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益保障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的质量,提高少数民族的人口素质。才能够更好地有利于本地区经济与4社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民族共同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 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现状 我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鉴于特殊的经济条件、政治地位和性别角色,本应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中之重,但是据统计年鉴和实施的方针政策中,却发现农村少数民

8、族妇女的权益并未得到应得的保护,尤其是在农村少数民族生活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妇女的生育权益甚至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阻碍了一个国家城乡统筹发展。 “世界卫生组织估计,每年大约有 50 万名妇女的死因与怀孕有关,其中 99%的人都是发展中国家的妇女” , 所以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环境至关重要。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除了自己在家生育以外,可供其选择的村镇医院和卫生所也成了阻碍其顺利生育的一大客观限制性因素。据 2011 年国家统计局统计的资料,全国至今仍有 7 个少数民族聚居较少的自治县,其 50%的行政村镇没有卫生所,更没有任何性质的医疗机构。当国家在努力建设城市的医疗事业时,往往把农村地区忽略

9、了,同时也忽略了少数民族聚居的农村地区。在 2013 年国家统计局统计的资料中,可以看到,每千户医疗卫生床位 反应出城市与农村医疗卫生的对比,农村每千户医疗卫生床位指数从 2007 年的 2.00 上升到 2011 年的 3.11,城市指数则从 2.83 上升到 4.23。一方面,农村每千户医疗卫生床位在增长,但速度相对比较缓慢,且与城市的差距也在逐渐拉大。这对于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医疗环境保障是个硬件难题,特别对于是生产需要床位5的孕妇,则其无法提供保障。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中,农村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占全国总量的比例偏低,从 2002 年的4.47%,2007 年的 4.43%,

10、到 2012 年的 3.9%。另一方面,2012 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 16392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 963 万人,但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参加的情况并不乐观。我国少数民族 50%聚居的云南、贵州、西藏、甘肃、宁夏、新疆的西部地区,其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仅占全国妇女参加生育保险的 5.98%,可见比例是非常低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没能充分利用并享受到生育制度的福利。而生育保险制度,可以保证妇女的生育健康,甚至是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虽然我国宪法 、 妇女权益保护法 、 婚姻法 、母婴保健法 、

11、劳动法等都分别对生育权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单独对生育权立法,更没有对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的立法保障。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少数民族自治条例中,也只是在提倡计划生育制度中,提到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利。如单独列出促进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制度发展的,如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制度,形成与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以及中国妇女人权报告权利书中写道:中国政府正在不断加快完善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

12、会保障制度。虽然这些都对我国的生育权进行了肯定,也使公民行使6公民生育权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但是对于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权一是没有单独明确的立法加以保护,二是缺少实质性的措施进行落实,三是没有监督机制进行督促,所有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急需建立。 (二)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问题的原因分析 1.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 昏义说:“婚姻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 从这两句话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婚姻最古老的解释就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其以一个大家族的利益为中心。在这种“三从四德”和“三纲五常”的背景下,妇女对生育权的认识很难摆脱传统的思维模式。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以多生和生

13、男孩来断定其在家中的地位。并且在这一过程中,除了“族权”与“夫权”的影响,农村少数民族妇女还受封建迷信的“神权”影响颇深,限制了她们的生育行为和自由。 “作为权利本质属性和构成要素的自由,指的是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干预和胁迫” ,就生育权问题而言,生育应由自己决定,而不应受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影响,致使落后的生育观念在不停地强化,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保障意识淡薄。 2.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影响到农村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资金的投入以及医疗条件的改善。就教育而言,由于农村地区教育资金和师资力量的有限,当地接受教育文化的水平不高,加上传统文化的侵蚀,农村

14、少数民族妇女对于自身的权力认识不够。很多地区甚至连九年义务制教育都无法保证,冯学军通过对我国义务教育财政投7入的研究分析,指出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不均衡状况是明显的,而且这种不均衡的局面在今后一段时期还将继续存在 。导致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教育认知水平低下,对自身的权利认识存在较大差距。 就医疗条件而言,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医疗设备陈旧,技术无法保障,同时又缺少专业的医疗看护人员,这些都严重限制了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环境,影响了生育权的实现。在 1994 年埃及开罗的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上,生育环境健康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184 个政府把生育环境健康和权利

15、及妇女平等确认为重要的政策关注问题。谢丽斯?克拉马蕾指出:到 2015 年每个人都能得到生育健康保健服务 。然而对于中国农村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医疗卫生生育条件急需改善,才能对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健康提供安全保障。 3.法律政策上的缺失。 “在目前的相关立法当中, 并没有把少数民族妇女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进行立法保障, 而是把对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保护融入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当中、融入到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当中。 ”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更别说是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权利,但鉴于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特殊的经济条件,政治地位和性别角色,对其进行专门立法是很有必要的。 三、 农

16、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的保障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公约中提到,妇女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也有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8生育的保健服务。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也指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地享受公共卫生、医药照顾、社会保障及社会服务的权利。这两个公约充分显示了国家对公民生育权应尽的义务。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社会属性反应了生育主体对于国家的依赖。国家应该履行积极地义务,来尊

17、重、保护和实现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权。(一)国家尊重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 “尊重的义务要求国家首先要尊重人权,不干涉人权的享有和实现,国家自己不能作为人权的侵害者,也不能作为人权的干涉者,国家对人权的无理干涉皆可视为对其人权的违反和侵害” 。 这就要求我国从人口构成的结构、社会的形式、经济的发展状况等出发,根据不同的情况,尊重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权利。首先,尊重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支配权,这既要做到形式平等,也要兼顾实质上的平等。如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同时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在国家统筹人口计划下保障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自由。在

18、国家和地方生育政策下,妇女有权决定生育的时间,数量和方式等等。其次,国家应尊重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隐私权,严厉禁止夫妻双方的第三人,以非法的手段获取生育信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现代社会,生育并非完全是纯个人的活动,它与整个社会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主体生育权的行使亦须以不妨碍社会的方式进行” 。生育途径的多样性,给妇女提供了更多的生育方式,包括试管9婴儿、人工受孕等等,尤其是在农村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人们医疗机构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尊重其选择,尊重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隐私权。最后,国家要尊重不同民族的传统生育文化,并进行积极地引导,帮助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生育观的正确树立,摒弃封建迷信的思想。 (二)

19、 国家保护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 国家对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的保护义务既要求国家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又要求国家对损害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行为追究相关保护。首先,国家有保护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健康及安全保障权。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指出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利,完善生育保健服务;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为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提供有效服务;力争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 90%以上,在农村达到 80%以上;普及生殖保健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 80%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 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新法接生率达

20、到 95%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 1以下。其次,国家有保护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福利及救济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少数民族妇女也越来越多的关注到生育福利政策,选择了生育保险。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享有向国家有关机关寻求帮助和救济的权利,以保护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利的具体落实。 (三)国家实现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 对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在立法,执法各个环节得到实现,同时给予经济上、政策上、文化教育、思想上的帮助和扶持。10这是国家对公民人权保障的最直接最重要的过程,尤其需要在教育投入上、医疗条件上和法律政策上给予落实。第一,提高农村少数

21、民族妇女的受教育水平。由于深受“神权” 、 “父权” 、 “夫权”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影响,对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受当地经济水平限制,所有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权利意识薄弱,且受客观环境影响而没有机会得到提高。当国家在对各个大城市教育大力投入的时候,应当考虑贫瘠贫弱的农村地区,因为只有教育事业发展了,文化水平提高了,农村少数民族妇女才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并从思想深处认识到人的权利,甚至提高整个少数民族的人口素质。第二,医疗卫生生育条件的改善。一方面建立更多的乡镇医院,提高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指数,另一方面,也需要集中对妇产科系统统一规划和管理,以及加强对专业医护人员的培养和引进

22、。医院应当以最优的价格或者义务地对育龄妇女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检查,提高婴儿出生率和存活率,保证婴儿的出生质量。为了保证孕妇的健康,必须提高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准,同时提高产前检查覆盖率,实现妇女获得生殖健康服务, 进而保障我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育权。第三,立法上的完善,湛中乐认为生育权的探讨是政府与公民关系在人口政策中的基点,它既涉及政府公权力的限度,又涉及政府在社会服务中的角色,关于生育权,现有研究中的大多数是围绕民法展开的私法研究,无法上升到宪政和基本权利的高度。 故提出生育权入宪的主张,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生育权是公民基本人权是不争的事实。生育权入宪,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生育权实现更全面、更深入、更高层次的保护。另一方面,鉴于特殊的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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