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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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恶性犯罪不时见诸报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手段暴力的特点,并且有不断发展的趋势,这说明了我国现今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已经滞后,无法适应现状。通过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与适用进行研究,分析不合理之处,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合理性;立法建议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接收信息的渠道不断增加,接受事物的能力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也迅速提高。与此同时,未成年犯罪率也不断提升,成为当下很棘手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

2、龄规定的不足,借鉴域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有益经验,以期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的思考和借鉴。 1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 虽然现今刑法对旧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订和补充,但是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方面仍存在不足。本论文将重点围绕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 (一)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不合理 我国目前是沿用 1979 年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定为十四岁的规定,距今已经 37 年,在这 37 年里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2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伴随而来的是精神层面上的提升。而精神文明的提升带来教育的水平提高,社会整体文明的提升

3、,现在的未成年人比 20年前的未成年人更早地形成辨认、控制能力。2007 年,上海精神病研究所赵介成教授,通过对 301 例十岁至十五岁的青少年进行中国少年智力测验(又称 CISJ)1 和中国韦氏智力测验(又称 C-WISC)2,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年龄十岁以上的未成年,智商普遍在 100 以上;第二,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情况与十四、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差无几。而且,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十个未成年犯罪的典型案例,他们都将年龄当做他们肆无忌惮的掩护。可见我国应结合当今社会发展的实际,重新考察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1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适用范围不明确 我

4、国 97 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上的缺陷,主要是“罪行说”和“罪名说”的争议,以及出入罪标准不统一等问题。1、 “罪名说”与“行为说”的模棱两可 从 97 年刑法对 79 年刑法关于相对责任年龄适用范围的限缩 3 以及“犯罪的”的表述来看,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比这八个“罪名”大,对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引发了关于“罪行说”与“罪名说”的争论,国家也出台了关于这一争论的答复或者解释。2002 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很明显法工委的答复意见是支持“行3为说”

5、 。200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答复,肯定了“行为说” ,并对如何确定八个“行为”的具体罪名做出了指导。可是到了 2006 年,新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十四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八种犯罪以外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八种犯罪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这又肯定了“罪名说” 。该规定明显与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有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说”和“罪名说”适用混乱,凸显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不合理性。2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出入罪标准不统一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出入罪的标准上饱受争议,主要是由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分离。具体问题如下:第一,属于刑法分则

6、的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对贩卖、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文可以看出“贩卖毒品”的行为与该条文规定的其他行为是选择性罪名,它有相同的性质以及危害性,但是刑法只将“贩卖毒品”归入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里,显然在出入罪标准上不统一。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对投毒,放火和爆炸三项犯罪承担责任。该里有两方面存在不合理。首先, “投毒罪”已经被修改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许久,可是在十七条里面并未对其进行修改;其次,与上述三个犯罪性质相同且同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被列入十七条规定的犯罪里,这显然存在出入罪标准的不统一。第三,

7、刑法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在行为类型和行为方式上是相同的,只是危害的客体不同,可是它却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4这显然在出入罪标准上不统一。 2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借鉴 在前文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不合理性,笔者对域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法律作了一些了解,为我国制度合理化提供一些借鉴。 (一)英国 在英国实施犯罪的,不满十岁,不负刑责;十岁到十四岁被推定不具备犯罪的能力,除非有证据做出相反证明,不然不负刑责。满十四岁,负刑事责任。显然英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是较低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对未成年十分

8、严苛。英国对未成年的起诉,由专门的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一般由三个并非职业性、但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官组成,对青少年进行“温柔”的审判,审判过程长达四五个月,在这段时间,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力求依法给青少年最公正的判决。不仅有专门的少年法庭,英国的犯罪能力推定的制度也比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的制度更加灵活,在加上配套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各种法令都能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立法提供一些启发。3 (二)美国 美国关于未成年的司法体系较为完善,而且每个州的立法都有一些差别,也当然导致了不同的州刑事责任年龄也不一样,所以美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着极为灵活的立法。美国将法庭分为少年法庭和成人法庭,少年法庭

9、以治病救人为主,通常并不真正服刑,而是监视居住。而成年法庭则是以惩罚和威慑犯罪为目的,没有少年法庭里特殊对待的优5待。法官或者检察官有权力根据未成年人嫌犯的年龄和犯罪情节,特别是嫌犯是否达到了成年人的心理和认知水平,在综合考虑之下将其转移到成年法庭。并且,一旦某个嫌犯被作为成年人接受审判,其以后所犯的任何案件都将在成年法庭接受审判,不论年龄大小。另外,美国有近半数的州,对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接受审判,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任何的最低年龄限制的。据统计,美国有 2570 名儿童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其中不乏十四岁以下者,可见美国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有着极为严厉的处罚标准,在这样严厉的标准下,再

10、配套以一整套体系完善的处理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体系,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得到有效改善。美国这种“惩罚也是保护”的处理方法值得我国借鉴。 (三)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香港受英国立法影响较大,其早期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七周岁,2003 年后提高至十周岁,香港对相对责任年龄的规定和英国完全相同,都是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值得一提的是香港也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罪立法少年犯条例 。澳门因为历史原因,在立法上同葡萄牙很相似,虽然澳门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十六周岁,但是澳门出台的一些法令规定,可以对十二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命令、训诫、教养等非刑罚处罚措施,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对大陆未成年刑事政策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1、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与大陆一样是十四周岁,但台湾有着极其完善的儿童早期福利保护制度,以及与之衔接的未成年司法保护与矫正制度,确保了在相对单薄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下,未成年能在儿童和少年时期得到足够的保护和矫正。 6(四)借鉴 通过对美国英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分析,笔者发现,类似于英国、香港、美国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弹性较大的国家或地区,都规定着较低的入刑年龄,并且他们都配套有单独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有专门的少年法庭。这对我国未成年刑事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能对刑事责任年龄过于弹性的规定,因为其不仅有悖罪行法定原则,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也会扰乱司

12、法秩序。另一方面,台湾对刑事责任年龄采取硬性的规定,并配套完备的儿童、少年福利及未成年立法,对我国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虽然受制于司法资源的限制,建立单独的少年法院、设立少年犯、儿童犯福利制度暂时不太现实,但是台湾关于矫治与教育的方法及思想值得我国立法者进行反思和借鉴。 3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建议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下也是必要的。第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能遏制犯罪低龄化的发展趋势,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在上海的一项统计指出,十四到十六周岁的满足刑罚条件的未成年犯人,人数占所有未成年犯人人

13、数的 64.2%,十四周岁的就占了其中15.1%。可见低龄未成年犯罪越来越频繁,需要通过刑罚的威慑来进行遏制,避免犯罪低龄趋势背后的巨大隐患。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能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要澄清一点,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与保护未成年权益并不矛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确实会让更多未成年人接受7刑罚。但是如果配套适宜的刑罚规定,刑罚有着比规定中的“父母管教” 、“政府收容教养”更行之有效的教育矫正效果,这与美国处理未成年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通过法律的正确引导,在一个完善的矫治和保密等揩施配合下,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仅如此,未成年犯罪者伤害的的人往往也是未成年人,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打击

14、力度,帮助少年犯进行矫正,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者进行心理上的安抚,也能为在校园或者在社会的未成年人消除一些潜在的危险。4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合理化变得十分重要。我国应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并且适当扩大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行为的范围,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更全面的保障。 注释 1.中国少年智力测验:赵介成教授设计的对于少年儿童的智力测试。2.中国韦氏儿童智力测验:我国广泛使用的少年儿童智力测试。 3.1979 年刑法关于相对责任年龄适用范围是将列举与概括性规定,1997 年刑法关于相对责任年龄适用范围的限缩为只有列举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陈正运.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刍议J.科教导刊.2010(23). 2赵秉志,袁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J.中8国刑事法杂志.2010(3). 3张潘仕.英国的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2). 4侯庆奇,姜琦.犯罪亚文化视角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作者简介 付祖珍(1990-) ,女,汉族,贵州金沙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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