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902475 上传时间:2019-03-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摘 要 本文第一部分通过阐述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相对人方面的缺失,以及旧的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解读的逻辑矛盾,说明对物权行为再解读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对物权理论无因性提出新的解释。 关键词 第三人 信赖利益 物权性行为 无因性 意思表示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37 一、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以及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解释存在其固有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过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忽视原权利人的利益救济 这主要是由于现在社会中,交易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命脉,保

2、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就是保护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就是保护交易的效率。所以我们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利益天平过于倾斜。 (二)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问题 这里主要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没有进行意思表示,却因为相对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负担义务。这不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史尚宽教授曾经说过:“个人意思自治之原则并非适用于民法规则之全部,惟行于直接关于法律行为之领域。 ” 意思自治是法律行为必须遵守的原则。 (三)逻辑问题 2物权与债权作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主体与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主体却是重合的,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如果说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主体仅为相对人,那么他们如何可以形成绝对权的变动。 二

3、、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再次解读 (一)物权行为理论逻辑体系的推导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起源于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我们不妨暂时先假设“物”的出卖人为 A,买受人 B,不特定多数人为C1,C2,C3,C4,C5Ci。 在传统解读中,物权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转移物权所有权及占有” ,而物权合同意思表示的主体也是 A 和 B。前面我们已经论证过,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以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划分为基础,既然物权合同权利义务主体是 A、B、C1、C2、C3Ci,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物权合同意思表示的主体也应该是 A、B、C1、C2、C3Ci,这里面既包括交易相对人也包括不特定多数人,同理物权合同意思表示应该既

4、包括相对人之间关于物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也应该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意思表示,此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就包含两个:A 和 B 之间关于转移物权所有权以及占有的意思表示,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对于此不存在有效异议的意思表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特定多数人一般仅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因此这里所做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多以默示的方式出现。这样推导过去,逻辑上面便是合理的。 在 A 并非真正权利人的情况下,真正权利人必然存在于 C1、C2 3、C3Ci 之中,那么在物权合同意思表示阶段,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既包括 A 和 B 的,也包括不特定义务人的,这时真正权利人就存在意思表示的空间,从理论上其可以有效防止权利遭受侵

5、害。 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意思表示依赖于得知这个物权变动的有效存在。所以说,物权行为不仅包括思想上的意思表示的过程,还应该包括这一物权变动的外化过程,否则不特定多数人的意思表示便无从谈起。类似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这类行为将物权变动给予外化,这时不特定多数人便可以得知该物权变动,如果存在真正权利人,他便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物权合同中的两个意思表示不能同时达成,物权行为无法有效成立。 综上之,物权合同分为两个意思表示,这两个意思表示涉及“物权所有权以及占有转移”的意思表示以及“公示中不特定多数人的意思表示”两个环节。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分析 物权行为采有因性或无因性,并不仅仅是逻辑的

6、关系,而是由实体法律价值判断以及利益衡量来决定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 “抛弃”这类行为为物权行为找到最简单直接的存在依据。而现代社会经济交往的密切性、广泛性更是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良好的交易秩序。因此,物权行为有因性或无因性的确认关乎重大。接下来笔者将接着以上的理论预设来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1.有因性: 在物权合同的意思表示中一共包含两个意思表示,其中相对人之间4关于物权转移的意思表示的主体与内容与其原因行为债权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的主体与内容一致。可以说债权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物权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结合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结构问题,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债权行为与物权行

7、为皆无效;(2)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皆有效;(3)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无效;(4)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主要是在第四种情况下进行讨论。 我们根据上面的分析,在债权行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由于其是构成物权合同意思表示的一部分,所以物权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样存在瑕疵。 2.无因性: 众所周知物权行为必须借助外化的表现形式才可为大家所知晓,对于不动产我们一般采用行政登记来进行政府确认,而动产则依照有效占有来确认。在不动产登记之前,我们进行登记主要依靠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合法有效,但是在登记以后,如果发现其确实存在瑕疵,要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如果尚未发生交易关系,应该进行更正

8、登记,这样有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以及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民法公平理念的实现;但是如果交易已经发生,这里涉及到对于第三人与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取舍,前面已经说过,物权合同的意思表示包含两个部分,在不特定多数人的默示的意思表示中,真正的权利人也包含在内,其出于对自己权利认真负责的态度,应该在物权变动公示之时便发现并且提出异议,物权不经公示等外在形式表现很难真正被人察觉且发生效用。我们在前一阶段已经给过真正权利人救济自己权利的机会,法律不能无限制地保5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在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第三人依据公示公信原则,应该依法获得该“物”所有权。这里体现了在交易发生时国家确认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的无

9、因性。 经过以上两点的分析,我们得出:(1)债权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能导致以其意思表示作为意思表示内容一部分的物权合同无效、可撤销。这是有因性的表现;(2)经过国家确认等公示行为之后,在交易发生以后,对于依赖公示的第三人,其债权行为的瑕疵不足以影响第三人依法取得物权,法律不能过分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合同意思表示(有因性)+公示(无因性) 因此,一个完整的物权行为,必须包含公示。假设一个物权交易中包含出卖人 A,买受人 B,不特定多数人 Ci,以及真正权利人 C5。在一个完整的物权行为中,作为“前置原因”的债权行为无效,这往往是由于存在真正权利人 C5,但是在出卖人 A 对

10、于该物权进行公示的那么长的时间里,C5 从来没有提出异议,躺在权利上睡觉,在 B 依照买卖合同依法取得所有权以后,C5 才提出异议,这时法律应该保护相信公示效力的B,因此在买卖他人之物的案件中,善意的相对人应该获得保护。这样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效率与安全。综上之,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得以成立。在这种理论分析中,我们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不仅给予真正权利人以救济的空间,而且防止了其躺在权力上睡觉,对于善意相对人也给予了保护。毕竟致使债权行为无效可撤销的理由大部分与善意相对人无关,他不应该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而应该由疏于管理自己权6利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出卖人来承担。这也符合风险负担原理,维护了交易

11、的效率与安全。 然而在现实中,即使真正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我们的法律是否有资格对其这种不作为的状态进行苛责;而且有时即使真正权利人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也无法及时发现权利状态存在瑕疵。这里便显示出立法出于利益最大化、交易安全以及效率的追求,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了牺牲。所以事后我们一般给予真正权利人向虚假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在事前,在物权行为意思表示中也给予其一定意思表示的空间,以求最大程度平衡各方利益,追求法律公正。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必须严格限制物权行为无因性。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限制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很好地保护了各方利益需求,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很可能会引发对于法律

12、公正的质疑。善意是最基本的要求,法律不保护恶意这是由立法目的所决定的。法律之所以将保护的天平倾向于善意的买受人,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秩序之安全,杜绝善意买受人在市场交易中的顾虑,借以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因此对无因性的限制是必要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对恶意买受人的限制 买受人利用欺诈等手段取得物的所有权,即使在经过国家确认等公示行为后,仍得赋予出卖人权利主张债权意思表示瑕疵致使物权行为无效,此时不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出卖人仍然享有物权请求权。 (二)买卖他人之物中,对恶意受让人的限制 7例如出卖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他人之物,这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应当受到限制

13、,真正权利人得依据出卖人不真正享有所有权,主张债权合同存在瑕疵,导致物权行为无效。 总之,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限制主要是依据立法的根本目的、公平公正的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对一些问题的研判上,法官应当形成自己的判断。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区分物权行为以及债权行为。交付以及登记仅仅作为一个不包含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而存在,其被认为是由于债权合同所生的一项义务。既然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区分物权行为以及债权行为,那么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更无从谈起,但是笔者认为基于绝对权和相对权划分的物权行为是法学理论上的

14、珍贵财富。在对物权行为意思表示内容以及主体的逻辑进行梳理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能够有效地解决对真正权利人、交易相对人合法利益地保护,同时可以有效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于各相关法律制度内在逻辑体系的完善上,亦多有裨益。因此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应予考虑! 注释: 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04-305.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95.37. 于志浩.从德国民法典看票据的无因性.中国知网.2013-03-31.http:/ 05&dbcode=CJFQ&pr=&urlid=&yx=. 于海涌.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