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缓刑制度的建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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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国缓刑制度的建立缓刑之父 约翰?奥古斯塔斯被称为“缓刑之父” 。他以参加一项宗教性的禁酒运动而著称,他经常与本杰明?库克等人一起到波士顿城市法庭为那些被指控公开酗酒和犯有其他轻微罪的人提供帮助。1841 年 8 月的一天,奥古斯塔斯在法院旁听时,发现了一名将要被判决送往波士顿矫正所的酗酒犯。为了救助这名酗酒犯,奥古斯塔斯与该名男子进行了交谈。他诚恳而坚定地提出,如果奥古斯塔斯能免除将他送往矫正所处罚,他将不再酗酒。奥古斯塔斯因此被打动,通过法庭承诺保释了该名酗酒犯,并且支付了所有的法庭费用。三个星期后,奥古斯塔斯带回了这名美国历史上的首位“缓刑犯” ,并向法官提交了此人在缓刑期间行为的详细

2、报告。法官对这名男子的前后变化印象深刻,最终判决以 3.76 美元的罚金并暂缓执行 6 个月的监禁来代替在矫正所的监禁刑。在奥古斯塔斯的有生之年里,他共监督了 1900 多名缓刑犯罪人,其中只有 1 名犯罪人违反了缓刑规则。他的缓刑实践对于缓刑制度的产生、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最终导致了 1878 年最先被适用的现代意义上的缓刑制度波士顿缓刑法的诞生。 英美法系的成文缓刑制度最早出现在 1878 年。这一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缓刑法规,它授权波士顿市市长雇佣缓刑官开展小规模的缓刑计划,授权波士顿警察局局长负责管理被雇佣2的缓刑官。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缓刑立法。 美国缓刑制度的

3、产生 独立战争之后至 19 世纪末,是独具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逐渐成形的时期。在刑法方面,美国在继承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制度。随着肉刑的废止和死刑的严格限制,自由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此掀起了一场非监禁刑的变革。当时,以单独关押、苦役、严格管束、专制管理和完全沉默为主要内容的监狱管理模式并没有达到使罪犯悔悟而不再犯罪的目的。与此同时,以犯罪人自身的特点决定不同惩罚方式的特殊预防思想开始出现。这引发了新一轮的刑罚改革,缓刑、暂缓判决、不确定判决以及假释制度纷纷登台。 缓刑在被正式确立为一种成文法律制度之前,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得到运用。在这种运用活动中,最著名的人物当属美国波士顿市的制鞋

4、工人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 Augustus,1785-1859) 。他通过对波士顿的酗酒者、乞丐、妓女等犯罪人提供保释,使法院推迟对这些人的判决,将他们交给自己监管。在规定的保释期限截止后,只要犯罪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改过自新,法官就不再对犯罪人做出刑事判决。这便是早期司法实践中的缓刑。 1878 年,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刑事法院确认了缓刑官制度,也即第一部缓刑法。这个缓刑法初期只适用于少年犯。之后的法律又将该制度推广到马萨诸塞全州,并将缓刑制度推广适用于一般犯人。1897 年至1900 年间,密苏里州、佛蒙特州、罗德岛州和新泽西州也相继制定了有关缓刑的法律,伊利诺伊州和明尼苏达州也规定了

5、有关未成年人的缓刑3制度。1901 年,纽约州颁布了该州第一部缓刑立法。1910 年,联邦政府通过了针对联邦监狱犯人的缓刑法案。 在此期间的 1889 年 8 月,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了国际刑法会议,正式通过确认缓刑可适用于一切犯罪。此后,缓刑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方式。 美国缓刑制度的类型和适用 在美国,缓刑是社区矫正方式之一,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由法院对于诉讼交易中承认有罪或通过法庭审理而被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所科以的一种刑罚。即被处以缓刑的罪犯通常限制在一个由缓刑机构监督下的社区接受监督,而不是被送入监狱进行监禁。美国有以下几种缓刑类型: 1.暂缓监禁。对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判

6、处监禁刑,同时宣告刑罚暂不执行,而给以一定考验期。例如,判处某被告人两年监禁,缓刑考验期三年。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都采用这种类型。但是在美国,只有少数州采用这个类型的缓刑制度。 2.居留式缓刑,又称为“软禁监督” 。即判处被告人先软禁一个时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然后再受一个时期的缓刑监督。犯人除上班工作、购物、就医之外,其他时间均应在家,不得外出闲逛。能否做到这些,缓刑监督官采取不定期抽查,如亲自登门或者以打电话询问等方法加以了解。 3.缓刑监督。对认定有罪的被告人暂不判处监禁,只判一个监督考验期,一般为三年,而先予执行缓刑,在犯人达到了良好表现条件后即4不予宣判监禁刑罚。而如果犯有新的罪

7、行,就立即宣告执行监禁刑罚。 4.分段式刑罚。指法官在判决时将一个刑罚分为一个短暂的监禁期和一个随后的缓刑监督考验期。比如,前六个月进行监禁,随后的五年则为缓刑考验期。 5.震慑缓刑。这种缓刑包括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犯人被判处监禁(通常是 90 至 120 天后) ,接着是后阶段又被召回法院改判为缓刑,其目的在于给罪犯以威慑作用而使其弃恶从善。 6.严格监督型缓刑。是指对那些进行常规缓刑的犯罪行为人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为了避免监禁刑,而不得不宣告缓刑所采取的一种刑罚。 此外,美国从 20 世纪 60 年代在有些州作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起来的审前考察监督,类似比利时首先实行的“缓诉”制度

8、。这种做法比缓刑监督和附条件释放更彻底,审前考察监督的决定由检察官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情况下作出,被告人经过一定的时间考察,表现良好,可以免予起诉,因而不留下“定罪”的污名劣迹。 美国缓刑判决的司法程序包括三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是由法官判决犯罪行为人的缓刑刑罚;第二阶段是由缓刑官员对缓刑者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第三阶段是缓刑刑罚的执行结束。 有关缓刑适用的范围,有些司法区有明确规定,有些司法区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一般说来它适用于不大严重的犯罪和虽然重新犯罪但危险性不大的犯罪行为人。关于缓刑考察条件,原则上由法院根据案情斟酌决定。一般说来有两个方面的条件: 1.有关行为和矫正方面的5条件大致是: ?不

9、实施有害的和邪恶的行为 ?不去非法场所,不同名声不好的人往来 ?老老实实工作,认认真真学习 ?根据需要,接受医学的或精神病治疗 ?供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赔偿由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 ?履行某些公益义务 ?提出履行法院规定要求的保证书 ?履行有利于改造更新目的实现的其他条件 2.有关监督方面的条件: ?书面或者当面向缓刑监督官作定期报告 ?接受缓刑监督官的询问和调查 ?未经缓刑监督官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地区 缓刑制度的意义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以李斯特(Frantz von Liszt,1851-1919)为主要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鉴于资产阶级刑罚和监狱逐渐丧失抑制犯罪的作用,提出教

10、育刑的主张。他们还积极倡导刑罚个别化原则。人们对刑罚目的认识理论的这一革新,给当代缓刑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具有积极影响的理论基础。人们不再把缓刑仅仅看做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同时还将缓刑作为贯彻和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缓刑意义的更新,反映到缓刑适用条件上,人们也不再片面地注重其形式要件,而着重强6调其实质要件,即罪犯人身危险性和再度适应社会可能性的大小。这样,一种体现目的刑、教育刑的思想,并富有激励犯人改过自新的促进机能的全新意义的缓刑制度便逐步形成并在世界各国推行开来。 19 世纪末,以缓刑为代表的美国刑罚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特别是在 1960 年模范刑法典颁布之后,缓刑制度更是得

11、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缓刑考察工作人员日趋专业化,并且针对不同的缓刑考察对象安排不同的缓刑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缓刑工作的机构也日趋完善,并且大部分州的成人缓刑机构和青少年缓刑机构也是分开的,使得缓刑的适用和执行颇具人性化。总之,作为狱外社区矫正的一种重要方式,缓刑已经成为美国使用最为广泛的刑种,缓刑的实施也已经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体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缓刑制度在中国之最早规定 中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最早规定于 1910 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 。从具体内容来看, 大清新刑律直接借鉴当时日本、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刑法典,对缓刑的规定较为详细。在该法典第 12 章第 63 条至第65 条,对缓刑的适用对象、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撤销条件以及缓刑的考验期均作出了规定。稍感遗憾的是,由于清王朝在大清新刑律颁布后仅一年便告覆灭,这部具有现代气息的刑法典还没有来得及接受实践的检验便落入了历史尘埃之中。 编辑: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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