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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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蚕种 生产 、 经营许可 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 年 12 月 29 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 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 2006 年

2、6 月 28 日农业部令第 68 号,自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蚕种管理办法( 2006 年 6 月 28 日农业部令第 68 号,自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

3、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 (2016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以通过,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由自治区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蚕种经营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4、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桂农业发 2017 48 号)第三条 申请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年生产能力 5 万张以上;具 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 5 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年生产 1 万张一代杂交蚕种应配备专用桑园 40 亩

5、以上,单批每饲养 1 张原种应配备专用蚕房 15 m2以上、贮叶室 2.5 m2以上,原蚕户应配备消毒池和蚕沙池等消毒防病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制种技术要求的催青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蚕种保护室、低温库、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设备仪器等条件。 申请桑蚕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具有农业类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 5 人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年生产 1 万张原种应配备自有专用桑园 20 亩以上;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叶室、

6、蔟室、低温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检验室及相配套的蚕具和仪器设备等条件。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应具有熟悉蚕种冷藏、浸酸技术的农业类专职技术人员 5 名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 业毕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冷藏、浸酸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具有浸酸室 150 m2以上,晾种室 200 m2以上,蚕种保护室 50 m2以上,每冷藏 10 万张应具有冷藏库房 100m3以上,并配备相应的冷藏、浸酸设备。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

7、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桑园或原蚕饲育基地情况说明,提供原蚕基地地点、农户数、桑园面积、蚕房面积、批原种饲养量、消毒池数量、蚕沙池数量等内容; (四)蚕种生产及检验设施和

8、仪器设备清单、土地使用或房屋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及其彩色照片; (五)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近 3 年从业简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 (六)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 (七)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蚕种冷库运行基本情况说明,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的情况介绍、彩色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四条 申请 蚕种经营许可

9、证的,应具有蚕种保藏(催青)室 20 m2以上,温湿度控制设备 1 套等条件;从业人员中至少 2人具有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接受县级以上相关技术部门举办的蚕业技术培训。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效的工 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

10、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 (五)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或接受蚕业技术培训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六、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桂农业发 2017 48 号)第三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3 份) ; (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份, 原件备查); (三)桑园或原蚕饲育基地情况说明,提供原蚕基地地点、农

11、户数、桑园面积、蚕房面积、批原种饲养量、消毒池数量、蚕沙池数量等内容 (复印件 1 份, 原件备查 ) ; (四)蚕种生产及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 (复印件 1 份,原件备查 ) 、土地使用或房屋产权证明 (复印件 1 份, 原件备查 ) 、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 复印件 1 份, 原件备查 ) 及其彩色照片 (原件 1 份) ; (五)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份, 原件备查 ) 。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近 3 年从业简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

12、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 (六)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 复印件 1 份, 原件备查 ) ; (七)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蚕种冷库运行基本情况说明 , 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的情况介绍、彩色照片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 份, 原件备查 ) 。 第四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 下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3 份) ; (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份, 原件备查 ) ; (三)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 (原件 1 份) ,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复印件 1 份

13、, 原件备查 ) ; (四)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 复印件 1 份, 原件备查 ) 及其彩色照片 (原件 1 份) ; (五)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或接受蚕业技术培训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 份, 原件备查 ) 。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 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8-2286461 0778-2293754 投诉电话: 0778-2306393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14、8:00-12:00 下午:15:00-18:00 (二)办理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 70 号(河池市农业局) 附 件 : 1.蚕种 生产 、 经营许可 证核发 流程 图 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蚕种经营许可 证申请表 附件 1 蚕种 生产 、 经营许可 证核发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首问责任人对 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不属于农业部门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

15、定受理 农业局 蚕业 站 审查材料 (限 4 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限 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农业局行政审批办审核 (限 3 个工作日) 农业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 3 个工作日) 现场勘察(限 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 2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蚕种生申字( 年)第 号 申请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生 产 类 别 原种 一代杂交种 冷藏浸酸 生 产 规 模 生 产 地 点 生 产 条 件 催 青 室 ( m2) 种茧保护和制种室 ( m2) 保 种 室 ( m2) 雄

16、蛾低温冷库 ( m2) 检 验 室 ( m2) 技术人员总数 高级农艺师 农艺师 助理农艺师 技术员 (人) 原蚕基地总数 桑园面积 蚕房面积 原蚕户数 批原种饲养量 ( 个) (亩) ( m2) (户) (张 /批) 近三年蚕种 生产情况 时 间 年度 年度 年度 数 量 (张) (张) (张) 合格率 ( %) ( %) ( %) 冷藏浸酸 条件 冷 藏 库 房 ( m3) 浸 酸 室 ( m2) 晾 种 室 ( m2) 蚕 种 保 护 室 ( m2) 审核机关意见 审核人(章)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审批人(章) 年 月 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附件 3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蚕种经申字( 年)第 号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 编 申请项目 经营蚕种类别 桑蚕一代杂交种 桑蚕原种 经营地点 经营方式 批发 零售 经营 条件 经营场所面积 ( m2) 催青(保护)室 ( m2) 专业技术人员 (人) 经营 承诺 严格遵守国家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 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蚕种质量标准,依照蚕种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违法、违规经营蚕种,接受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检查等情况说明。 审批机关意见 审批人(章) 年 月 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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