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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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与完善摘 要 违法所得程序的确立与完善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本文在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分析,试从证据标准方面思考该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程序 证据标准 作者简介:张健、郝晓勇,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34-02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刑事法律关于对“违法所得”处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条原则性的条款上。一是刑法第 64 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

2、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该条文仅对“违法所得”做出没收的处分,但是在法律程序上如何进行,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时,没有一个较为明确详细的法律程序来执行没收决定。二是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务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与上一条文相似都没有对没收程2序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且只适用“被不起诉人的案件” ,范围较窄,影响了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执行,

3、损害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与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司法实践活动中,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况,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且在我国对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产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所以在一些贪污贿赂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巨额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不利于对该类犯罪活动的打击。 在某些贪污贿赂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出境、出国。往往需要他国的予以司法协助,但是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司法部门不能提供外国所需的相应的法律文书,致使跨境追缴赃款很难进行。在金融犯罪中,存在大量的恐怖组织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的情况,虽然我国已于 2006 年通过的反洗钱罪赋予金

4、融机构 48 小时的临时冻结权,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很难做出实体决定,影响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 面对以上问题,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篇特别程序专门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该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案的情形下,通过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做出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裁定。该程序与缺席判决有着本质区别,缺席程序要在审理后对被告人的罪刑作出判决,而该程序仅是对违法所得做出是否没收的裁定。 3二、违法所得程序适用范围与条件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280 条

5、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 关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照搬刑诉,没有做出变动或解释。本文认为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应该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依照法律应当按照第八章法条定罪量刑的犯罪案件。因为,面对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扩大解释,可以更好地打击贪污腐败犯罪,彰显国家的反腐决心与意志。 关于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界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 年 10月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

6、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破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上述关于对恐怖活动的定义,有助于我们界定恐怖活动犯罪。通过对上述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主要是从目来规定的,恐怖手段和方式是开放的,若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根据手段的性质就可认定为恐怖犯罪活动。 对“重大犯罪案件”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08 条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认定4标准提出了三条意见:(1) “犯

7、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 “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3)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掌握。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中,只有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四类罪名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提高了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适用的门槛,不利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并且,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一些贪污受贿几百万,甚至千万的,也不一定判处无期徒刑,而刑法第八章规定,贪污、受贿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使得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不好把握。 综上所述,结合法律条文和目的及当前我国司法环境与现实,本文认为在初实行该

8、没收制度应该持谨慎态度,积累经验,不断完善。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认定 上述两个方面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的规定。此处的“通缉”应当指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由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自通缉令发布之日开始计算期间。不能到案,既包括不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落,也包括知道其下落,但是没能逮捕归案,如潜逃出境,无法逮捕归案。只要通缉令发布起一年后没有到案,即可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依照修订后刑法第 15 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三)对“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

9、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认定 5“依照刑法规定”表明对财产性质进行界定的依据是刑法。仅能依照刑法,不得以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为根据。 “违法所得及其其他涉案财产”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三、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完善 检察院刑诉规则对没收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对该制度的完善主要是从证据标准方面思考。 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审判程序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证据标准与其一样,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发生。但是没收违法所得与一般审判程序存在很大的不同,采用同样的证据

10、标准不利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 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没有具体的受害人,相对具有隐蔽性,特别是贿赂犯罪由于证据常常具有“一对一”的“单薄性”特点,实物证据相对较少,言词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认定犯罪事实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无法取得口供,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显得“单薄” ,很难达到一般审判活动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 。 另外,逃匿案件的证据天然具有“缺陷性”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答案,无法与其进行对质,确定口供,对犯罪事实的把握与认定更多是的依据取得的现有证据,很难做到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所以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

11、践经验,提出以6下建议。 总体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对证据标准应当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基本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 1.充分询问知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况的亲朋好友等人,根据已掌握案情和办案经验的前提下在对询问内容进行比较,可以相互印证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没收违法所得证据。 2.特别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调查清楚。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案,作为没收的对象违法所得是进行该程序的前提,只有真正摸清违法所得情况,才能避免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避免错案的发生。 3.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证据标准。对于贪污,挪用公款两类犯罪,由于这两类案件在账目上都有线索可查,所以通

12、过对账目的清查,追查赃款最终流向,足以认定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基本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贿赂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很难取得口供,并且由于贿赂犯罪的证据具有“一对一”的特点,所以可以从起受贿人的财产入手,通过对家庭成员合法收入进行调查,排除家庭成员合法途径所得收入,对于无法说清没有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即可认定为违法收入。 4.正确把握该类案件的救济程序。该程序作为新设程序,积累经验不多,仍需有待完善。故新刑事诉讼法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既判力要求比一般审判程序低。当确有证据证明没收财产存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保证该程序有一个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 7实践检验认识,认识指导实践。在具体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应该认真面对,仔细分析,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做到坚决打击犯罪与保证公民人权相统一,法律理论建设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使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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