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 2018 6 号)要求 ,本行政机关就 试点地域企业申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书 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二、法定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 2.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设施及相关制度; 3. 有 2 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
2、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 4.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 1 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线填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下载填报后的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并按顺序提交申报材料(试点地域企业提交告知承诺书),申报材料目录如下: 1、申请书(见附件);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为在国家局网站 在线填报2 成功后打印;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备案证书、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4、网站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5、网站 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
3、 6、栏目设置及说明( 申请经营性的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 7、保证药监管理部 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 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 2)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 3)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药械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10、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11、企业无未结案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 75、第 82 条规定的承诺 (只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
4、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3、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承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企业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四、 试点 地域范围 河北雄安新区;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德国家高新技3 术产业开发区、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廊坊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山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邯郸经济技术开 发区。 五、 许可时限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六、 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2 个月内 组织 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机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申请人的承 诺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就申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书 行政许可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上述全部内容; 二、承诺已经达到申请核发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书 的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三、申报时提交的 证照、证件等复印件 ,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供原件核查; 四、本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未经主管部门核查通过前,承诺暂不开展申请资质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本企业己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 格证书 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 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