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连带责任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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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连带责任探讨摘 要 本文指出,民事连带责任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后经过吸收多国的精华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如今连带责任制度成为民商法中的一部分,它承担着特殊责任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和商业活动过程中,在保证债权人权力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另外它还维护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如今在我国连带责任制度已经深入到各个领域,从近些年的案件分析,我国民事连带责任制度并未完全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很多地方都存在着一些疑惑,这些疑惑要是不能够及时地被解决必定会影响民事连带责任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 民事 连带责任 民事权利 作者简介:陈衍、黄晓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

2、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84-02 在民事责任制度中连带责任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被完善,民事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下逐渐被完善。但是因为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民事连带责任制度出现漏洞,就近些年法律案件的分析发现,民事连带责任制度存在被滥用且应用范围划分不严格的情况,所以如何改善民事连带责任制度成为我国法律工作人员不断探索的问题,只有找到完善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的突破口,掌握连带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才可以充分2的发挥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的优点,弥补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目前民事连带责任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民

3、法是守卫权力的法律,民法的责任就是保证民事权利的实现,所以民事责任制度成为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方式。但是有关学者曾对民事连带制度研究,发现我国连带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连带责任制度理论概念存在缺陷 连带责任制度虽然起源于古罗马,拥有几千的历史,但是该制度进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并且我国学者对该制度的研究不够充分,很多法律名著都是关于其他法律的,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的名著少之又少,连带责任制度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另外,不仅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的概念存在缺陷,连带责任制度性质、目标责任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二)连带责任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缺陷 一些民事法律法规中经常可以看到对连带责

4、任制度的规定,但是由于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存在缺陷,导致该制度有两方面的缺陷,第一,连带责任制度基础性和系统性等方面存在缺陷;第二,对该制度的规定存在较为零散和不足的情况。 (三)连带责任制度运用中存在缺陷 因为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理论和立法方面的缺陷,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很多不足。甚至有的时候针对情节差不多的法律案子,往往在是否可采取连带责任制度方面出现分歧,不同法院在同一案子的判断上存在不同的判断,这样致使该制度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制度的需求。 3通过上文不难发现民事连带责任制度需要进一步的改善,要想改变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必须从现阶段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理论概念不完善、连带责任制度立法方面以及连带责任制度运

5、用存在缺陷的情况入手,才能够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连带责任制度基本概念探讨 (一)法律界对连带责任制度的认识分析 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演变,连带责任制度出现在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有些学者通过对英美国家和大陆法连带责任概念分析发现,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在于英美是从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出发,对连带责任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他们认为债权人可以向任何债务人提出诉讼,英美国家对连带责任制度的规定是重点强调该项制度侧重于对问题的解决。而大陆法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则要求该责任制度强调用起诉或者责任承担的定义去完善连带责任制度。 我国法律界对连带责任制度概念的定位表述存

6、在多种多样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连带责任制度是法律部门规定应该共同承担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共同的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连带责任是由违反连带债务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连带责任具体含义分析 什么是连带责任,通过用科学角度对其的划分我们可以得到,所谓的“连带”就是债权人有权对其应得到份额承担份额的债务。但是这种解释却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只是单纯的定义了债务的关系。而对连带的4定义则是“共同、一致性的”也就是说几个债权人要共同承担权利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就是现代人所说的要无条件去承担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只要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致使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遭到破坏,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7、因此在连带责任制度中只要债务人有严重违法的情况,没按照应该承担的责任去承担自身的责任,国家便有权对其进行法律制裁。从这方面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的定义存在“法律后果说”的情况。 (三)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区别分析 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在对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的概念的掌控过程中,需要区别好这两个概念。因为两者在概念、特性和属性方面存在着不同,因此我们必须将这个方面区分开来。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性质不同,连带责任是民事法律的范畴,它体现了多个责任人在承担债务时需要共同承担责任。承担这个责任首先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导致的,要是不违反民事义务便可以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从这几点可以看出连带责任属于民事法律的范

8、畴。另外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在法律强制性方面存在不同,众所周知,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就是法律具有强制性特征。在民事领域只要债务人不能自觉履行债务,只要债权人向法院发出请求,法院就可以强制债务人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连带债务却不存在这样的特性,虽然连带债务对债务人有一定的约束性,但是却不包含法律的强制性,所以说债权人并没有对债务人具有直接的支配权力,也就是说只有债务转变成为民事责任以后,才能用法律对其进行强制性执行。通过分析我们看到这两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就是它们都会涉及到债5务,而连带责任一开始就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它可以对不承担债务责任的债务人进行强制性处罚,而连带债务便没有任何法律效

9、益,并且在债务没转变成为民事责任之前,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连带责任概念阐述 通过上述总结我们不难发现,连带责任就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人,都负有承担因违反合法合同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 三、连带责任制度产生背景探讨 连带责任是在民事主体约定的基础上产生的,并且法律不直接对其进行干预,而且在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使权益人受到法律上的保护,法律也会用明文的方式规定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在委托代理情况下产生 在正常情况下,委托代理不会产生连带责任问题。但是要是委托代理方面出现问题,可能就会导致连带责任情况出现。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条例对“连带责任”进行规定

10、,要是出现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情况,被代理人应该向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有条例对连带责任进行其他规定第三人在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的时候还和行为人发生民事行为从而给他人造成伤害,便由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制度在合伙关系出现后产生 当人与人之间产生合作关系以后,合伙人便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在民法通则中有所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其6实当合伙关系产生以后合伙人会出现各种连带责任问题,但是通过对民法通则的研究发现,该法律并没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规定,这样致使连带责任制度不能更好的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在合伙企业法中对连带责任同时有了新的

11、规定,就是合伙企业应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若合伙企业不能够清偿债务,那么各合伙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承担是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出现的连带责任。这项规定是正确的,但是民法通则却没用较为详细的章程对连带责任进行全方位的规定。 (三)因侵权行为致使连带责任产生 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相比,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多个行为人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事件较多,所以共同侵权最容易引发连带责任的出现。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它们都用较为全面的法律对共同侵权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大体就是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共同侵权致使他人受到侵害的需要承担连

12、带责任。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扩充,扩充了民法通则共同侵权的种类。其中增加帮助或教唆他人实施共同侵权的必定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无论什么致使连带责任产生,行为人只要出现共同侵权的行为,就必须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四)危险行为致使连带责任产生 危险行为导致连带责任的产生,主要是指因为共同危险行为对侵害人产生的危害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权力的损害。但是在侵权行为的判断上却存在较为模糊的情况。我国相关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并不7健全,这种情况在对一些案件的判断上出现一些混乱,一些共同危险造成的连带责任却被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要是不能够确定实际侵犯行为人的,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承担民

13、事连带责任。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总结到,连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责任进行了不同的划分,民事连带责任既包括单独民事责任又包括共同民事责任,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责任只要侵犯了法律,造成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我国民事连带责任制度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一些共同危险行为致使连带责任进行规定,一些共同危害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的案件被当成共同责任案件来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可以解决一些纠纷,但是当面对一些关系复杂涉嫌金额较大的纠纷,必定会影响工作效率,所以说为了更好让民事连带责任制度发挥其价值,就必须从其各方面入手。 参考文献: 1杨思思.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 2杨海宾.民事连带责任探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 3高航.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 4段晓鹏.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研究.郑州大学.2006. 5王朝霞.论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黑龙江大学.2006. 6陶伟.民事连带责任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9. 7尹田.论民事连带责任.法学杂志.1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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