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卫许可〔2018〕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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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锡卫 许可 2018 4 号 关于做好江阴县级集成改革和部分省级以上 开发区卫生计生许可事项审批赋权工作的通知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新吴区卫计局(委) :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江阴市县级集成改革试点赋权清单的通知(锡政发 2018 23 号)和关于公布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锡政发 2018 24 号)精神,为做好江阴县级集成改革试点和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卫生计生许可事项审批赋权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2 赋予江阴市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和行政管理 权限,实现“市县同权”是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目标。开发区赋权是省

2、政府、市政府推动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以“宽放、善管、优服”为目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为承接赋权事项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二、明确赋权范围 本次赋权江阴市的卫生计生许可事项共 13 项。其中委托下放的 6 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外国及港澳台医疗团体、外籍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注册;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医疗广告许可。其余 7 项为直接下放(详见附件 1)。 赋权开发区的涉及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江阴临

3、港经济开发区、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6 家省级以上开发区,涉及的卫生计生许可事项共 10 项,其中直接审批事项 9项、直报事项 1 项(具体事项和下放方式详见附件 2、附件 3)。 三、落实工作步骤 (一)明确赋权承接部门和人员。 请各地及时对接相关开发区,沟通协调落实赋权工作,明确江阴集成改革和开发区卫生计 3 生许可事 项赋权承接部门和人员,并于 6 月 22 日前按附件 4 表格要求报市卫计委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召开赋权工作部署培训会议。 市卫计委将在 6 月下旬组织各地各部门赋权承接人员召开工作培训会议,对本次赋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培训,明确

4、事项办理要求,统一事项办理流程。 (三)承接赋权事项( 7 月 15 日前)。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部署培训会议要求,及时调整权力事项清单,明确相应权力事项办事指南、流程和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开发区赋权的,要准确界定开发区赋权审批范围和边界,明确审批管理权责,确保开发区赋权工作有序实施、接住管好。 四、加强工作衔接 (一)自 2018 年 7 月 15 日起,各地各部门应做好上述赋权事项申请受理工作,我委将不再受理。在此之前我委已受理的相应事项,由我委负责办理完成。 (二)涉及委托下放事项应使用“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我委将在各地明确赋权事项承接部门后,通知各地领取

5、。 (三)各地应按规定做好赋权事项行政许可“双公示”,对委托下放事项在许可批准机关栏中应填写“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事项应根据关于做好下放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锡卫医 2013 4 109 号)要求上报我委备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事项应当于每月 5 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许可信息。 联系人:徐佳,联系电话: 81825755。 附件: 1. 江阴市县级集成改革试点赋权许可事项清单 2. 赋权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清单 3. 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事项清单 4. 赋权工作承接部门名单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 年 6 月 15

6、日 (此件公开发布) 5 附件 1 江阴市县级集成改革试点赋权许 可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 方式 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 2014 98 号) 委托下放 2 放射诊疗资质认定 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 46 号 ) 直接下放 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放射 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7、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 2012 2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苏编办发 2011 4 号) 直接下放 4 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含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 13 号) 直接下放 5 外国及港澳台医疗团体、外籍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4 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62 号)、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63 号) 委托下放 6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医疗机构

8、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81 号)、国务院关于取 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3 27 号)、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 2016 1 号) 委托下放 6 7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变更、注销、补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 2016 1 号) 直接下放 8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 20

9、16 1 号) 直接下放 9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308 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直接下放 10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308 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直接下放 1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9号)、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6 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 2016 117

10、号) 委托下放 12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 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 2005 421 号) 委托下放 13 医疗广告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 26 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 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 2014 98号) 委托下放 7 附件 2 赋权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下放方式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委托下放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 母

11、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直接下放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委托下放 4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 委托下放 5 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场 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 许可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直接下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6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 直接下放 饮用水供水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卫生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7 医疗广告许可 委托下放 8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资质认定 直接下放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9 医护人员资格取得和执业注册 医师(

12、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含多点) 直接下放 8 附件 3 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事项清单 序号 权 力名称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 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变更、注销、补办)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许可 注: 1此类行政权力可赋予,由开发区直报,也可由开发区向设区市报送,由设区市转报; 2上述权力事项已由开发区运行的,仍按现有模式运行。未在开发区运行的,可按直报流程运行。 9 附件 4 赋权工作承接部门名单 报送单位: 承接单位 承接部门 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0 抄送:市审改办。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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