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业电子商务法律治理探析摘 要 农业电子商务作为一项创新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发展我国现代农业事业,具有无穷的生命力与创造力。作为国家一项长远规划和经营的事业,在实践中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之既具有电子商务行业的一般性问题,也具有农业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殊问题,并且目前在这个领域的法律治理探析尚属空白,因此本文通过发现问题,找出根源,并提出应分别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农产品标准化、规范电商企业运行、农民普法教育以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等方面进行法律治理。 关键词 现代农业 电子商务 纠纷 安全 法律治理 作者简介:余晓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
2、: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13-02 一、前言 “互联网+”为建设我国现代化农业事业提供了新的思维和平台。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对于发展我国农业经济,解决“三农”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农业电商化在国家支持下蓬勃发展。同时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重点行动之一是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并使农业“网络生产、流通、消费”更加普及、标准和规范。2二、农业电子商务突破传统农贸方式 农业电子商务,即通过电商平台,消减传统农贸的中间层 ,让消费信息直达生产者(如下图 1 以 B2B 模式为例) ,以此实现分配机制重新构建,利归两头,最终
3、让农民增收,这是“三农”问题要解决的根本之一。 来自国家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已超 3 万家,其中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达 3000 家,商品种类 10个多以上,涉及农林产品、牧渔产品、酒类等行业,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更是迅速发展。 三、我国规范农业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在电子商务领域,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成为第一部专门调整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其他对电子商务领域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散见于我国不同的立法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电子商务行业规范中。并且具有综合性、一般性的特征。随着“互联
4、网+”的深入发展,也有对特定行业的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范,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新兴的农业电子商务产业,是一个全新的商事法律领域,从概念到具体制度,以至于理论体系都没有现成的学说或完善的立法可供借鉴。 四、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基于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特殊国情,以及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初步发展所具有的不成熟性,加之电子商务领域一般性问题存在,使得农3业电子商务产业不像其他工业产品电商那样发展顺畅,在法律治理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1. 消费者权利保障弱化,且难以救济。消费者通过农业电商平台与卖家进行买卖交易,对价款、产品质量、交易安全等存在产生纠纷的风险。纠纷一旦产生,
5、消费者通常处于劣势,权利救济遭遇困境。 原因在于:第一,纠纷主体多方性。农产品在“生产者-产地市场-运销批发商-销售地市场-消费者”这样多环节的流通过程中,自然会衍生出多方的纠纷主体,如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电商企业等。第二,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效用弱化。由于电子商务纠纷具有跨境性、主体的虚拟性,使得传统的和解、调解、仲裁方式都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第三,诉讼难。在管辖权、电子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以及执行方面面临较大困难。第四,责任主体难寻。一是部分新鲜产品由于运价、运力、交通、产品保鲜技术等出现损耗,一旦产生质量纠纷,责任主体归责复杂;二是农业电商平台对农民或农民合作社进驻电商平台,从事
6、商业活动采取宽进政策,并通过格式条款排除自身责任。这样的结果就是,农产品的质量、信息真伪等无法保障,且责任主体难寻。第五,网络交易中大量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不合法。 2. 农产品缺乏标准化,质量无法保障。目前,我国电商平台上流通的农产品存在标准化难以确定的问题。品质方面,考虑到农作和相关的认证流程,许多农产品都是以原产地为标准,对于农产品的品质没有统一标准。这对于适应宽进政策而进入电商平台流通的农产品而言,其安全标准、质量标准、产品规格等没有统一,因此对于食品安全、消费者4权益保护以及公共安全都潜在着风险。 3. 企业不规范运行。数据造假、低价竞价、农产品质量保障以及退换货困难问题,是农业电
7、商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行业的诚信和消费者权益。分析其原因在于:一是企业存在内部管理和技术漏洞问题;二是商家准入门栏低,相关监管配套措施不足。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统计:大型电商平台,由于入驻商家多,且商家素质良莠不齐,因此在管理上漏洞较多,是产生用户投诉较多的区域;三是农业电商企业对我国三农国情分析理解不够深刻。 4. 农民不懂网络技术,不懂法,网络风险潜在。在农业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农民成为主体之一,但农民普遍不懂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知识以及法律知识。这不仅不利于农业电商行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容易产生网络风险,如农民虚拟财产权、交易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成为网络侵权主体或
8、被侵权主体等风险问题。 笔者分析原因为:一是由于我国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接受“互联网+”存在相当难度。二是农民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政府目前对农民进行培训主要是技术层面,对于法律知识、网络安全以及维权等培训相对缺乏。 5. 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农业电商发展。农业电子商务能将当地的农贸市场拓宽、拓深,较好的发展当地的农业经济,并且是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作为地方独立利益主体的当地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对此行业持积极扶持的态度。但是我国大部分农民普遍不懂网络技术,本地农业电商市场是由外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和占领,这对于地方政5府来讲,一方面想发展本地农业经济,一方面看到外来电商到
9、本地发展,又怕外来电商把本地地方资源掏空,当地政府却赚不到钱。因此,不排除有部分地方政府作出保护地方经济的政策来限制外来电商企业的发展。五、对农业电子商务进行法律治理的对策建议 1.完善立法。农产品与食品安全以及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完善农业电商的立法。笔者建议可以根据食品卫生法 、标准化法 ,再参照互联网药品信息管理办法 ,制定互联网农产品信息管理办法 ,来对全国提供互联网农产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规范和管理。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规定农业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及登记备案制,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二是农业电子商务企业应对注册商家的身份资料、有关资质、农产品信息进行实质
10、性审查。三是农业电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平台内的注册商家的信息发布进行规范和审查监督。四是责任制度。即对于商业信誉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侵权纠纷,农业电商平台应与注册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根据责任程度按份责任,而不能其自由制定格式条款排除己方责任。 2. 完善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和质量监督体系。一方面,应加强农产品标准化及法律法规建设。 食品卫生法 、 标准化法等是制定食品品质标准的法律依据。首先应该参照其规定对农产品卫生标准及制定与批准,农产品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农产品卫生标准的技术内容等进行规定。其次是对农产品的规格进行标准化。 另一方面,应通过立法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督
11、体系建设。6一是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农产品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探索对农产品商品化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二是完善发展农产品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3. 规范电子商务企业运作。从法律治理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 第一,制定农业电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长期固定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任何主体(既包括电子商务企业,也应包括开展在线交易的注册商家)都必须登记备案,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 第二,规范网上交易、信用服务、电子支付、物流配送和纠纷处理等服务。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现
12、:一是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电子商务企业应对所有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数据、交易日志、交易记录进行记录和储存;二是建立安全机制,保护各方主体隐私权;三是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四是规范信息发布,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促进合法、诚信经营, 逐步建立农产品电商交易诚信体系;五是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保障交易真实。 4. 对农民做好“两手抓” 。即一手抓好电商业务技能知识培训,一手抓好法治教育。政府应当对本地农民进行电子商务技能知识培训,通过外聘或内培的方式,培训内容包括电子商务理论、实务技术以及农产品品牌化营销知识。另一方面,对农民进行电子商务法律知识普及也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要研究
13、农民群体的特殊性,采用灵活有效的富有针对性的培训,重点既包括网络诚信、网络侵权、责任及纠纷解决等。 75. 规范政府行为, “立改废”并行。政府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领军,应当服务于发展农业经济,提高农民收入这个国家大局,不能以己之私,损国之大利。政府应当围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提出的“发展现代化农业”与“互联网+”的相关精神,依法、合理行政,科学发展本地农业电商产业。积极制定有利于保护农业电商事业健康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引进优秀电商企业,建立健康合作机制,并发展本地电商企业,保障二者良性竞争;同时应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或阻碍农业电商事业发展的文件。 六、结语 提出问题并不是为扼杀新事物。相反,找到问题才能防患于未然。对于农业电子商务的立法,我们坚持的原则是促进交易原则、安全原则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等。立法,对其进行法律治理,目的是为农业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法律也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最终鼓励和帮助农业电子商务参与各方能高效率地开展农贸活动。为更加长远的发展农业电子商务,解决“三农”问题做好保障。 注释: 一级批发商、二级批发商。 本表格内容部分转引自:朱萍.农产品电商站上风口 雷军看上一亩田.21 世纪经济报道网. 曾宪义、王利明总主编.电子商务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5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