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论机器能否被诈骗摘 要 对于“机器能否被诈骗” ,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害者。另一方主张机器可以被诈骗,机器具有人工智能,代表人的意志,对机器诈骗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对于银行柜员的诈骗。根据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机器不能被诈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利用机器进行盗窃的行为与诈骗罪相混淆的问题,我国不需要设立利用机器诈骗罪,但可以考虑设立利用机器盗窃罪。 关键词 机器 诈骗罪 盗窃罪 信用卡 作者简介:苏晓勤、周淑婉,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
2、48-02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以及 ATM 机的广泛运用,出现了一系列通过计算机等手段进行犯罪的行为。这类犯罪与我国规定的普通诈骗犯罪有一些不同,对于“机器能否被诈骗”这一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存在争议。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当下我们对机器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因此对“机器能否被诈骗”这一问题的讨论十分必要。 一、对诈骗罪的理论分析 诈骗罪的主要目的是采取欺骗的手段以非法占有财产。其基本构造2为:有虚假行为对方陷入错误基于错误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在实际案件的定罪量刑中,诈骗罪往往会与盗窃罪相混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
3、交付)财产。 二、我国法律对于“机器能否被诈骗”的不同规范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即认为机器不能被诈骗。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司法解释认为机器可以被诈骗。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机器能否被诈骗”的规定存在矛盾,立法不清。 三、刑法学界关于“机器能否被诈骗”的两种不同观点 由于立法的规定不清,在对案
4、件的定罪量刑中,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争议。对于机器能否被诈骗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机器不能被诈骗。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都认为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机器不能被诈骗。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指出:诈骗罪以欺骗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为要件。ATM 机等机器是根据人给它设置的指令进行工作,没有主观意识。3只要插入信用卡,输入密码,则符合程序,因此在 ATM 机上用非本人的信用卡进行取款,不属于诈骗罪所规定的虚假行为,没有使机器陷入错误。 另一观点认为,机器可以被诈骗,机器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机器虽然是按程序进行操作的,但机器的程序是由人制定的。机器掌控者由于信赖机器,而由机器
5、代为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存在真实意思和处分行为的不一致,机器背后的人已经被欺骗了。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钱财并不是由所有人直接处分,而是由机器间接处分。但是,行为人并不是信用卡的所有人,违背所有人的意志而非法占有了持有人的财产。虽然符合程序规定,其行为从本质上仍具有欺骗的性质。 四、笔者对“机器能否被诈骗”的观点 笔者认为机器不能被诈骗。理由如下: (一)主观意识分析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犯罪人实施了虚假行为,而受骗者基于虚假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且平和地进行财产的交付。对于用拾得的信用卡进行取钱的行为,可分为在 ATM 机上取钱还是在柜台取钱。 在 ATM 机上取
6、款,机器虽然具有智能性,但没有主观意识,只是通过人设置的指令程序运转,机器自身并不会产生虚假的认识,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应当构成盗窃罪。学界对于用拾得的信用卡在 ATM 机上取款的罪名认定较统一,但对于拾得信用卡后冒充卡的主人在银行柜台取钱4的罪名则存在分歧。部分学者认为,这是使银行柜员产生误以为是卡的主人或经过卡的主人的同意的错误认识而错误交付,存在“欺骗”的主观意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笔者认为,用拾得的信用卡冒充卡的主人,无论在柜台取钱还是在ATM 机上取钱均构成盗窃罪。 虽然在柜台取钱会使柜台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是卡的主人或经过卡的主人同意。但从根本上说,柜台人员依程序行事,最终使柜
7、台人员实施交付钱的行为的原因在于,机器要求行为人输入密码时,行为人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柜台人员在得到机器发出的密码正确的信号后,依照程序实施后续行为。若行为人不能输入正确的密码,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使柜台人员产生了错误认识,也不能取得金钱。 因此,行为人在柜台取钱的程序正当,密码正确,不存在欺骗行为。持他人的信用卡在 ATM 机取款的行为,属于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以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没有欺骗任何人,也没有任何人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同样,在柜台上用拾得的信用卡取钱的行为也是不符合信用卡所有人的意志,而将其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没有欺骗任何人。柜台人员依照程序行事,没
8、有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因此,不论以哪种方式取到钱,均违背信用卡主人意志,将财物据为己有。两种方式并无实质区别,不构成诈骗罪,均构成盗窃罪。 (二)客观行为分析 5如果机器可以被诈骗,是诈骗罪的受骗人,那么在自动售卖机中投入铁片取得饮料、用技术手段打开智能锁入室盗窃财物就都可理解为是诈骗行为吗?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这明显模糊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限,违背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定性,扩大了诈骗罪,缩小了盗窃罪。人给机器设置一定的程序以帮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如果机器本身没有代为交付财物的功能,只是被赋予承担某种机械性的简单动作,就不会发生机器所有人基于对机器的信赖而在违背自身意识的情况下实施财产处分行为,也就不会存在机器所有人被欺骗而成立诈骗行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