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论我国刑法分则中贪污罪的刑事责任的失当性及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摘 要 我国刑法分则中贪污罪界定是有很明确的解释的,对犯罪主体有着详尽的介绍,但是对于适应现在的中国社会现状仍存在脱节之处,刑法分则中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具有量刑标准过低、刑罚处罚过于严厉和量刑标准过于详细化的失当性,并且这些失当性会带来一系列不利的社会后果。 关键词 失当性 刑法分别 贪污罪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肖知志,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31 我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自然刑法也不例外。自
2、 1979 年 7 月 1 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我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的刑法一直保持着较为严厉的处罚和较低的定罪标准,虽然在后来的刑法修订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不合时宜的罪名,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处罚力度和提高了部分罪名的定罪标准,但是我国的刑法相比与国外的相关法典,还是显得较为严苛。然而,并不是较为严苛的刑法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就对犯罪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的,通过分析了我国刑法分则的诸多罪名中,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过重,具有失当之处,对维护社会的2稳定和震慑相关犯罪的力度恐未能达到其制定期望。 一、本罪的相关规定及解释 我国刑法对于贪污罪的解释为:国家
3、工作人员或者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它的相关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四点:1.个人贪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5 万元的,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7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
4、5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000 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在贪污罪中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 我国对贪污罪的界定是有很明确的解释的,对每一个犯罪阶段的处罚标准也是有很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从本罪的量刑标准来看,标准过低,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举例来说,根据南3方财富网 2
5、014 年 11 月 19 日的调查报告显示,上海市公务员一个月的收入大概是 2300 到 3400 元,假设一个上海公务员月收入 3000 元,他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了公共财物 5050 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那么他因为他一个多月即可创造的收入,要服刑一年,从社会的效益来说,这显然是弊大于利的,因为他一年可以收入 36000 元,也就是说他对于这个社会一年创造的价值至少等同于 36000 元,他因为 5050 元的贪污款服刑一年,在此期间对社会的价值不如其服刑之外创造的价值,弊大于利。那么再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上海公务员月收入 3000 元,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公共财产 10 万元,被判处有期
6、徒刑 10 年,则他每一年都要为大约四个月就能创造的收入服刑,这明显是得不偿失的。从刑法贯彻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对比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来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 20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 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20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公款 20 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500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那么由此可知此公务员贪污十万元的刑罚要远大于他挪用公款十万元所需要承担的刑罚,
7、可是挪用公款在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贪污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它们都侵犯了公共财务,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是二者的量刑标准差距较大所带来的刑罚处罚程度差距也相对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犯贪污罪的罪犯是不公平的,由对比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挪用公款最的量刑标准,我们也可以得出贪污罪4的量刑标准过低的结论。 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有以下几点:1.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可能会应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按照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形式,用上文举例做出的计算,构成本罪的最低标准显然是过低的,这可能对较小金额的贪污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但是对于那些达到本罪最高量刑标准的罪犯来说很可能起不到威慑作用。
8、2.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很可能对现实的实际司法应用丧失其现实意义,根据中国新闻网 2013 年 1 月 29 日的文章显示上海 5 年里查办 250 余处级以上官员的贪污犯罪中每被查处的贪污金额有大有小,但是均已经超过了十万,据调查显示最近几年被查处的贪污犯罪呈现出了贪污手段的不断增多,侦破难度不断提高,贪污的金额不断增加,贪污巨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的特点,那么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对实际司法应用的现实意义在不断的丧失,本罪在贪污十万元以下的量刑在不断的丧失其现实意义,因为现在的贪污犯罪的涉案金额在不断的上升,很大一部分的涉案金额都已经超过了十万,也就是说本罪在十万元以下的量刑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没有了现
9、实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贪污犯罪的涉案金额的不断上升,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低越来越与社会实际情况脱节,也就不断的丧失其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三、本罪的刑罚处罚过于严厉 根据刑法分则对于本罪的刑事责任来看,本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达到此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个人贪污数量在 10 万元以上的并且情节特别严重,对比我国刑法分则的其他罪名。5例如盗窃罪,它的最高刑虽然为死刑,但是仅为两种情形: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再如诈骗罪,它的刑事责任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且得满足九个特定的要求;诈骗罪的同
10、类型犯罪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为十年,上文所提到的挪用公款罪并没有死刑,以上列举的犯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虽然在刑法分则里它们与贪污罪不在同一个犯罪类型中,但是它们与本罪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都有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是有些罪名包括有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但是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这些罪名的刑事责任的最高刑罚要比本罪要轻或则达到的标准更高,相比与本罪刑事责任的平均刑罚都要一定程度上要比上述罪名的刑事责任的平均刑罚要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本罪的刑罚处罚要比上述列举的罪名的刑罚处罚要重的特点,但是,是否上述列举的罪名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要比本罪轻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无论是本罪还是上述列举的罪名都在一定程
11、度上对社会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盗取十万元的公共财物就比贪污十万元的公共财物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吗?或是采用诈骗或者是敲诈勒索手段非法获取了十万元的钱财就比贪污十万元的公共财物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吗?亦或是挪用公款十万元就比贪污十万元的公共财物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呢?按社会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可以得出二者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差距并不是悬殊的,那么本罪的刑事责任的刑罚处罚程度较大程度重于上述举例的罪名应该是不合适的,过重的。况且,本罪涉及为经济类的犯罪行为,规定最高刑为死刑,此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以贪污的数额多少来衡量是否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6生命的至高无上原则的。因此,我
12、们可以得出本罪的刑罚处罚过于严厉的结论。 由上述我们可以发现出来本罪的刑罚处罚过于严厉,那么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有以下几点:1.过重的刑罚不利于犯本罪的人员进行再教化,因为任何法律的目的都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法也不例外,本罪的过重的刑罚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对监狱中犯此罪服刑的人员的再教育带来阻碍,因为过重的刑罚处罚相关的保释,减刑等政策都会比较严格或是较难实现,这样带给犯本罪而服刑的人员通过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的积极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打击他们的改造积极性,从而对于他们的再教化带来困难,对刑法教育意义有一定上的削弱。2.对社会的价值弊大于利,因为犯本罪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国家的人才,他们所犯的
13、罪行为经济类相比与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力要小,若能让他们积极接受改造,投入社会中会为社会带来可观的价值,然而过重的刑罚处罚让他们减少了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和入狱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浪费资源,同时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得不偿失,同时本罪的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生命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对刑法制定的初衷有违背之处。3.与实际的司法应用有脱节之处,在最近几年的中央反腐行动中,查处了大批高官,其中贪污巨款的人员比比皆是,但是被处以死刑的人员屈指可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本法条的规定有一定的不符之处。 四、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于详细化 由罪名的和相关的刑事责任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贪污罪有着详细的划分
14、,细致到了具体的金额,对比刑法分则的其他罪名例如7盗窃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巨大和特别巨大的衡量金额的范围,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刑法分则也只是规定了巨大和特别巨大的衡量金额的范围,挪用公款罪虽然也有具体的量刑金额的划分,但是它比本罪的范围要大,因此对比上述列举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可以看出本罪的量刑标准有着更为甚至可以说是过于详细的划分。 由上述我们可以发现出来本罪的量刑标准过于详细化,那么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有以下几点:严重滞后与社会发展,虽然每一部成文法典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但如严重滞后于社会的现状则这部法律就不足以处理社会的矛盾问题,不仅不能很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反而会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也很难
15、适应现在快速发展的社会,我国现在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人民收入在不断增加,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十万元的购买力下降,贪污十万元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也在不断的减少,若是仍然保持着过于细致的量刑标准很有可能造成轻罪重判,一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有违公平精神。二是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反而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三是对现在的司法实践活动造成阻碍,过度的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免产生教条主义,造成错案的发生,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我国刑法分则中贪污罪刑事责任的失当性的理由以及其可能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论述得出本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待修正,但此规定并不是一无是处的,我国对贪污罪的界定是有很明确的解释,对犯罪主体有着详尽的介绍这对司法实践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依法治国的理念的传扬,我国的刑法将会越来越科学,8越来越符合现代中国社会的需求,对于本罪的解释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一定会有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定,此文得出的失当性也将得到解决,我国未来的刑法发展,还是非常乐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