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 合订本 )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津 市 粮食 局(公章) 2018 年 6 月 - 2 - 目 录 1.粮食收购许可办理 操作规范 1 - 3 - 粮食收购许可 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批主体 (一)业务主管部门 河津市粮食局 (二) 承办机构 河津市粮食局 行政审批股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其他依据 1.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
2、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4 - 第七条 2.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3.现场踏勘。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4.审图。 依照 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5.公示。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6.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 检疫 、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7.数量限制。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8.收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
3、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5 - 10.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备 案。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公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告。 13.年检(年度报告) 。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年度报告。 五、审批程序 (一)实施权限(行使层级) 县级行使 (二) 申请条件 【 行 政 法 规 】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申请材料 列出行政许可事
4、项的材料明细(即前置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 材料位阶 主审材料 材料 属性 个性材料 材料来源 申请人自行填写 - 6 - 材料准备要点 企业类型:国有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选一项。 住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邮政编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法定代表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身份证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的电话。 联系人:和申请企业有联系的人姓名。 身份证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电话:联系人的电话。 经营资金:不能低于 20万元。 自有资金:不低于 6万元。 自有仓储设施类型:简易仓、平房仓、立体仓、地下仓等 。 有效仓容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自有仓储设施地址:根
5、据实际情况填写。 租赁仓储设施类型:简易仓、平房仓、立体仓、地下仓等。 有效仓容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租赁仓储设施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检化验设备目录:填写检化验设备名称。 计量工具目录:填写计量工具名称。 初级以上质检人员:指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证书的质检人员(含初级)的数量。 - 7 - 保管人员:指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证书的保管人员的数量。 (四)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到行政审批 窗口 ,提交申请材料。 2.网上申请。 凡实现网上审批的,申请人可通过山西 省粮食局官网“粮食收购许可证在线办理系统”,将申请材料按规定传至网上办事大厅 (五) 补正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6、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出具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附件 1) 。 3、网上申请的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受理 1.列出每个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的关键要素 (1).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是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 当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存在个别形式- 8 - 欠缺,不影响后续审查和判断的,可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按商定时限补正的前提下,实行
7、“容缺受理”。 (3).出具受理通知书 (附件 2) ,加盖登记机关专用印章。当场直接办结出具证书的,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附件 2) 。 (4).网上申请的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不予受理 1.申请单位“不属于粮食部门登记管理范围,不属于本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 3) 。 2.网 上申请的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六)审查 1“纸质审查”审查内容。 登记事项是否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 ; 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且表述简明准确 ; 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2.“现场踏勘”内容。 现场踏勘不涉及
8、。 3.“审图”内容。 审图不涉及。 4.“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内容 。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不涉及。 5.“公示”内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 条 - 9 - 6.“数量限制”要求 。 数量限制不涉及。 (七)决定 出具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决定通知书 (附件 4)、 不予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决定通知书 (附件 5),具体的表附后, (八)办理结果送达 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九)行政许可效力 1.有效期限。 粮食收购许可证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截止日前 3
9、0 日内企业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股换领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自动废止。 2.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撤销 1.撤销的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列行为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 6)。 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10 - 5.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六、审批时限 (一)法定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三)立等可取。 七、审 批收费 不收费 八、效能投诉 1.办公地址 2.办公时间 3.联系人 4.咨询电话 5.投诉电话 6.电子邮箱 所有附件附后面 附件 1 补正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材料通知书 粮审 号 申请者: 根据所报的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材料 , 经 审查 , 你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