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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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1 保险 机构类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3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4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5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6 保险 中介类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许可审批 7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8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9 保险经纪人业务许可审批 10 保险经纪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11 保险经纪机构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2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 2 一、保险机构类 项目 1-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

2、批(筹建阶段)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3 20号) 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 49 号)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1 52 号) 6、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3 40 号 ) 申请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设立请示文件; 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四季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 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 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4、申

3、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人身险电销中心还应 包括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6、受到行政处罚及立案调查情 况说明; 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任职报告表、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提供学历验证),综合鉴定,反洗钱培训报告和反洗钱承诺书, 劳动合同封面页、期限页、签章页复印件,原单位经历证明,本公司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应层级高级管理人员从业年限或任职时间要求的任命文件及

4、其他资料,高管任职资格测试成绩单(加盖公司公章), 有护照的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8、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安徽省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作出声明; 3 9、 反洗钱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包括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等; 10、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 2、 3、 4、 8、 9 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上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已报送说明及发生变化部分的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

5、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安徽保监局受理拟在安徽省辖内设立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层级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4、筹建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银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 4 项目 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开业验收阶段)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

6、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3 20号) 5、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 49 号) 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1 52 号) 7、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3 40 号) 申请人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机构 申报材料 1、开业验收请示文件;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并包括拟 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合规部门或

7、合规岗设置情况等;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如需对高管核准任职资格,材料需单独装订,报送要求详见第 5 项高管任职资格核准;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

8、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省级分公司的开业验收申请由保监局受理,保监会审批; 5 2、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及时向安徽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 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5、营业场所应产权清晰,无房产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中的一项: ( 1

9、)购房合同及网上备案确认单; (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乡镇及以上政府或房产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6.需进行消防验收 或者备案的,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备案抽中的,应提供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6 项目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3 20号) 5、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10、2010 49 号) 6、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3 40 号)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改建请示文件; 2、开业申请材料中要求的除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以外的其他材料; 3、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合理性、必要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投保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6、改建前机构保险许可证复印件; 7、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四季度经审计的

11、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 报告以及 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安徽省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作出声明;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如需申请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相关材料需单独装订报送,报送要求详见第 5 项高管任职资格核准;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7 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批准改建的,申请人及时向安徽保监局申

12、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经批准改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8 项目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按照机构营业场所所在 地规定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供总公司的批

13、准文件; 5、变更后营业场所内外环境照片; 6、保险许可证复印件;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 批准变更的,应及时向安徽保监局申请换发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产权 证明及消防证明要求参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开业验收阶段)。 9 项目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14、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 2、拟撤销机构基本情况; 3、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4、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5、总公司意见书; 6、拟撤销机构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 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0 项目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

15、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0 78 号)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1 52 号) 6、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 2010 70 号) 7、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3 40 号) 申请人 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总公司提出申请; 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层级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文件; 2、中国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16、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高管人员身份证、学历 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提供学历验证), 高管任职资格测试成绩单(加盖公司公章), 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 原单位经历证明,本公司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应层级高级管理人员从业年限或任职时间要求的任命文件及其他资料, 5、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6、拟任高管人员劳动合同封面页、期限页、签章页复印件 (原则上同时提供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 7、拟任高管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申请人 最近两年未受反洗 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 8、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历放宽条件的,提供学历放宽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9、原任职务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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