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农 药 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7 号, 2017年 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6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7 年 6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 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
2、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17 年第 5 号,自 2017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
3、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 管理 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7 号, 2017年 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6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7 年 6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 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
4、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 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
5、办法 (农业部 2017 年第 5 号,自 2017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 七 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 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五十六 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 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 二 )有不少于 三十 平方米 的 营 业 场所、不少于 五十 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 三 ) 营业场所 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
6、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 ( 四 )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五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 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
7、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申请农 药经营许可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六 、 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以及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份) ;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份,原件备查) ; (三)经营人员 的学历或者培训 证明 (复印件 1 份,原件备查) ; (四) 营业场所 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原件 1 份) ; (五)计算机管理系
8、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原件 1 份) ;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原件 1 份) ;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 1 份); (八)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1 份,原件备查); (九)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1份,原件备查); (十)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除外)。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三)(四)(五)(六)(十)项资料至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 材 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8-2283296 0778-2293754 0778-2290855 投诉电话: 0778-2306393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00-12:00 下午:15:00-18:00 (二)办理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 70 号(河池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