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项编码 : 许可 00929-00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 2017 年月日 实施日期 :2017 年月日 浙江省消防总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二、三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二级资质的申请 适用对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消防法第三十三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
2、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36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受理机构 省消防总队、各市消防支队 五、决定机构 三级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一、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
3、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消防 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
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 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场所建
5、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 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 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
6、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六)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七)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 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
7、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下列行为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 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
8、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七)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八)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5、场所 权属证明 复印件,主
9、要仪器、 设备、设施 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 4、分支机构的 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 5、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 复印件,主要仪器、 设备、设施
10、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 0571-885863595,各支队受理窗 口电话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 319 号消防大厦 1203 室,各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 传真: 0571-85863658,各支队传真 网址: http:/ /xiaofang/tztg/615492.html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 受理 审批 出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11、,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 十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
12、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
13、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0571-85863595,各支队受理窗口电话 网上咨询:建设中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96119 网上投诉:建设中 二十、办 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杭州市文晖路 319 号,各支队地址 办公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冬季: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0571-885863595
14、 网上查询: http:/ /xiaofang/tztg/615492.html 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附录 1、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资质审批流程图 2、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附录 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流程图 开 始申 请 人 申 请申 请 人 领 取 不 予 许可 决 定 书结 束审 批 机 构审 批2 0 个 工 作 日证 书 送 达1 0 个 工 作 日不 予许 可组 织 专 家 评 审进 行 实 地 核 查3 0 个 工 作 日结 束准 予 受 理准 予 许 可受 理 机 构 审 查 资 料材 料 不 全 或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不 予 受 理申
15、 请 人 领 取 补 正 告知 书 , 或 补 充 完 善材 料申 请 人 领 取不 予 受 理 凭 据结 束附录 2 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 目录 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申请表 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变更 /补发 申请表 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 受理 /不予受理 凭证 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许可决定书 7、 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 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证书不予续期通知书 9、撤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决定书 式样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16、): 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场所 建筑面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消防 技术服务 机构类型 和资质等级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二级三级 临时一级 消防安全评估一级二级临时一级 从业人员 基本情况 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人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人 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数 人 其中:中级人 高级 人 灭火器维修 技能人员 人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4.验
17、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5.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6.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7.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 还应提交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三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场所权属证明”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