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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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区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摘 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作为生活的中心,社区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有所提升。与此同时协商、调解等非诉讼化解纠纷的手段在民间规则运用、与诉讼制度衔接等问题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其在定纷止争中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对此,本文认为在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该机制,不仅可以大大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 社区纠纷 协商 调解 非诉讼解决机制 基金项目:兰州交通大学校青年基金(项目编号:2014043) 。 作者简介:高岩,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吴佳?J,甘肃卫生职业学院,助理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

2、: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85-02 社区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德国,民政部在 1986 年第一次把“社区”的概念引入到城市管理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很多城市、县区已经告别乡镇时代,社区承担的工作越来越多,已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中心。同时伴随社会转型与改革的逐渐深入,各种矛盾也在最基层的社区汇集。建立完善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一方面可以分流诉讼案件的数量,减轻法院的压力,保证定纷止争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人际关系的良性互动,体现“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奠2定基础。本文在讨论化解纠纷的非诉讼方式时,仅以民间的解决方法为视角,即协商与广义民间调解制度,

3、不包括行政调解、仲裁等解决方式。一、社区纠纷的特点 社区纠纷是指发生在社区范围内以及与社区相关的组织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随着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发展,社区作为纠纷与矛盾最聚集的地方,不仅数量上有上升趋势,同时也呈现出很多新的特点: (一)社区纠纷多因生活琐碎事件引发 社区纠纷中最主要的就是家庭纠纷以及邻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多因生活当中的琐碎事件引发,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而在社区纠纷当中数量也最多。家庭纠纷主要是与婚姻、继承、赡养等有关的纠纷。邻里纠纷多因小额债务、装修、占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宠物饲养等问题引发。这些纠纷一般都不涉及大额标的,涉及人员也较少,但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形成积怨

4、,引发进一步冲突。 (二)社区纠纷的主体多样化 社区里的矛盾以往多发生在居民与居民之间,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区纠纷的主体也悄然发生着变化。比如现在多见的有关小区绿化、收费、停车等的物业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临街铺面经营者与小区居民之间因营业时间、排污等问题引发的纠纷等,主体一方由居民变为公司等机构。这类矛盾一般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容易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3(三)社区纠纷复杂化 以前社区纠纷所涉及的内容多与人身健康、财产等传统权利相关,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有关名誉权、姓名权等的纠纷不断增加。此外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因施工引起的扬尘问题、跳广场舞而引发的噪音问题、城市亮化工程而引

5、发的灯光污染问题等新型纠纷也越来越多,复杂程度也有所提升。 二、我国目前社区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社区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法 1.协商:协商一般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的过程。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简便易行,不伤和气。但是由于协商主体就是纠纷的主体,具有对抗性,故弊端就是不利于协议的达成,即使达成协议后,也容易反悔,造成履行困难。 2.调解:调解一般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在第三方的主持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有关事项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一般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 (1)民间调解。民间调解一般指在纠纷发生后,由家族成员、亲友或是邻居

6、当中办事公正、具有威严的人居间斡旋调解的一种方式,这也是我国最传统的一种调解方式。 (2)社会组织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国允许一些组织与团体参与纠纷的调解。实践中主要包括妇联、消费者协会、各种行业协会、管理委员会等组织。 4(3)人民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设立在社区的居委会,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 (二)存在的问题 1.私力救济缺乏引导: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当发生纠纷或是自身

7、权益受到侵犯后,由于私力救济本身效力的不确定性以及对其方式的不了解,诉讼反而成为人们维权的普遍选择,这也导致法院案件受理量的大幅升高,引发“诉讼爆炸”现象。由于一些简单、小额纠纷浪费了大量优质的司法资源,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案件数量的增加也必然会导致办案质量的下降。 2.调解人员专业素质普遍较低:社区人民调解员的构成比较复杂,既有社区的工作人员,也有聘任的人员,还有一些志愿者等,人员流动也较快,这样不利于调解人员工作的开展及调解经验的积累。同时法律对其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也较低,一般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即可。这样导致很多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水平较低,面对日益复杂的

8、社区纠纷更是难以应对。 3.民间规则运用缺乏指导:在社区纠纷发生后进行协商或是调解时,民间规则、公序良俗等的运用非常普遍。这些规则的运用虽然更利于在情感利益与纠纷利益之间保持适度协调,但是规则的不当运用就会造成与法律的冲突与违背。 4.调解协议效力薄弱:根据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5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是民事合同。这样的规定使得调解协议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力,而且一旦当事人反悔,使得整个调解过程变得没有意义。 三、其他国家有关社区纠纷非诉讼化解机制 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开展了有关非诉讼化解纠纷的探索与改革,其中对我国最有借鉴意义的主要是美国和日本

9、的 ADR 模式。 ADR 是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的联邦法院设有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估和简易陪审团等四种主要的解决纠纷的 ADR 模式,并且规定当事人在进行司法诉讼之前,必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是多种来解决纠纷。为了进一步保障 ADR 模式在诉前解决纠纷的效果,一些州的法律还规定了“强制调解”等配套制度。根据该制度的规定,不接受调解的一方若在诉讼中没有得到更有利的判决,要接受惩罚。正是由于诉讼与 ADR 模式的有效配合,使得只有不到 5%的纠纷最终进入到诉讼程序,保障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相比于英美法系的美国,大陆法

10、系的日本,也是非诉讼解决纠纷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之,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制度。其通过法律规定了大多数纠纷必须先行调解,并规定了一些不参与和履行调解的惩罚措施。通过鼓励调解,抑制诉讼的基本思路,使得日本也成为低诉讼率的国家。 四、完善我国非诉讼解决社区纠纷机制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对民间私利救济的引导 中国自古就有“息诉”的法律文化,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也不应由6法院独自承担化解纠纷的重任,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私力救济在化解普通纠纷时,有着诉讼不可替代的优势,不仅省时省力,还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可以充分利用社区与群众接触紧密的优势,通过对辖区内居民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加强人

11、们对私力救济方式、方法的了解。还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等措施,加强社区内部信息的沟通,便于对矛盾与冲突做出及时的处理。 此外,社区内部还可开放一些公共活动的场所,为社区居民的纠纷解决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首先,要提高社区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司法权的本质决定了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不可能唱“主角” ,但应保持“指导者”的角色。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所等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的培训、考核,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有条件的社区应该与辖区内有法律特长的单位、居民进行合作,或聘请律师等一些法律专业人事作为社区的兼职调解员。 其次,规范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进一步强化程序意

12、识。这样可以使调解工作更专业和高效,提高居民对人民调解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三)规范民间规则的适用 协商或是调解时,为了尽快达成共识,往往双方都要进行妥协,并不要求一定要严格的遵循法律。但是如何掌握这个“度” ,应当予以明确,“合情合理”与“合法”之间并不能划等号,所有民间规则运用必须在7法律的框架下来使用。对此要通过统一的有关调解法的立法,对其基本原则、程序及民间规则的适用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完善非诉讼化解机制与诉讼的衔接机制 首先,要对调解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人们对调解的不认同感主要源自其效力的薄弱;其次,要通过立法使调解与诉讼等司法程序能够有效的衔接。在此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的经

13、验,扩大强制调解的范围,并制定相应惩罚性规则,不接受调解一方应承担败诉等带来的风险。只有在保证调解与诉讼有效衔接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调解的作用。 我们应该结合我国非诉讼化解机制的特点,并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使其在化解社区纠纷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瞿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再分析与发展路径探讨兼论社区调解制度的完善.上海大学学报.2007(2). 2谢晖.论民间法与纠纷解决.法律科学.2011(5). 3范愉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丁丽娜、聂成涛编.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5左卫民、胡建萍、肖仕卫.试点与改革:建立和完善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法学论坛.2010(2). 6王咸刚.论我国城市社区的纠纷解决以社区内部解决为视角.8北京理工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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