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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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探讨摘 要 现今食品安全的消费警示已经被作为新型的行政行为之一,它在法律性质、以及规制等方面的认知度不够高。为此,需要弄清楚有关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消费警示的行政行为、或有关法律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加以法律规制。不仅为群众的健康提供保障,还对监督其行政行为具有一定意义。食品安全的消费警示在行为上其法律性质不具确定性,其行政行为也不具类型化,其在性质上具有法律行为。因此,食品安全的所有监管部门都有义务与权力检查食品在安全方面的信息,进而展现部门自身的职能。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消费 警示行为 法律性质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李俊飞,四川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66-02 食品安全在消费警示方面的行为具有的法律规制,通过其行政相关法律实现控制。而在食品安全方发布消费警示的行政行为,不仅需要法律、法规进行授权,还需要具有相应组织法作为依据,以便对该行政行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及授权等具有完善性的法律程序,进而在食品安全的消费警示行为中实现法治化规制。因此,从消费者具有的权益方面看,它有利于食品的消费者实现具有合理性、安全性消费,能够有效避免由于消费产生的财产伤害。这切实落实了食品安全法 ,使食品安全在日2常生活中得到有效的监督。但由于政府发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相关信

3、息工作中缺乏力度,致使对群众造成不满意的态度、以及缺乏较高的认识等问题。 一、浅论食品安全的消费警示行政行为 在食品安全方面公布其消费警示行政行为,主要是由其相对应的监管主体部门面对社会消费群体以及公而作出宣传食品安全信息的一种行为。它旨意在于:提醒社会所有群众对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予以留意的法律行为。作为行政的法律行为,其自身应该具备行政基础行为规范以及特征。根据主体部门具有的职能进行分析,此种警示行为必须完全由行政主体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行政行为。因此,该主体部门应该在组织法方面具有一定的职能,相反则会构成一定的越权、犯罪行为。所以说权力及其涉及的行为与手段都要具备与

4、行政职能相匹配的行政属性,进而作出有关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另外,从行政行为采用的方式分析,该行为在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因此表现为针对社会所有消费群体而实施的行为。所以严格说,又和行政的基础行为存在区别,它只针对于具体的个体。从某种角度与意义思考,它应该是其食品安全所属监管主体部门自愿、主动实施的公开性行政行为。通常情况下,利用政府机构的报刊版面、以及网络化宣传手段去向社会群体进行没有确定性的宣传与通知;而从所体现的意志进行综合性分析,其行为主要是行政机构的主体部门以发布的形式展开的消费警示,用以提醒广大消费群体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警惕,因此缺少多向性。 二、行政机构所公布的有关食品安全其消费警

5、示在行政行为方面暴3露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行政权限依据 根据行政主体部门所具备的职能,要想对食品安全发布有关消费警示的行政行为,就必须依附于行政主体部门去落实该行政行为。其发布的主体部门还必须要有组织法作为依据与支撑,才能展现行政行为的法律性。根据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有我国县级以上的行政机构等管理部门,才能依照自身具备的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有权公布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信息等。例如:在我国海口市,其行政管理机构利用食品安全法中的法规,明确了自身具备的行政职能。 另外,还存在一些质监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的委员会公开对外发布了一些有关消费警示行政行为。对于这些管理部门或是委员会在法律

6、上并不具备行政职能,其发布的一些行政行为实际上属于违背法律的一种行为。从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进行分析,还是由于其消费警示的行政行为在发布方面立法没有进行明确、集中的规定。只有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才能规定与约束其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 (二) 缺乏法律程序运作的合理性 行政决策在职能上还留有甄别与衡量的权利,为了能够在部门间客观、公正履行该权利,在工作中需要将行政程序以透明化形式表现出来。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与指出消费警示行政行为在发布方面具有的目的性、实效性以及应用的方式或手段等,因此给行政机构提供了发布该行政行为的空间。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提及了要由其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公布的行政行为,并要保证信

7、息的准确性、实效性以及客观性,但4是不具有明确性的提及必然会导致其发布职权行政问题的产生。虽然是政府机构对信息进行公开的一种行政形式,但许多行政机构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程序去办事,使行政行为在内容审核上不具有真实性。例如:热门的砒霜门事件,就严重违背了法律应有的公正程序。 三、探讨食品安全在消费警示行政行为方面具有的法律性质 从本质进行分析,该行政行为在性质上不具有确定性,在行政性质上具体体现:法律与事实行为,其中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一定的效果,进而利用行政行为干预社会群体的权益。它们在行政行为的落实中,事实行为、法律行为都没有具体的界定,因此具有较强的模糊性。 例如:食品安全的消费

8、警示行政行为,虽然不是为了限定他人的权利,但却呈现出事实行为,进而转变成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在性质上将行政行为以特殊的形式呈现出来,进而体现事实行为转变的最终结果。因此,可以说事实行为实际上是以中产生事实与结果作为导向,进而诱发法律行为,可将其归纳为权力行为的行列中。例如:某行政管理机构对统一绿茶发布出含有砒霜的警示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了行为效果。主要是因为:该机构发布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相对人,盲目的发布了食品安全信息存在的风险因子。 另外,在法律行为上明确了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管的职责。与此同时,也对相对人在权利上造成严重影响。所以经过对行政行为具有的法律性质分析,事实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基础。该事实

9、行为不受法律所约束,但5却改变了事实的一种行为,它在状态上应该针对某一特定食品而展开行为,进而为消费者提供风险警示信息。它只告知了没有制定的消费群体,也没有设定制定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中的权力,因此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 它在性质上可划分为,有法律、无法律的规定情形。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使食品相关监理部门依照自身职能去发布安全信息,在范围与程序上都具有明确性的法律规定。其主体下设的部门,在职能上限制于公布日常监理信息,并具有固定的法规,所以必须要按照程序去执行;而法律规定的情形,要求行政行为要以特定的日期、状况为基础,进而向消费群体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警示信息。例如:监管行政机构若想发布有关饮食的警示

10、信息以便提醒消费群体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餐饮单位的证件、卫生、环境以及信誉等。对于食品的安全性不应该粗心大意,否则会影响自身身体健康。在用餐的环节中,应该多多注意微小细节问题。例如:不适宜吃生、冷、硬、辣以及带有怪味的食物,以免给身体带来疾病的困扰。 故此,在实际的行政行为中,其事实行为并没有与法律行为之间发生转变,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四、探讨食品安全在消费警示行政行为方面具有的法律规制 (一)实体法的规制 实体法在法律规制方面,主要是对行政机构所发布的行政行为在权利来源、甄别衡量方面提供的空间进行法律控制,以此明确该行政主体队发布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进而避免产生越权等违

11、法行为。行政行为的发布应该建立在法治原则之上,不能违反法律规制,发布的一切行政6行为都要具备事务权限、以及地域性管辖权限。 另外,在内容与依据上要具有合法性,主要是不能发布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就会触碰有关行政权限的法律责任,所以有关法律务必要对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行为在权限等方面实施实体法的法律规定。 (二)程序法的规制 行政行为在发布过程中应有也程序法在法律上进行规制与控制,其行政机构在使用自身职能时,应为行政行为的发布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使法律规制具有内在、外在的双重价值。对内在价值进行分析,它的取向主要是公正性、效率性;而外在价值,主要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以展现规范性、制约

12、性。另外,行政主体部门在发布行政行为过程中,定要按照程序规定的原则去落实。 例如:在食品安全法中虽然规定由国家实施统一发布行政行为制度,但没有对具体程序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制。由于在立法上出现的失误,致使安全信息在行为发布中产生了随意性。这样的缺陷对行政权力的规范造成一定难度,因此容易使相对人在法律中的权益遭受侵害。为此,有必要对行政行为实施程序法,进一步落实法律规制。 通过对行政机构所公布的行政行为在实施中呈现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探讨了食品安全其行政行为具有的法律性质、规制等。因而,需要对其展开具有深度的研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与明确行政机构的工作职能。只有对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在行政行为方面实施

13、法律的规制,才能有效维护其相对人、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行政行为在发7布过程中具有的法律性质,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以确保消费群体的健康。 参考文献: 1隋洪明.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综合规制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3(10). 2于杨曜.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兼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之法理解析.学海.2012,10(1). 3张铃.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从保护消费者权利角度.西南财经大学.2010,11(15). 4王可山、李秉龙.食品安全问题及其规制探讨.现代经济探讨.2010,8(4). 5何骏.行政公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制度的检视与反思.行政改革与实践.2014,4(25). 6徐信贵.食品安全消费警示的双重效应与责任判定.学术研究.2015,11(4). 7张亚军.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刑法规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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