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摘 要 本文根据笔者长期大量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经过整理和分析,结合经常遇到的建筑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供货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合同等阐述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建筑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供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参考交流之用。 关键词 施工企业 合同履行 项目负责人 作者简介:王兵堂,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65-02 一、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项目负责人有时直接参与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但大多数时候只是建设施工合同的执行
2、者,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一般安排公司项目经理去实际履行合同,组织人员具体施工。为此,本文简单讲讲项目负责人如何执行好施工合同及在施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尤其是 2013 年版的建设施工合同适用后,项目负责人在索赔等环节应当注意的程序及期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 作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为了更好地执行合同,主要需要对合同中以下内容给予足够的理解和重视。 21.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现场负责人及监理公司现场负责人都有明确的约定,合同中会记载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如果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有变化的,一定需要人员发生变化单位书面确认。 2.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要搞清合同对一些期限
3、的约定,比如在合同中大多对工期延误都有明确专用条款约定,如: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形,承包人提交工程联系单,甲乙方及监理方三方签字确认,甲方逾期 3 日不书面答复,视为认可。这里就需要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施工合同中,要注意合同是如何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就要对应合同约定去执行,不能按照项目负责人平时惯用的方式去理解合同。 3.合同对进度款支付节点的约定,支付账号的约定,这些内容项目负责人都要充分的理解并严格执行。 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支付节点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进度款,并保留原始材料。 工程款支付账号有专门约定的,要求对方直接向约定账号支付工程款,如有变动,需要书面通知对方。以免发生支付
4、款项的纠纷。 4.看看合同条款是否完整。项目负责人在接过建设施工合同后,一定要看看合同是否有完整的签章签字以及签订日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现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盖章,或是缺少合同签订日期。缺少以上内容,在合同执行中或是后来的纠纷解决中,都留有无法弥补的问题。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500 万元保证金。自本合同签订届满 18 个月,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如这个合同没有明确的签订日期,那么以上约定的保证金什么时3候支付及退还就无法计算起算点,给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留下隐患。 项目负责人如果发现合同签订的不完整,可及时向施工企业发反映,此时,施工企业
5、找到开发商补充这些内容还为时未晚。 5.随着 2015 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定由工程所在地管辖,即专属管辖。在合同中不得对管辖地进行约定,但是可以约定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样就可以约定施工方所在地的仲裁委来解决。 三、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 项目负责人在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就要在实际中,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这里常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程联系单没有签字,或大多数工程联系单是空白的。这给以后的决算及索赔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因为包括变更等在内的工程联系单或经济签证是结算进度款及总工程款最直接的证据。这里就要求项目
6、负责人要积极的要求甲方给予签字或盖章。 2.经济签证或工程联系单上签字人和合同约定的甲方人员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工程联系单或经济签证上的甲方人员签字并非合同上约定的人员。这里需要指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一定要注意合同上约定的内容,如果合同约定甲方在场代表是张三,李四的签字往往是不被甲方认可的。如果合同约定的甲方代表人员不在现场最好是让甲方盖章,或是让甲方书面说明李四的签字代表甲方。 3.履行签证等一定要用书面的方式,并且需要原件,不能以传真、复印件来代替。司法实践中,有时为了方便,对双方来往文件直接以传4真等方式来进行传递,这给以后的纠纷解决带来了法律风险,因为在证据上讲究原件的效力
7、,如没有原件,对方不予认可的话,法庭无法采纳该证据,最终导致维权无效。 所以,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和甲方或监理方等,按照合同约定往来经济签证等书面资料时一定要注重书面的形式并是原件。 4.要注重证据的收集,文件资料的管理。在实践中,项目负责人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送达了相关的书面资料,但是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一旦对方否认收到,项目负责人毫无办法说明自己的主张。这里就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给甲方或监理方送达资料时应当一式几份,在送达的时候让对方在自己的一份上注明收到,并注明收到的日期。如果是采用邮寄送达时,一定要将邮寄材料的名称或编号填写在快递单上,最好是采用EMS 邮寄,并加盖邮戳,并且要保留好存根。 以
8、上是项目负责人最常见的在执行合同中遇到的问题,还有很多类似问题需要学习和解决。这里不一一论述。针对项目负责人日常的合同及文件管理,简单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注重书面资料的归类和保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注重施工质量和公司的同时,更要注重一个项目从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这一整个过程的所有书面资料的归类和保管。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培养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为了实行 2013 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过期制度,对合同履行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工程量发生纠纷,主要涉及到工程量的变更,一旦工程量变更5又直接影响到工期的变化,这就
9、涉及到索赔。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适应未来的建筑领域的变化,必须加强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资料制度化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应当配备法律和建筑方面的人才,培养管理人员证据收集管理意识,为工程的索赔、结算、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适应新的合同制度的推广。 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管理项目及履行合同中必须制定
10、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1.始终保持高度鉴证和索赔意识,一旦有涉及到工程量的增加,应及时向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交书面确认材料,并让对方签收认可。否则,施工企业的增加工程量将不会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工期也无法索赔。 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定要确保索赔、经济鉴证等资料的完整性,对原件一定完整的保留,原件的去处一定要有登记跟踪,防止一旦和建设单位发生纠纷,因原件丢失而导致建设单位不予认可的法律风险。 3.一旦出现一方不确认或拒绝签证的,负责人应当通过 EMS 快递,遇到涉及数额较大的或重要资料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记录整个送达过6程,并记录现场实际情况。 4.建设单位一定要仔细了解合同,
11、对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在涉及经济签证和索赔时严格执行。否则导致放弃确认和索赔的风险。 5.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对方提供月工程量的材料,以便更好的索要工程进度款。 6.对于建设单位只对工程变更事实的确认,但对于具体的工程量不予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需要对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具体数额及计算依据提交对方,让对方予以确认。 7.以上所有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平时和对方有良好的沟通,尽量不要采用明显的对抗方法来处理,这样不利于以上材料的收集和管理。 8.工程签证和索赔均属于专业法律问题但同时又涉及工程计量、造价等专业,必要时应聘请律师参与相应的签证和索赔的过程管理和控制。五、结语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建筑市场尤为突出,建设单位的法务管理的逐步加强,更需要施工企业对法务管理的投入。施工企业一旦涉及诉讼,就凸显出合同管理的重要,只有具有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来支撑自己的诉求。 参考文献: 1于爱涛.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探讨.科技视界.2013.4.15. 2朱树英.应对新版合同重点在十二个问题.建筑.20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