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场经济特质与民商法之品格摘 要 民商法指的是民法和商法,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有两种体制: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根据我国现在市场经济的特质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采取的应该是民商合一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这就亟需民商立法来促进市场的经济发展。民商立法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把握市场经济的特质,构建合理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即商品经济,它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经济形态。不同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不一样,但是都经历了该阶段,都有着共同的特质,因此民商法又有着参考价值。公平与公正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质和民商法必须具备的品格。 关键词 市场经济 特质 民商法 品格 中图分类
2、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264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它是我国现有的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是一种新的方式,不再像上个世纪的计划经济一样由国家来引导,当下的市场经济完全是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体制来引导。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农业不再在社会经济中占领决定性的地位,工业后来居上成为市场经济中最有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市场营销成为市场的普遍形式,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的特质是自主性,竞争性,2平等性,开放性,有序性。市场经济关系反映了社会财产和人身之家
3、的关系,因此,制定合理的民商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所以,本文探讨的就是市场经济特质决定的民商法应该具有的品格。一、民商法具有平等性品格 市场经济就是一个交换的过程,在交换的过程中,交换者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因此,交换着双方必须在交换过程中抱着一个平等的心态和姿态来进行。商品经济一直以来都是平等的。在经济制度还比较落后的时候,人们在物物交换过程中就秉持着一个平等的意识,默认彼此之间是平等的个人,他们在互相交换自己物品的时候,就已经认识到这点了。这种关系经过不断的演化,也就是现在的契约形式。在交换的过程中,人们关注的只是物品之间的关系,和个人的身份地位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无论是平民
4、百姓,还是富贵商贾,在物物交换的过程中都是平等的。恩格斯说过:“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劳动产品按照这个价值尺度在权力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之间自由交换,这些正如马克思已经证明的就是现代资产阶级全部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意识形态建立于其上的现实基础。 ” 市场经济的特质之一平等性决定了民商法的品格之一就是平等性。因此,我们可以说,平等性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必须具备的要素。不管怎样,平等性是民商法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价值所在。只有保障了平等的交易,市场经济才能得到有序的发展。3二、民商法具有多元性的品格 在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物品的种类及分布都是千差万别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亦是如此。
5、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的发展水平不同,社会需求也会随之改变,社会的生产力也是大不一样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得到稳定快速的发展,市场的规模不能一成不变,经营方式也不能固守着落后的方式。因此,这种经济制度下民商法就要具有多元性的品格。 民商法的多元性表现在很多方面,包括多元的主体,多元的权利与义务,多元的行为等。多元的主体主要指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民商主体,有自然的个人,还有各种投资机构和管理机构等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多元的权利与义务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既能享有自己应得的权利,也要履行自己应负的义务。因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的身份是多元的,因此,每个身份应该享有的
6、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要进行,所以,对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来说,权利与义务也是多元的。同样,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也是多元的,在民商法中,主体实施的行为有单方行为,也有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行为的主体不同,形式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市场经济的行为也是多元的。对于民商行为来说,多元性使得民商法更加丰富多彩,充满不同的可能。 三、 民商法具有交换性的品格 商品时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市场是交换商品或者劳动力的场所。因此,市场经济具有交换性。不同的主体在市场中互相交换自己需要的商品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交换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实物和虚物。4市场经济的交换通常是双方拟定一个价值来满足双方的需求,这样交换的行为才能进行下去
7、。 市场经济的特质之一交换性要求就要求民商法保证市场的交换能够顺利合法的进行下去,所有,民商法的交换性就体现在交换者之间交换的合理,交换性使得民商法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为商品的流通提供有力的保障。这些规章制度有利于商品的交换,有利于商品交换的顺畅和安全。市场经济的交换是一种方式而非目的,因此,对于一些不合法的交换应该命令禁止,但是,这些禁止并不影响民商法具有交换性的品格。 四、民商法具有自主性的品格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不同资源的分布不是平均的,但是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的特质,所以只有在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和意识自由的前提下市场经济才能顺利的发展。参加交换的主体都是
8、自由的,因此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选择,具有自主性。 市场经济的自主性这一特质就要求了民商法具有自主性的品格。商品经济中的交换行为是自由选择的,不存在逼迫行为,因此,商品经济中的每个主体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希望交换的主体。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产生的民商法体现了自主性的特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自愿”原则就是自主性的体现。不仅仅是民商法,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无不体现着自主,自愿,自由的精神。所以,在民商法的发展和推广过程中,应该坚持这一理念不动摇。 五、 民商法具有信用性的品格 5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是平等的,同时交换的主体也应该有信用。既然是交换,双方就应该互相信任。只有双方都讲信用,交换才能不断的进行
9、下去,因此,信用是交换的基本要求,交换是信用的最终结果,所以交换是以双方存在信任为前提。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特质之一,讲信用是我们从小到大不断强调的要求。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中,信用的珍贵性尤为重要。当下的市场经济存在一些鱼目混珠,尔虞我诈的现象,与我们强调的信用背道而驰,所以,民商法中具有信用性的品格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信用有多种存在形式。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法律信用和司法信用等构成了庞大的信用体系。在各种信用关系中每种信用都不是独立的,在这个信用体系中,信用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所以,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信用也是市场经济的特质之一。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中,信用的范
10、畴不断扩大,使民商法能够保障交换主体的利益,民商法也具有了明显的信用品格。 六、 民商法具有利益性的品格 在市场经济中,不同的交换主体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利益。商品的交换是为了获取利益,因此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利益性。利益是市场经济中追求的目标,有了利益,才能满足生活的基本要求。因此,市场经济就是利益经济,没有利益,那么交易就不会发生,利益是交易的最终目的。追求利益是人类共有的天性和本能,如果没有了这种本能,人类就不会得到发展,甚至连生存都是一个难题,正是由于利益的驱使,人类社会才能不断的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的双方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来作为交换的标准的。他们的行为受到当时市场的
11、6影响,在市场的不断变化中比较着如何得到最高的利益,这种行为使得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利益性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质,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通常是以货币来衡量的,因此,财富的标准就是货币的多少。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交易的形式变得多种多样,交易不再只是实物之间的交换,同时出现了一些虚拟物品之间的交换,比如股份,证券等。但是,不管是何种形式的交换,其交换的目的都是为了利益。所以,现在的市场经济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它不仅仅是货币经济,同时它也是证券经济。 民商法中的利益性由市场经济的利益性决定。其实,民商法规定了社会财产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本身就是财
12、产法。所以,为了保护人们的财产观念和制度的创新,民商法的利益色彩在不断的加重。 七、 民商法具有知识性的品格 在当今日新月异的时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就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自身的能力。 “知识就是力量” ,知识能够创造财富,能够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提升都是需要知识来做支撑的。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知识性要求民商法具有知识性的品格。民商法中知识性的体现就是知识产权。民商法中增加知识产权法来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通过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保护能够促进他们更好的利用知识创造财富和力量。有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他们
13、将会更加乐于利用知识钻研出一些新的科技与发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丰富贡7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民商法中对知识的保护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运用。 八、 民商法具有开放性的品格 市场经济之所以成为市场经济,就是和上个世纪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计划经济中的交换行为和交换主体都是国家和政府规定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各种规章制度都是比较开放包容的,旨在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氛围,能够使各个主体在市场一定范围中自由的进行交易。只有拥有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繁荣起来。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民商法能够保障这种开放性的发展,所以,民商法的品格之一就是开放性。在市场交易中存在激烈的竞争,会有不同的情况发生,
14、所以开放性能够包容各种情况,使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但是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开放性的特质,所以民商法中关于开放性的品格还要进一步完善。 九、结论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民商法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制定出具有符合市场经济特质的品格。民商法中的这些品格保障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的发展,同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经济的进步。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平等,自由,交换,利益,信用是其中最为基本的特质,而多元性,开放性,知识性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因此,我国在制定民商法的时候,应该在其中能够反映出市场经济的特质,从而表现出民商法应有的品格。只有这样,我们的民商法才能符合当今时代的要求,能够真正的为市场经济而服务,为整个社会的发展提供无尽的生命力。 8参考文献: 1冯玉军.法律与经济推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赵立宝.论经济法个民商法的关系.法制与经济.2010(10). 3李昌庚.新路径视野下的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学的关系.理论与现代.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