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姻法》夫妻房产认定的弊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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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论婚姻法夫妻房产认定的弊端【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房产成为了我国居民重要的财产。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首先分析我国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其次分析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房产认定,最后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规定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房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提升,房地产价格也在不断地攀升,房地产投资已经成为了我国居民重要的投资手段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房地产的财产归属必将成为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重要纠纷。 一、我国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

2、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的此项司法解释,从男女平等、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更好地保护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在不同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空白,此项司法解释一出现,比我国老的婚姻法在房产的划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具有滞2后性,在现实的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案件千奇百怪,问题层出不穷,涉及到分割房产纠纷的案件更是千差万别,新的婚姻法解释无

3、法满足离婚案件的社会现实需要。故而,在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存在一定的漏洞,还需要我们加强对婚姻法的进一步解释,促进婚姻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房产认定 (一)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的配偶关系是从夫妻关系确定之日起就已经正式确定,夫妻关系包含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还是一种私权的关系,有其独立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合为一体。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

4、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夫妻一方对外负债而且第三人又知道的,由负债的一方当事人独力对外承担责任。 (二)我国婚姻法中夫妻房产认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地产,3产权的登记写的是夫妻双方名下的,则这个房产可以认定该房地产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的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

5、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进行财产划分。此项婚姻法的规定一出现,比我国老的婚姻法在房产的划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一方面,法律具有自身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无法预见和包容全部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离婚案件千奇百怪,问题层出不穷,涉及到房地产的案件更是千差万别。而且,现实生活中有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实际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划分和保障。 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规定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第三条规定:结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

6、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可以将这个不动产视为对夫妻一方的单独赠予,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条的自相矛盾。婚姻法规定,在夫妻的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继承或者遗嘱事项的时候,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的财产。根据以上的规定,除了夫妻一方的父母做出了意思表示,否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项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结婚后,夫妻双方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不动产的,并且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可以将这个不动产视为对夫妻一方的单独赠予,属于一4方的财产。按照法理,司法解释作为后法,是一种完善法律、补充法律、修改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前法与后

7、法存在矛盾时,后法优于前法。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按照司法解释进行解释,造成前法与后法自相矛盾,这不能不说是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不严谨。 第二,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成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项规定太过笼统,没有进行其他方面的罗列,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实际情况没有做到很好的规范。 综上所述,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的认定需要进行区别对待。首先应当以夫妻双方的财产共有为主体,但是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约定单独拥有财产,对于赠予和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其次,还需要对当事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条件进行罗列,使得法条的操作性变得更强

8、。 2、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可以认定该房地产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的夫妻双方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进行财产划分。这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这种规定与我国的多项法律制度的理念相冲突,冲突主要表现在: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相冲突,和我国的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原则相冲突,和不动产权的公示公信制度相违背。在离婚的案件中,立法者立法的出发点是公平公正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但是,现实的案件太过复杂和多样,出现的结果往往违背立法者的意愿,甚至出现5了立法的空白点。例如, 婚姻

9、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卖之后,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如何维护法律没有做出规定,需要我国进行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上,本文认为可以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审判,判决房子已经归第三人所有,但是房子的收益可以在夫妻双方之间按照父母购买的份额进行划分。 (二)婚前一方按揭购房产权归属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

10、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前就按揭买了房子,婚后双方共同按揭买房的归属进行了规定。这项规定体现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理念。本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法律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后共同还贷进行了定义,定义为一种债权的关系。在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破裂的时候,房子所有的一方只需要补偿另一方的还贷款项和房屋增值的部分即可。对于这一规定,本文认为,对于增值的规定并没有进行很好的规定,增值除了自然的升值之外,还应当包含其他的增值方式。对此,我国的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针对以上的问题,本文认为我们可以除了自然增值的部分也写入法律的规定中。例如,一方在在婚前进行了购房,在婚后,另一方对该房屋投入了

11、大量的劳动,花费了巨大的财力也算是增值的一个表现。对于6这部分,本文认为也可以算作增值的部分给予补偿。例如,婚前,甲陪着乙选购婚房,期间做了大量的分析,最终选择了一处不错的地点。后两人离婚,本文认为对于婚前甲的无私行为也应按照增值的部分进行补偿。 (三)以一方名义参加的房改房产权归属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房改房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特殊的产物。房改房主要包含有以下一些缺点: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房改房我国允许共同出资购买,这就使得房改房可以登记在多人的名下。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这就使得我国的房改房的产权问题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使得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针对以上的情况,本文认为,

12、在我国的历史上,存在福利分房的政策。房改房是政府在考虑众多条件的情况下,实现的对职工的一种福利政策。房改房首先是由于父母的身份才得到的财产,故而,对于房改房应当认为是父母的财产。所以,对于房改房的产权所有问题,我们需要做好公示制度的落实,首先应当规定房改房的产权所有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规定进行规定。其次,对于对房改房的产权有异议的夫妻双方,应当按照房改房最先是由夫妻中的哪一位获得的进行产权划分,对于增值的部分可以不给与补偿。因为在房改房增值之前就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属于婚后所得。如果当事人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71栗生武夫,胡长清.婚姻法之近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程维荣,袁奇钧,顾肖荣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万伟伟.解释三形势下夫妻离婚时的房屋归属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05). 4邢昊然.谁动了谁的奶酪婚姻法解释三不动产若干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2) ,第 13 卷第 6 期. 5马明茹,辛桂香.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纠纷探析浅议解释三J.法学新论,2011(9). 作者简介 林稚晨(1990) ,女,汉族,广东阳江市人,公职律师,国际注册法律顾问师,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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