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手语翻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其完善摘 要 手语翻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程度对于维护聋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手语翻译制度在立法上少且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致使手语翻译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手语翻译人员的地位不明确、聘请程序不规范、缺乏制约和监督机制、水平参差不齐。加之传统观念的束缚,手语翻译人员的薪酬、职业化进程等问题也愈加凸显。本文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制度及理念,在各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手语翻译 聋哑人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杨雅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刘佳慧,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刘文娟,
2、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欧凯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306 手语翻译制度是指在涉及聋哑人的司法程序中聘请具备一定资质的手语翻译人员为其提供翻译服务,弥补聋哑人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沟通交流存在的障碍,为司法机关顺利履行职责与保障聋哑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制度。完善的手语翻译制度对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2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手语翻译制度由于立法、司法、社会观念等一系列原因导致手语翻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为维
3、护聋哑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针对手语翻译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的进一步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手语翻译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手语翻译人员的水平和资格问题 参与法庭诉讼对手语翻译员水平的要求颇高,然,在诉讼实践中手语翻译人员的水平层次不齐,虽部分翻译人员专业知识丰富,素质较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沟通能力较差、水平一般的手语翻译员。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要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但并未对“通晓”标准并未进一步规定。多数手语翻译员对法律术语的概念模糊不清,无法准确表达;有的手语翻译员不能正确表达聋哑人的意思,不利于案件调查的准确性,增大了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损害公平正义。
4、其次,由于多数手语翻译员学习的是文法手语,即类手语翻译中的“普通话” ,而多数聋人受限于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没有系统地学习文法手语,更多的是使用自然手语,即自然习得的手语,与文法手语具有较大的出入。此外,手语区域化程度十分突出也为手语翻译员“通晓”的模糊标准摆设了一道障碍。 我国目前对司法实践中手语翻译员的资格审定、翻译水平、法律素养等方面均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加之公检法机关就手语翻译员的选定范围较窄,而手语翻译员在司法实践中又几乎均为兼职,无法最大程度上保证手语翻译的准确性。 3(二)手语翻译人员的聘请程序问题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聘请手语翻译程序上缺少法律依据,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不少案件的翻译员
5、聘请是由副检察长或办案处领导,甚至直接由办案人员决定。 聘请手语翻译员的时间与地点的选择和手语翻译员是“临时工”还是“合同工”等问题需要法律进一步规定明确。通过走访调查,不少上海的公检法系统各有一名“御用手语翻译员” ,聘请程序也也就简略成办案人员的一通电话。 (三)手语翻译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问题 如前所述,公检法机关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手语翻译员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严重制约了手语翻译的准确度、侵犯了聋哑群体的公平审判权。此外,当前手语翻译未职业化,没有专门从事手语翻译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在讼过程中聘请的手语翻译人员主要是聋哑学校的老师,也未设立相应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致使手语翻译人员管理
6、混乱,如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缺少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等,对于出现翻译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翻译失实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情况,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制。 (四)手语翻译人员的回避 近亲属或朋友能否为聋哑人进行翻译?同一手语翻译员能否同时为共同犯罪的数名聋哑犯罪嫌疑人进行翻译?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聘请翻译人员多属于临时性工作,司法机关事前很少全面调查和掌握翻译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条件,加之在讯问、取证、庭审时很少向又聋又哑的诉讼当事人告知具有申请翻译人4员回避的权利,使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未得到全面落实,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事诉讼基本规则的要求。 目前仍没有相关法律条款对
7、这个问题有任何规定。 二、国外手语翻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较之国外手语翻译的发展,我国的手语翻译制度目前仍停留在初步阶段,尤其是手语翻译职业化的问题,部分发达国家更是遥遥领先。以美国为例,我国可以从手语翻译行业发展、翻译资格审查制度、高等教育以及立法方面这四部分进行借鉴。 (一)美国手语翻译制度的启示 1.手语翻译行业发展: 目前,手语翻译在美国已经成为了一个发展成熟的行业,专职的手语翻译人数已高达 9000。这些翻译由美国手语翻译注册中心和美国聋人协会进行共同管理。 我国首先应当效仿美国建立起一个能统一管理手语翻译的机构或者组织,对有资质的手语翻译员进行认定和注册,统一管理。 手语翻译的职业化
8、问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以上是最为基本的框架要求,只有建立在上述条件之上,手语翻译制度才能逐步完善。 2.翻译资格审查制度: 美国的两大手语翻译认证机构:美国手语翻译注册中心与美国聋人协会同时也对这些翻译进行统一的管理。 我国目前仅有上海地区有手语翻译考证制度,并且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但据普遍反映,即使考出了证书也并不具备一定的翻5译能力。 我国应当在手语翻译的资格认定的考试中,借鉴美国聋人协会的考试方式,以聋人为考官进行考察,这样才能更好地让通过认定的翻译为聋人服务。 3.高等教育: 美国高校手语翻译专业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现在 130 多所大学开设手语翻译专业,其中 100 所
9、是大专层次,30 多所本科层次,还有一些学校已经开始了手语翻译硕士教育,不同层次的教育有着不同的课程设置。 我国目前仅有十几所高校开设了手语翻译专业,所涉及的地域也不广泛。目前我国已有 2700 多万的聋人,位列世界首位,但手语翻译资源却非常缺乏,可以说是已经到了“青黄不接”的地步。 在这供求极度不平衡的状况下,在各大高校增设手语翻译专业势在必行,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在各个专业领域方面将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4.立法方面: 虽然,美国并没有为聋人单独设立相关法案,但是美国残疾人法案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各个机构组织必须为听障人士提供辅助设施和服务以保证其平等参与或享用公共服务和社会活动。 当前,我国并
10、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来对聋人乃至残疾人的权益问题进行保护,反之,直接导致了聋人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就业困难,生活水平较差。手语翻译这一职业因为没有一定硬性需求,也就沦落为了一个前路艰辛的“志愿者”工作。 我国亟需一部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法律,这不仅对于残疾人而6言非常重要,这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提高社会就业率及就业水平而言也将成为关键的因素。 5.司法方面: 美国最高法院将出现 1 批听力有困难的律师,13 名聋人或者听力有困难的律师,将在近期正式加入出庭律师团队。 此举旨在鼓励残障人士,包括听障人士投身司法生涯,考虑法律职业,对各种背景的人持开放态度。 综上所述,手语翻译机制的完善是一个漫长并
11、且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首先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建立起相关机制的框架,而后再就一些细节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为手语翻译和聋人这两个群体构建起桥梁。(二)欧盟手语翻译制度启示 1.设立欧洲法律翻译协会: 欧盟设立的欧洲法律翻译协会将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口笔译和手语翻译组成的专业协会与普通协会联合起来,并通过强化沟通协作与培训研讨,使各成员国拥有统一的法律口笔译标准,极大地提升了欧盟相关翻译人员的职业水准。 2.拥有较完善的手语翻译员信息数据库: 欧盟司法系统内的手语翻译员并非通过外聘获取,对于欧洲法官或公诉人而言,其只需在信息数据库中挑选符合案件时间和地点的手语翻译员即可,因此不存在招聘难的问题。
12、较之中国手语翻译员不得不兼职司法翻译工作的情况不同,欧洲司7法系统不需要全职的手语翻译员。由此可见,数据库的建立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综上,虽然欧盟只在欧洲人权法 (ECHR)第 6 条中提及了聋哑群体的公正审判权,Council of Europes Recommendation R (94)12中规定了法官的责任与义务, 但是欧洲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时代和科技的发展,切实保障着聋哑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 英国手语翻译制度的借鉴 英国翻译员一贯的做法是,即使在法庭上发生了无关紧要的事,他也会翻译给聋人看。 什么都翻译的态度虽然使得手语翻译员就像一个智能的翻译机器,却恰恰弥补了手语翻译员欠缺
13、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弊端。当手语翻译员遇到翻不了或听聋哑诉讼参与人无法理解时,翻译员会会控方或检方示意并请求其更进一步地阐述相关内容。 三、我国手语翻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 (一)立法完善 我国手语翻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有关手语翻译制度的立法也是零星地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之中,没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制。而目前存在的寥寥无几的条文由于规范的太笼统,因而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和聋哑人的翻译制度;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第一百零六条规“诉讼参与人”包括翻译人员等。但这些规定只是确立了
14、刑事诉讼中的翻译制度基础观念,翻译制度本身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且仅有的这些规定远远不8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例如关于什么人能够担任翻译人员、如何选聘翻译人员、对翻译工作直接造成的冤假错案如何追究翻译人员的相关责任、如何保护翻译人员不因案件受到打击报复保护制度等。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关于手语翻译在司法实践中的专门立法,保障手语翻译人员在侦察、起诉、审判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促进司法活动顺利进行。 1.关于手语翻译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 手语翻译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法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沟通的桥梁,在听人与健人之间运用自己的语言知识和相应的法律知识不断将语言在不同形式中
15、转换,需要专业的资质才能胜任。同时,法庭的庄严肃穆以及法庭上言语激烈的对峙需要手语翻译人员具有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过硬的专业水准。故,手语翻译人员所因具备的技能实际上与专业的鉴定人员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立法应规定手语翻译人员与专业的鉴定人员具有同等地位,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社会地位。 2.关于手语翻译人员的介入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 手语翻译人员作为司法机关聘请的专家证人,只有具备具体的聘请程序才能保障司法的最终公正,正如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 首先,司法机关在聘请手语翻译人员时,要先检查其资格与等级水平,保障翻译的准确性。 其次,聘请时因有专门的法律委托书,以法律
16、文书形式更能明确手语翻译人员的具体权利义务。 9最后,立法应规定在有手语翻译人员参与的司法活动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就算翻译发生了错误也可以提供查找依据。 3.关于手语翻译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监督问题: 手语翻译人员往往重视语言而忽视法律。因此,在聘任之前有必要界入一个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弥补其自身法律的空白,增强其责任感。同时,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在手语翻译方面也是十分重要的,有案件利害关系的手语翻译人员应主动回避,也可由聋哑人主动提出。我们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聘请不同的翻译人员,对于不同的诉讼主体聘用不同的翻译人员以及避免对两个及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只用一个手语翻译人员。
17、对于故意或者行为恶劣的翻译人员的错误翻译可以给予刑事处罚;对于轻微或者过失导致的错误,应予以改正和补救,必要时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二)司法实践中的手语翻译员职业化完善 2007 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十大新兴职业中,手语翻译员位列其中,标志着中国手语翻译职业化的正式启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手语翻译职业化处于起始阶段,发展较缓慢,专业化程度低,高水平的手语翻译员极其匮乏。 手语翻译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前提是要有足够多并且质量有保障的翻译员,只有手语翻译成为一种公认的职业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才会有更多的人才跻身到手语翻译行业。 1.关于手语翻译人员的薪资酬劳方面: 口译和手译都是
18、作为解决语言障碍的方式,其劳动量、前期投入程度基本相同,甚至可以说,手语翻译在一定程度上比口译有更高的要求。10作为一种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一种语言,手语不仅需要嘴,还需要手势和面部表情的配合。同时,手语还分为自然手语和文字手语,在不同地区相同的语句也有不同手语来表达,其复杂程度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但实践中,口译人员的酬劳往往比手语翻译人员的酬劳要高得多。因此,有必要对手语翻译人员的薪酬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规定一个手语翻译员的报酬浮动标准,同时结合其具体的劳动量和工作的复杂程度予以增减,由聘请的司法机关予以支付。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少不了政府和财政的支持。 2.关于手语翻译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 根据
19、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聋人群体表示手语翻译人员存在表情呆滞、手势动作太小、手语不清晰、死板的手势汉语等一系列问题。 而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不仅是因为手语翻译人员本身能力问题,更在于缺乏手语翻译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手语翻译人员在司法中是否能够胜任其职,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手语语言功底,还要求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很多法律术语在传统手语里是无法表达的,这就需要手语翻译人员通过专业的培训将法律术语转换成聋人能够理解的手语,保障沟通交流的顺利进行。因此,要制定相应的资格认证体系,根据相同的标准将手语翻译资格分为不同的等级;同时制定全国性的翻译人员登记制度,通过定期的培训、考核、登记建立全国性的人才资源库;成立全国性的隶属于司法系统的管理机构,保障手语翻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顺利运行。 3.关于手语翻译人员市场化运作: 我国目前手语翻译人员由于职业化刚刚起步,往往存在就业难,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