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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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收入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探讨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转型,贫富差距日趋扩大。累进性的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诸多缺陷,未能显著改善收入不平等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仍有很大空间,文章基于收入分配公平的视角,从税制模式的转变、税率制度的调整、扣除标准的合理设置与税收征管的完善等方面入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突显其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 关键词:收入公平;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引言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国实现经济腾飞,2015 年中国大陆的 GDP 总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同时人均 GDP 达到 8016 美元,已从一个人均不足 300 美元的低收

2、入国家步入到中上等收入国家。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突出表现在城乡之间和行业之间形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为了实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差距,政府对收入再分配具有重要的职责和功能。其中累进性的个人所得税是重要手段之一,然而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诸多问题,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基于收入分配公平的视角下,个人所得税的首要任务是完善自身因素,使税制改革能够确切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避免“逆向调节”或者违背税收公平的现象出现。 2二、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 (一)基尼系数反映的收入分配差距现状 基尼系数常被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收入分配状况的差异

3、。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真实的基尼系数远比国家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来得高。然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依然处于较高的区间,根据表 1,从 2003 年到 2014年,基尼系数长期高于世界银行的警戒线 0.4。这几年有所下降,但仍然处于较高的区间,说明当前我国税收等调控手段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对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 (二)城乡收入比反映的收入分配现状 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诸多文献表明城乡收入差距是总体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主要原因。近三十年间,城乡收入比从 1985 年的 1.8 一路跃升为 2013 年的 3.0,最高值 3.3 出现在2009 年。李实,罗楚亮(2007)

4、在测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时,将隐性补贴考虑进来,综合度量的城乡收入比更高,并估计中国可能是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城乡收入比在 2014 年首次低于 3,不过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政策和体制性因素仍然存在,会继续影响收入差距。 (三)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现状 2014 年收入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收入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为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收入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平均工资之间相差高达 3.8 倍。总体来看,高收入群体向高新技术行业、金融行业、垄断行业集中,而传统行业如传统服务业、传3统制造业的收入增长较慢。

5、行业差距形成了高收入群体和中低收入群体,而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未能对高收入群体进行有效的收入调节。 三、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不足 (一)模式不够合理 第一,在分项征税的条件下,相同的收入由于收入来源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形成了横向不公平。以同一笔所得分别确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比较,假设税前所得都是 8000 元,如果该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是 345 元,税负率为 4.31%;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高达 1280 元,税负率为 16%,两者的税负相差 935 元,税负率也相差 11.69 个百分点。第二,分类课税的模式也容易形成纵向不公平。扣除额、税率和

6、优惠政策由于取得收入的形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容易对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作用,即低收入者税负反而比高收入者税负重。第三,分类税制模式为高收入者提供了避税机会。同样的一笔收入,税负因取得的形式不同而存在差异。高收入者收入渠道多样,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如税目的转换或多次扣除等方法避税,使得个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二)税率制度存在不足 第一,目前共实行 5 套税率,税率类别多而且复杂。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比工资薪金所得重,同样是边际税率 35%,年工资薪金所得在 66万到 96 万之间(每月超过 5.5 万小于 8 万)才适用,而年生产经营所得只要超过 10 万都要适用。这种税率结

7、构差异,不符合当下提倡全民创业的政策。此外,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较高,4分别是 35%、45%,对劳务报酬采用加成征收并且最高边际税率也达到 40%。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均适用 20%的单一比例税率。劳动所得的税负比资本性收入和偶然收入重,不符合提倡劳动致富的精神。第二,工薪所得累进税率设计的级次偏多,级距不合理。杨斌(2016)指出并不是所有的累进都能使个人所得税具有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累进的效果取决于税率、级距和级次。 首先,虽然实行七级累进税率,但是大多数人的收入集中在前三个级次,这个群体主要是普通劳动者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他们的收入设置的级次多且累进

8、性强,意义不大。其次,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从 1500 元增加到 9000 元,税率从 3%提高到 20%,前三级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 7500 元,累进级距的税率就增加了 17 个百分点;当上限 9000 元上升到 35000 元,税率从 20%增加到 25%,应纳所得额增加了 26000 元,相应的税率仅提高了 5 个百分点。陈建东(2016)指出现行的税率级距设计在最高收入群体的税负率具有一定累进性,但累进性低于对低收入群体。 (三)费用扣除不合理 第一,采取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从同一地区不同的纳税主体来看,婚姻状况、健康情况、赡养家庭人口、住房支出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对所有纳税人都采用相同的扣除费用是不合理的。第二,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分别在 2006 年、2008 年和 2011 年经过三次调整,扣除标准从最初的 800 依次增加到 1600 元、2000 元及 3500 元,这些调整改善了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合理状况。然而,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的费5用扣除标准未作改变,这也是工资薪金所得同其他所得税负差异的原因之一。第三,目前的定额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同物价挂钩,无法随着通货膨胀而及时调整,停留在随机调整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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