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的征收与中国的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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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碳关税的征收与中国的对策摘 要 碳关税自提出以来,一直是国内外讨论的热点,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其本身也违反了 WTO 的现有规则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对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积极从法律角度寻求应对策略,从国内与国外两方面着手,以降低碳关税征收产生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 征收 碳关税 WTO 规则 作者简介:熊倩云,河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和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73-02 一、碳关税的含义 碳关税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雅克?勒内?希拉克提出,意欲对不参加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征收商品

2、税,以维护公平竞争。德国环境大臣曾称碳关税是“生态霸权主义” ,但是最近德国转变了它的立场,加入了法国共同支持碳关税。目前,美国众议院也于 2009 年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 ,该法案规定美国自 2020 年起有权针对来自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另外,欧盟已于 2012 年起对国际航空业率先征收碳关税,对此,中国航空公司将需每年额外缴纳近 20 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见,碳关税的征收将会对中国的经济造成诸多不利影响。2我国应当加强对碳关税的研究,积极应对,降低碳关税对经济可能产生的冲击。 针对碳关税一词,近几年来,一些学术文献界定的含义都是抽象的概念。据有关学者解释:“碳关

3、税并非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系列贸易措施的学理概括,具体来说,碳关税与关税的范畴有所交叉,但不能并入关税的税种;碳关税的表现形式还可以是国际储备配额或者排放额等;另外,在边境调节措施中,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Border tax adjustments)可以认为是与碳关税较为接近的概念” 。 二、碳关税的合法性 (一)碳关税与 WTO 规则中的非歧视性原则 碳关税作为一种边境调节措施,由欧美等发达国家提出,针对产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征税,与最终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等并无关联,因此,碳关税的征收违反了 WTO 规则中的非歧视性原则,主要指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根据

4、 GATT1947 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一国产品出口至他国领域时,进口国不得对该产品以直接或者是间接的方式征收超过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方式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者其他国内费用。因而,国民待遇原则对相同种类的产品征税不得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所缴纳的其他国内费用。而碳关税的征收明显与该原则不符。进口产品和本国国内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相似,除了需要缴纳进口关税以外,其他的应当与国内产品享有同等的待遇,但由于该进口产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较进口国相似产品高,出口企业则被强制购买“国际配额3储备” ,但美国国内的企业只需要缴纳实际碳排放费用。碳关税违反了GATT 第 3 条第

5、2 款的规定。另外,由于发达国家制造业技术成熟,减排措施先进,碳排放量较低,发达国家之间征收碳关税意义不大,对出口贸易几乎不存在影响,因此,碳关税主要是针对技术条件落后,能源密集型产业多,碳排放量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带有强烈的歧视色彩,也违背了 WTO 积极确保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所得利益的宗旨。 (二)碳关税与 GATT1947 第 20 条的例外规定 尽管碳关税不符合 WTO 的原则,但是 GATT 中所提出的一系列例外规定可能为碳关税提供合法的基础。适用例外规定需要满足两个前提:第一,采取的贸易措施在其中的一个实质性例外规定中是暂时合理的;第二,采取的贸易措施符合

6、 GATT 序言的规定。GATT1947 中的例外规定主要是指 GATT 第 20 条的(b)款和(g)款。 根据 GATT1947 第 20 条(b)款规定,某项措施需符合“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安全所必需的措施” 。需要满足该例外规定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该措施或者政策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第二,该项措施或政策是必需的。首先,碳关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可以被认为是为了减缓气候变化,而减缓气候变化又可以被认为和保护生命和健康有关。有关专家指出,很多潜在的危害是由全球气温升高引起的,例如:幼儿、老年人和患病的人的死亡率升高;热带疾病增加;空气中和

7、水上的寄生虫增多;海平面的上升而导致生物居住场所减少 ;对树木和森林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等等 。4综上可知,碳关税可以认为是与保护生命和健康有关。其次,该贸易措施是“必需”的。 “必需”意味着所采取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但温室气体的减排方式具有多样性,例如,监督企业减排措施;签订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多边协议;在国内制定二氧化碳减排的法律等等。总而言之,碳关税并不是“必需”措施,不适用该条(b)款的规定。 根据 GATT1947 第 20 条(g)款规定,所采取的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并且该类措施与本国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要满足该规定同样需要注意两点,首先,该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尽的自

8、然资源”或者是与该目的相关的;其次,该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碳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问题,征收碳关税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从某种角度而言是为了保护清洁的空气。与该例外规定相联系,即清洁的空气是否属于“可用尽的自然资源” 。根据 1996 年 DSB 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美国汽油标准案” ,上诉机构认定“清洁的空气”属于 GATT 第 20 条中的“可用尽的自然资源” 。 正如上诉机构所说,对该条文的解释应当从当代国际社会关注的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例如:在美国的虾与虾制品案件中,迁徙的海龟被界定为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因为

9、该条文没有限制必须是没有生命的资源。 被提议的碳关税作为欧盟国家国内“排放交易计划”的直接反应,该措施符合公平性的要求。而美国所规定的“国际储备配额”同样是国内市场对二氧化碳排放的限制措施,因此,可以认定碳关税是与限制本5国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碳关税在该种情形下符合该条(g)款的例外规定。 (三)碳关税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京都议定书于 2012 年年底到期,而 2012 年 12 月 8 日在多哈召开的气候框架公约第 18 次会议通过决议, 京都议定书将续签至2020 年。一些国家拒绝续签该议定书,也有国家有条件的签订。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议定书中的核心原则,对环境保护

10、的责任有重大意义。该原则强调保护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上所承担的义务又存在区别。 议定书只对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义务。 美国 2001 年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高耗能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损害了共同环境,发展中国家同样应当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美国提出征收碳关税,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出口的高耗能产品强制购买“国际配额储备”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其做法是强制要求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损害付费,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三、中国针对碳关税征收的对策 尽管碳关税的实施目前遭受抵制,进程缓慢,但我国仍应当积极做好应对策略,减少碳

11、关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 国际角度 1.“环境外交”力度的加强。在签订与环境保护有关公约的会议中,中国应以大国的姿态积极参与,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尽管京都议定书中并没有规定我国需要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但环境问题一直是全6球关注的焦点,与人类的生存状况息息相关,中国在保护环境方面起带头作用,既可使国际舆论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保持良好的国际形象,也可在碳关税的谈判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我国应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原则的规定,积极推动碳关税问题的国际谈判,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并在与发达国家的谈判中,提出维护本国利益的政策和方案,坚定本国立场。在二氧化碳减排问题上与发达国家进行友好协商,努力达到双

12、赢的结果。 2.碳关税谈判中话语权的争取。应当不断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合作,积极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国家间对贸易问题相互交流沟通,相互协助,减低国家间的关税率,促进贸易自由发展。促使发展中国家在碳关税立场上逐渐达成一致,强化谈判地位。 3.WTO 争端解决机制利用的可能性。根据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在进口国市场,碳关税的征收应不区分出口国,一律享有同等的待遇。利用国民待遇原则,要求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应与本国产品在碳关税上享有无差别待遇。 (二)国内角度 1.环境法律的完善。1989 年的环境保护法已于 2014 年 4 月 24日经过首次修订,加大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也增加了公众参

13、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但针对温室气体减排没有具体规定如何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以及相关企业的责任。我国只有不断完善立法,加强节能减排措施,才能在根本上降低碳关税带来的冲击。对此,可借鉴其他国家实施的政策,不断完善适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同时,对7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进行研究,关注国际上关于环保立法的动态。使我国的环保立法与时俱进,适应全球气候的变化。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体制,加大相关行政机关对企业节能减排措施的监督。 2.碳税立法的启动。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由于国际税法上的双重征税问题,在国内征收碳税对今后在发达国家免于被征收“碳关税”可达到一定的效果。在我国,在国

14、内征收碳税的决定已经提上了议程,我国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对碳税的税制问题早已做出了专题研究报告。 为适应今后低碳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将征收碳税的问题纳入法律,提供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并不断完善与碳税相关的配套制度体系。落实该政策,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造成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国内征收碳税,可推动国内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措施,不断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逐渐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尽管碳关税的合法性存在质疑,但随着低碳经济不断发展,发达国家的推动,发展中国家全球环境愈加恶劣等因素的影响,征收碳关税可能成为国际趋势。对此我国应当从国际和国内的角度,积极参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会议,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援引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抗辩。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立法,结合具体国情,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等等,减少将来碳关税征收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冲击。 注释: 杨帆.碳关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外交学院硕士论文.2011. 8Steven Nathaniel Zane.Leveling the playing field:The international legality of carbon tariffs in the EU.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 ,2011.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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