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构建流域生态保护新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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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探索构建流域生态保护新机制近年来,福建省为了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在流域生态保护体制机制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 一、建立“河长制” ,落实水生态保护属地责任 2014 年 8 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 ,要求省、市、县、乡四级建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的河长、河段长,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流域的保护管理重点工作,制定了关于河长、河段长工作制度的通知 ,落实各级河长、河段长流域保护与管理责任。形成了“水资源委牵头、河长负责、制度管河、分级治河、合力护河”的流域保护管理新模式,在全省铺开并有效运作。 一是省级河长率先垂范,带头履行河长职责。省政府确定了闽江、九龙江

2、和敖江三条跨设区市的重要河流由三位省政府领导担任河长,牵头组织、协调,召开专题会、现场会、述职会等方式推动流域保护管理,并落实了环保、水利、住建厅作为联系部门,开展督查、检查工作。 二是成立了推动河长制落实的省级工作平台。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河长制的组织协调、制定有关制度和承担河长制的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各项任务落实。 三是健全完善了各层级河长、河段长的工作职责。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实施跨设区市流域保护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市县级河长、河段长是包干河流保护管理2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处理流域(河流)保护管理和上

3、下游之间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环境整治和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等问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河段长、专管员的职责由市县政府予以明确。 四是健全完善了河长制的考核评议办法。把市县各级河长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列入省政府绩效考评,作为一个重要参数列入计分;开展河长、河段长年度述职评议,对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要按规定进行问责;开展全省河长、河段长履职情况的自查和检查。 五是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河长制”的落实机制。如大田县,在探索建立“河长制”的同时,为解决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率先

4、在全省成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整合了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成立了全省首家生态综合执法局,同时乡(镇)配套组建生态综合执法分局,起到了“生态警察”的作用,做到“严管、勤查、联动、重罚” ,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建立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形成上下游共同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合力 福建河流水系众多,水资源丰富,随着流域经济快速发展,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压力也在加大。在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整治过程中,我省注重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03 年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九龙江流域上下3游生态补偿试点,2008 年 5 月,环保部将闽江、九龙江流域列为全国首批开展生态环境补偿的六个试

5、点地区之一。为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2015 年省政府印发出台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 ,加大生态补偿金筹集力度,并向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建立起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一)建立资金筹集机制 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创新生态补偿金筹措方式。一是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建立了市、县出资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明确流域范围内的市、县财政均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补偿金。

6、二是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政府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筹集流域生态补偿金,由市、县政府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三是加大省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省政府每年整合筹集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 3.1 亿元,比改革前增加了 1.6倍。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仍按原有资金管理办法安排,继续加大对重点流域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支持力度。2015 年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共筹集生态补偿金 9.15 亿元。 (二)建立资金分配机制 按照水质优先,合理补偿的原则,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同时考虑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因素,

7、对水质状况较好、4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 (三)建立资金使用机制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做到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分配到各市、县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造林防护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挪用补偿资金、未将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市、县,视情节扣减该市、县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补偿资金,对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市、县每次扣减 20%的补偿资金,扣回资金结转与下一年度补偿资金一并分配。(四)支持重点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 下游地区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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