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放管服”三管齐下提升商标注册审核效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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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推进“放管服”三管齐下提升商标注册审核效能摘要:商标注册审核效能与迅速增长的商标需求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 “放管服”三管齐下可望破解这一难题。在简政放权方面,要下放商标审核权限,成立商标注册分中心,实行商标注册分级办理;在加强管理方面,要优化商标申请制度,加强代理机构监管,压减无效商标申请;在优化服务方面,要开辟快速通道,搭建“互联网+商标”服务平台,提高商标注册服务便利化水平。 关键词:商标 注册 审核 简政放权 我国商标申请量 20 多年来持续快速增长, “十二五”期间增速接近20%。2014 年商标申请量首次突破 200 万件大关,2015 年便达到 287.6万件,连续 14 年位居

2、世界第一,年商标申请量占世界年商标申请总量的1/31。2014 年我国商标申请量是第二名美国(47 万件)的 4.7 倍,是第三名欧盟(33.3 万件)的 6.6 倍2。如此巨量且仍在迅猛增加的商标申请给商标审查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数据显示,我国商标审查人员人均年审查量达 3000 多件,是英国的 5 倍、美国的 3 倍、日本的 2 倍34,工作强度远超世界同行。面对这种形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采取升级商标审查系统、招募审查辅助人员、优化商标申办流程等措施,确保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新商标法规定的 9 个月时限。然而,商标注册的审核效能与经济发展的商标需求之间依然存在不匹配的现象,引发

3、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可从“放、管、服”三方2面协同推进,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增强商标审核效能,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服务便利化水平。 一、 “放”:简政放权,下放商标审核权限 自我国恢复商标制度以来,全国商标审核权力集中于国家工商总局,由其下属商标局具体执行,后又成立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招募合同制工作人员辅助开展商标审查工作。全国的商标注册审核都在此统一办理,实现了商标审查集中管理,确保了商标审查标准一致,但也形成了“商标申请、独此一家”的局面,在办事便利、审查效率和监督激励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可给我们一些启示。在欧盟,商标申请人可选择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

4、也可去欧盟成员国的中央产权机构注册,还可向比荷卢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美国实行两级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使用人既可去联邦专利商标局注册,也可在商标使用地所属州申请注册,各州拥有独立的商标立法权和注册权。从欧美经验来看,商标审查权力适度分散,商标注册部门适当多元,有利于形成分权管理和内部竞争,提高商标申办效率。 专利申请审核模式也可资参考,因为商标权和专利权同属工业产权的两大基本类型,二者的申请审核模式有许多共通之处。1985 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陆续在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设立了 32 个代办处。代办处作为专利局的派出机构,承担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工作,主要业务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

5、受理、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费用的收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相关3业务咨询服务等。代办处受理了全国 2/3 以上的专利申请工作,分流了大部分专利业务量,减轻了国家专利局工作压力,也便利了专利申请办理,提高了专利审核效率。 借鉴欧美相同领域和国内相似领域的经验,笔者建议在商标注册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提高放权“含金量” ,将商标审核权下放地方,成立省级商标注册分中心和地市级商标注册受理处,实行商标注册分级办理。这样不仅能方便商标申请人在属地就近办理商标事宜,也能协助商标局共同处理持续快速增长的商标申请,还能调动地方积极性,创新审核举措,提高各地商标管理服务水平。令人欣喜的

6、是,7 月 5 日、6 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委托雅安市和台州市工商局设立了商标受理处,主要负责接收辖区内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并作形式审查。这是商标注册简政放权迈出的新步伐,其试点进展应予关注,改革效果值得期许。 二、 “管”:加强管理,压减无效商标申请 2014 年,我国商标国内申请 214 万件,国内核准注册 124 万件,国内申请注册率仅 58%,而国际申请和马德里申请注册率分别为 92%和88%,总体商标申请注册率为 60%5。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我国累计商标申请量为 1913.7 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 1272.42 万件,累计商标有效注册量 1074.55 万件1,累计商标申请

7、注册率仅 66%,商标有效注册量才占商标注册申请量的 56%。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商标申请中存在大量的无效申请,尤以国内商标申请更为突出。不仅如此,在注册商标中还有不少垃圾商标、泡沫商标和僵尸商标。我国商标注册有效期为 10 年,近年来商标续展率仅维持在 30%40%,也就是说 10 年前注册的商标约有460%70%已经死亡6。无效申请和垃圾商标挤占了宝贵的商标审查资源,也损害了正常的商标发展生态。对此,建议优化商标申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降除商标申请虚火,提高商标注册有效率。 强化商标查询功能。在美国,商标申请人可登陆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查册,检索在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某

8、一类别内是否有已注册或正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权利。在日本注册商标,一般也需进行申请前调查。就我国商标注册而言,需要改进中国商标网搜索引擎技术,优化商标查询功能,动态同步商标数据,鼓励申请人在正式申请前先行查询,以压缩盲目申请数量,节约商标申请人时间成本,减轻商标主管部门受理负担。 完善商标确权原则。商标确权原则主要有使用在先和申请在先两种。从世界范围来看,商标确权原则基本是从使用在先向申请在先原则转化,但这种转化并不绝对,很多国家以不同法律形式对在先使用权利加以保护。而美国主要以使用在先原则来确定商标权利归属,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对未实际使用的,注册申请时须提交真诚(Bo

9、na Fide)使用声明,且仅颁发准许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 ,只有在 6 个月内(最长还可延期 2 年 6 个月)由申请人举证证明已被实际使用,才可正式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否则将视为放弃。如此规定,抑止了盲目注册商标行为,降低了圈占商标的可能性,保证了注册商标的实用性。我国商标法主要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确定商标权属,这当然有利于鼓励市场主体积极注册商标、增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但也是造成商标抢注泛滥的立法缺陷。可在商标法中完善在先使用权利保护的5条文规定,澄清注册商标的立法本意,还原商标注册的真实需求,纠正“重注册、轻使用,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意识,遏制没有真实使用意图

10、、缺乏正当性基础的注册行为。 加强代理机构监管。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事业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但也存在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现象。一些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利益驱使下,出现了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等行为,制造了不少垃圾商标、空壳商标,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也给商标注册审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应严厉查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着力查办非法占有他人未注册商标、大量或多次抢注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已注册商标商誉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案件,将行政处罚情况记入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打击恶意侵占商标公共资源行为。 三、 “服”:优化服务,拓宽商标申请渠道 按照现行规定,商标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有自行办理和委托办理两种途径

11、,前者指申请人自行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后者指申请人委托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机构有现场递交、邮寄递交和网上提交三种申请方式。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申请人自行办理,申请人没有邮寄递交和网上提交申请的渠道,必须到现场才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这就给北京以外的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申请人造成了不便,不得不花钱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对此,建议引入“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扩大网络申请惠及面,并探索商标注册审核快速通道。 开放邮寄递交渠道和网络申请权限。在继续服务好现场申请人的同6时,将邮寄递交和网络提交这两种非当面申请渠道,由仅向代理机构开放扩大为向所有商标申请人开放,为所有申

12、请人搭建“当面+邮寄+网络”三位一体的商标申请办理体系,提供公平、可及的商标注册服务。 开发“互联网+商标”服务平台。优化商标注册管理自动化系统,提高系统便捷性、友好性和稳定性。完善网上注册流程,及时更新申请指南,方便申请人自行办理。探索商标注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模式,力争实现申请、审核和领取商标注册证“零见面” 。 开辟商标审核快速通道。在比荷卢经济联盟区,申请人向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平均约需 3 个月,若申请快速通道则最短在 24 小时内便可注册成功。美国商标注册分为主簿(Principal Register)和副簿(Supplemental Resister)两类,两者在申请条

13、件和申请手续上的规定大体相同,但在要求宽严程度和审核程序上有所区别,例如副簿注册没有设置异议程序,申请人可更快获得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注册审核也可参考国际经验,对一些常见的或简单的申请设置快速通道,适用简易程序,通过繁简分类管理来提高审核效率。 推进“放管服”三管齐下,既在“供给侧”改革,下放商标审核权限,拓宽商标申请渠道,又在“需求侧”发力,压减无效申请和垃圾商标数量,确保注册需求真实有效,有助于破解商标注册审核低效困境、提高商标注册公共服务水平,有助于推动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也可以为支撑商事制度改革、服务创业创新大局提供更强动力。 参考文献: 712015 年中国知识产权

14、发展状况EB/OL 160419x/index.htm,20160419 2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5R.Geneva: WIPO Publication No.943E/15,2016 3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局,内部商场协调局.欧盟商标审查制度:如何解决新商标申请与在先权利的冲突R/OL (2013):64 4邓宏光.商标注册周期过长的困境及其出路J.电子知识产权,2009(7):3437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4)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5:119 6杨叶璇.试论我国商标确权效率应当如何提高J.知识产权,2008(3):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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