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网约出租车的平台化治理摘 要 本文立足于破解约租车监管难题,从约租车服务的运营现状出发比较研究了内外部规制方式的效果,进而提出了平台化治理的依据,最后提出了构建平台化治理体系的两个具体途径。首先,约租车在满足乘客需求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安全漏洞与责任不清难以救济的问题,故而约租车亟须有效的规制;其次,就现有情形而言,与政府的外部规制在约租车治理中难以发挥作用相比平台自身却在提升服务质量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最后,构建平台化治理体系关键在于明确平台的主体责任之后赋予其法律上的责任权利于义务。 关键词 网约出租车 专车 平台主体责任 平台化治理 法律义务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创新
2、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20151052003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石、刘岁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4 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涉外经贸;陈隽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2014 级财务管理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58-02 一、引言 2015 年,出租车市场风云变幻,专车成为当之无愧的焦点。专车平台的营运模式主要分为 O2O、B2C 两种,前者如滴滴、Uber、易到,平台2是信息的提供者,也是联系资源持有者及使用者的中间环节;后者如神州,以自有车辆和司机为乘客提供用车业务。 专车的
3、蓬勃发展极大冲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据统计,2015 年共计约 16 个城市发生出租车司机抗议专车“抢生意”的抵制事件。政府则一方面肯定专车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及弥补市场空缺的贡献,一方面强调私家车不可进入市场。尽管饱受争议,但因其价格相对较低,服务质量普遍较传统出租车高,服务类型针对不同需求而细分,仍受到消费者青睐。 乘客在享受专车服务的便利之时,其利益,尤其是人身安全不一定能得到保障。司机的背景审查不严,水平参差不齐,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等等,无一不是出行过程中的隐患。 专车的出现无疑是撬动传统出租车行业制度的一根撬棍,是搅动潭水的一条鲇鱼,以往的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计划性思维在面对专车
4、模式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既是市场的产物,何不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以信息的掌握者、服务的主导者各专车平台为主角,探索出一条与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治理道路。 二、平台化治理的依据 (一)平台化治理的必要性 1.外部规制问题:理论上市场外部规制的主体主要为政府和社会团体,其中政府为主,辅以社会团体。但现今对网约专车的外部规制中,社会团体这一主体并没有凸显出来,更多地是依靠政府管理,但政府规制的实际效果却令人失望,这便是呼吁平台自身管理的主要原因。 3首先,政府立法思维依旧受到传统出租车管理体制的束缚,未能从共享经济与互联网服务的本质特征出发对约租车创新规范机制,简单套用出租车管理体制的事前准
5、入控制,忽视对行业的实时监管与事后追责,实在很难促进约租车服务长远发展。 其次,由于网约专车自身的服务特性即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不稳定性,部分约租车平台依仗强大经济实力无视各种罚款,对约租车司机也无足够惩戒作用,政府在执法层面存在成本高、难度大、针对性弱等问题。 2.内部规制问题:相比较其他规制途径而言,网约专车平台的内部规制对服务质量的提升效果是较为直接有效的。但这也不代表目前的内部规制就毫无问题。首先,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的出台对网约车公司来说虽为他们正名,但又实行较为严格的特许制,造成了约租车平台有虚名。其次,专车服务平台的地位仍不明确。正
6、是由于其性质界定模糊、法律主体地位得不到强化,故其责任以及权利义务也一直难以确认为当事人权益保障留下了隐患。 (二)平台化治理的可行性 首先,平台化治理弥补了政府规制欠缺专业性的问题。政府规制一般是所谓的“外行”规制“内行” ,缺乏专业人员,管理成本与救济成本高昂,且管理较为滞后。平台化治理旨在促进专车平台自治与行业规范的完善,符合现今管理趋势。 其次,平台化治理契合互联网发展迅速的特征,符合共享经济这一4时代要求。互联网催生了专车市场,同时,也决定了其发展迅速、更新快的特征。除了滴滴专车一类的专车服务蓬勃发展,拼车、代驾等服务也相继出现在消费者视野中,这些服务之所以有大量的市场,有两个主要原
7、因,一是现行出租车市场难以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诸如此类的网约车市场为消费者带来了更便捷的服务;二是因为其符合共享经济理念,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契合时代发展。而这些,都只有基于平台化治理才得以进行。 最后,平台化治理有助于促进传统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良性竞争机制。针对目前出租车市场恶性竞争、拒载的现状,积极落实平台化管理的专车与之相比无疑是做到创新与规范的典范。对传统出租车市场的监管和治理也有指导和促进的意义。 三、平台化治理具体途径 目前约租车平台以滴滴出行为例,主要是以“四方协议”的方式规避法律风险、逃避法律责任,造成法律地位不明、平台与权义不清的尴尬现状,其最终将导致消费者与商家均无法受益。所以
8、本部分将在明确专车服务平台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约租车平台的责权义。 (一) 明确约租车服务平台的主体地位 就现行四方协议而言,滴滴出行担任乘客、租车公司与代驾或劳务公司的信息媒介,在本次服务过程中与三方成立居间合同,作为居间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旅客雇佣司机、租赁汽车、接受客运服务,旅客成为了承运人、承租人并与司机形成了雇佣关系,乘车过程中乘客自担一切客运风险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而约租车平台主体责任不清是5约租车服务安全保障与权益救济难以实现的根本原因。 1.从“四方协议”消费合同中看约租车平台的法律地位:首先,从理论层面而言,“四方协议”本质上无法成立。第一,从司机角度而言,劳务派
9、遣公司是司机的用人单位,被派遣公司为用工单位与司机形成雇佣关系,故乘客不能与司机形成个人间劳务合同;第二,从汽车角度而言,租车公司作为出租人需向承租人提供汽车,但不提供司机,故租车公司难以成为司机的用工单位;第三,从乘客角度而言,乘客接受约租车服务成立典型的客运服务合同,作为旅客乘客不可能与租车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或者接受劳务派遣仅负有接受承运人提供客运服务的权利。所以不难看出,作为一个客运消费合同。乘客作为一方当事人缺乏对应的当事人承担主体责任。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专车平台作为各种合同的当事人是毋庸置疑的。第一,从客运合同的实际运行而言,乘客向约租车平台发送指定地点的客运服务要约,约租车服
10、务平台应答即做出承诺,约租车平台将订单分配给下属司机,客运合同履行完毕后乘客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平台支付报酬;此时约租车作为承运人向旅客提供服务、旅客支付价款,故约租车平台首先是承运人。第二,从劳务派遣与汽车租赁合同而言,在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之前,约租车平台已经通过信息平台整合了劳务、汽车资源,分别与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与劳务派遣协议,司机与约租车平台形成了实际的雇佣关系并接受平台提供的汽车使用权,故约租车平台成为了租赁汽车承租人与派遣司机的用工单位。最后,形式层面的“四方协议”明显是约租车平台强加消费者责任减少自身责任的产物,实质意义上约租车平台才是约租车服务6的主要提供者,
11、即承租人、承运人与实际用工单位。 2.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方看约租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约租车平台号称与传统出租车公司不同,故不接受现行出租车服务管理规范,加之约租车平台规避法律责任导致法律关系不清晰,社会便认为约租车服务处于无法可依的行为,使得约租车平台也没有法律规制可能性。其实从四方协议中约租车平台承认的信息媒介服务就可以认定约租车平台本质上是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故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而言,其属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 综上所述,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约租车平台应属于第三
12、方网络交易平台及承租人、承运人与用工单位等法律主体,即约租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是在网络约租车服务中处于直接、决定性的核心地位。 (二)构建约租车平台的主要责权义治理体系 明确约租车平台的主体地位之后,约租车平台在未来的约租车治理体系中将必须承担一定的注意、管理义务,同时政府也应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赋予其市场化运营的自主经营权。 1.审查义务与审核权:大量私家车进入约租车市场、司机违法记录触目惊心表明了约租车平台没有严格履行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接入平台从事交易行为的主体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查义务 5。 虽然传统出租车服务相关经营资质需要国务院许可,但由于导航技术、驾照普及等时代变化,驾驶技术已经不再是少数人
13、的职业行为,加7之行车记录仪、GPS 等监控技术的齐备,车辆年审、备案制度也较为完善,要求专车公司履行审查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下放专车司机、车辆的资质审批权,否则盲目要求约租车平台对专车司机进行背景调查等审核行为属于责权利不对等,毕竟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约租车平台审核权与审查义务应由同一主体行使。 2.正当竞争义务与自主经营权:约租车平台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约租车平台也应当拥有不违反法律情况下的正当自主经营权,诸如发放优惠券等促销、推广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反而有利于消费者激活了客运市场活力,但政府屡次约谈约租车平台的行为实在值得商榷;所以对于税收、补贴、促销等行为我们应从市场规制角度予以
14、解释而非由政府部门以扰乱出租车市场为名加以制止。 3.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义务与承运权:目前约租车平台承受的大量质疑与合法性阻碍便是约租车服务的安全保障与损害赔偿难以实现导致的消费者权益的潜在危害,但依据调研所了解的,滴滴出行已经构建了一系列安全保障制度与损害赔偿制度,诸如先行赔付制度、司机信息公示制度等;对于目前社会热议的乘客信息泄露引发的骚扰问题,滴滴公司已经建立平台双向电召制度,即乘客与司机接到的统一是由系统转播的电话,乘客与司机的电话号码均不会全部展现。但保险拒赔的主要理由为专车服务非法营运,所以赋予约租车平台的承运权有助于保险创新,其本质上也将促进约租车服务的安全保障及其救济制度的
15、进一步有效运行。 4.自主管理权与守法义务:目前约租车平台制定了相当多的管理制8度,诸如消费者纠纷处理制度、信用评价披露制度、接入主体资质审核制度、行车安全检查监控制度、弹性竞价制度、派单制度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创新了客运服务的运行机制也从技术上对出行质量给予了一个突破,但是违法费用报销制度、私家车挂靠备案制度等明显违法行为也是需要及时停止的;所以约租车平台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处理相关交易行为。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约租车平台化治理体系中,约租车平台负有对约租车服务的直接全程管理、协助政府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客运服务质量等主要责任,相应的政府便主要履行制定规范、处理严重违法犯
16、罪行为、处理重大消费者纠纷以及规范约租车平台运营的责任。 我们认为,构建和完善互联网专车平台化治理有助于网约车在专车服务、 “互联网+”共享经济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是行政权改革的方向,也符合把权力还给市场的规律。我们相信,在平台化管理下,网约车在共享经济的浪潮下必将愈走愈远。 参考文献: 1数据来源:前瞻网.16 城上演抵制专车事件出租车行业利益待解. 2赵杭平.谁掌控滴滴专车的命运.“但显然,滴滴打车正是那条将死水搅活的鲶鱼”.计算机与网络.2014(23). 3王永强.网络平台“市场规制主体新成员”以淘宝网电商平台为例的阐述.经济法论丛.2014(2). 4王漪.网约专车管控模式渐清晰.投资北京.2015(11). 95浅析工商部门在互联网专车服务平台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中国工商报.2015 年 12 月 5 日,第 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