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制度的建议摘 要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律师不提供辩护意见,公诉人对辩护意见采纳少、反馈少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取消无罪判决率考核指标、建立起诉书说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意见 律师 作者简介:顾振华,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16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
2、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制度有利于公诉人客观、全面、公正地审查案件,并提高诉讼效率,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律师不提供辩护意见,公诉人对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纳少、反馈少等诸多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师获得的报酬往往远低于委托辩护的案件,因此大部分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只是为了完成每年法律援助的指标。在这2种完成任务的心态下,辩护律师一般只会进行会见犯罪嫌疑人、参与庭审等“规定动作” ,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这种“自选动作”能省则省。司法实务中法律援助往往流于形式,法
3、律援助律师出工不出力已成为一种常态。 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受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及公诉人发出征询意见表,由犯罪嫌疑人、公诉人直接对法律援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做出评价,而关于征询意见表的内容可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法律援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无提出辩护意见及其数量。 2.公诉人及犯罪嫌疑人对辩护意见质量高低的主观评价。 3.公诉人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 4.公诉人及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援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总体评价等。 征询意见表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后,每年应当在当地电视、报纸等媒体上予以公告,此举既是对出色完成法律援助工作律师的充分肯定,也是对以走形式状态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律师
4、的督促。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法律谚语告诉我们,如果法律上规定的权益被侵犯后,公民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那么法律上规定再多的权益,也只是一纸空文罢了,这在法律援助中同样适用。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于 2013 年 2 月 4 日起正式实行,笔者查询了此规定 ,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受援人利益损害的情况,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3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规定中指出受援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由公检法发现后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此规定将公检法作为受援人利益受损的申请救济方
5、,那是否合理呢?笔者对此持否定的态度,因为根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审查起诉中,其损害受援助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往往是不阅卷、不提辩护意见等的消级辩护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公诉人虽知情,但司法实务中公诉人因律师的此类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往往不予理会,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向检察院了解过相关情况,受援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由公检法申请救济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形同虚设。 那由谁来申请救济最合适呢?答案很明显,应由与利益受损有最直接利害关系的受援人自己来申请救济,那样才能对法律援助律师形成有效的监督,才能减少法律援助律师消极辩护的行为,从而为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到数量更多
6、、质量更高的辩护意见创造条件。 笔者认为,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律师的评估及公告机制、增加法律援助申请救济的主体等措施可以很好的解决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少,辩护意见质量差的问题。 二、取消无罪判决率考核指标 司法实务中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的现状降低了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要性,进而降低了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要改变无罪判决难的现状,最重要的是取消无罪判决率考4核指标。 笔者认为公诉人的职责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打击犯罪。起诉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所作的一种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中必然包含了公诉人基于自己打击犯罪职责
7、的考量,而法庭具体作出无罪判决还是有罪判决,是审判员基于自己审判中立的立场而作出的对于法律事实的判断,这也是基于案件证据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由于人的知识结构、生活阅历等都是不一致的,对于同样的证据作出的主观判断不可能每次都会一致,而在不一致的情况下,由于客观事实的不可重复性,很多时候是无法判断是公诉人的主观判断正确,还是审判员的主观判断正确。法庭做出的无罪判决只是基于审判终局性的原则作出的结论,公诉人及民众应当尊重这种结论,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公诉人起诉错误。 “案件的裁决是否公正,对于所有的案件,一般来说,很难给其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 无罪判决率的高低与司法公正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
8、能会有这样一种担心,没有无罪判决率这一束缚,侦查机关及检察院是否会放松要求,进而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没有无罪判决率这一考核指标,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压力必然会小,现在司法实务中的许多看不见的冤假错案会以无罪判决的形式出现,因此可以说取消无罪判决不仅不会增加冤假错案,还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取消无罪判决率考核指标及降低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可以改变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的现状,使得司法实务中无罪判决不再是小概率事件。不过也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担心,公诉人是否会认为既然无罪判决5较为正常,而打击犯罪又是自己的职责,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忽略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公诉人自己的意愿
9、向法院起诉。 虽然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在无罪判决较为正常的情况下,公诉人虽然可以接受无罪判决,但无罪判决毕竟否定了自己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定性,公诉人还是会尽力通过正常的渠道避免无罪判决,这也就为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采纳律师人辩护意见提供了空间。 三、建立起诉书说理制度 司法实务中存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成果难以得到体现、公诉人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反馈少,而使得律师不愿意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的问题。笔者认为,建立起诉书说理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良策。 “司法判决是法官运用司法权对案件所涉实体法律关系所作出的裁决,尤其是刑事判决,体现国家刑罚权的运用,对被告人的命运以及法律秩
10、序的维系发生重大影响,为了保证这种判决是合理的,法官必须为判决提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理由” 。 同样的道理,为了保证起诉的合理性,通过建立起诉书说理制度,公诉人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辩护意见在起诉书予以正式的回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成果可以得到直观的体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通过起诉书看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无认真有效的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随着起诉书公开制度的推广,公众也能看到律师辩护的水平及成效。可以说起诉书说理制度为律师在起诉书中开设了一自己的“专栏” ,律师自然也会乐于在“专栏”上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要使起诉书说理制度得到落实,笔者认6定最重要的是扩大书面辩护的比例。 律
11、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提辩护意见,起诉书中自己无理可说。而如果律师只是提出口头形式的辩护意见,由于口头形式的辩护往往对案件中犯罪事实认定、定性的分析等都较为粗浅,缺乏证据的支撑,公诉人也会认为没有在起诉书中回复的必要,再者口头形式的辩护在案卷中无法体现,公诉人在律师只是提出口头辩护的情况下,有时也会为了降低自己的工作量而回避在起诉书中说理。 综上所述,起诉书说理制度的实施,必然需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书面方式提出辩护意见做为前提。笔者认为起诉书说理制度本身也可以提高律师提出书面辩护意见的积极性。因为在起诉书说理制度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提辩护意见,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不说理,律师只以口头方式提辩护意
12、见,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不说理,律师只有以书面方式提出辩护意见,公诉人才会在起诉书中说理,而笔者上文也已指出,起诉书说理制度是为律师在起诉书中开设的“专栏” ,在起诉书说理制度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律师也会选择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书面方式向公诉人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和总结,找出解决之道。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制度,需要从辩护意见的提出,公诉人对辩护意见的采纳等多方面着手,力求在司法实务中形成,律师愿意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高质量辩护意见,公诉人愿意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局面。 注释: 7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第 l 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2000.2. 龙宗智.刑事判决应加强说理.现代法学.1998(2).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陈卫东.刑事审前程序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刘怀印.审查起诉中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的完善.检察前沿.2008(10). 5李连嘉.审查起诉阶段要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日报.2008(第 3 版). 6高通.论无罪判决及其消解程序基于无罪判决难的实证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