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规制困境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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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网络隐私权的规制困境与对策摘 要 隐私权,是指保护个人私生活自治与安宁的权利,它体现了法律对于个人私生活的尊重与保障。网络时代的到来,既满足了大众分享信息与沟通交流的渴望,也使隐私权遭受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隐私权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首先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概念厘定,并在传统公私二分法基础上引入“语境完整性”理论来丰富隐私合理期待是否遭到破坏的判断标准,其次分析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其规制困境,最后通过借鉴域外经验,以期对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规制困境 保护模式 作者简介:姜瑛,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派出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33-02 随着新型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交流的方式不再是传统的面对面沟通,而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在互联网上互相沟通。但是,这种新型交流方式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烦恼。例如在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上出于自愿或非自愿传递的信息,实质上是对个人隐私的披露,这使我们重新开始思考在互联网时代“合理隐私期待”的定义与界限。而针对信息时代隐私权的研究2也成为了我们法治建设的焦点之一。 一、网络隐私权概念之厘定 学界对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的认定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

3、。首先,我们可以参考王利明教授的一段话来对隐私权进行界定,即“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在此基础上,笔者加入对信息时代特征的描绘,将网络隐私权界定为: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个人生活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利用、传播、侵害的一种人格权;同时也指禁止他人在互联网上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包括一些事实、影像和诋毁、诽谤等的权利。具体而言,网络隐私权的内含包括以下几点: 1.信息支配权。在一些社交网站试图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必须征得用户的同意,并且只能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服务客户,而不可非法售卖给第三方或滥用客户信息,给客户带

4、来困扰。 2.安全请求权。网站有责任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受第三人侵害。当网站拒绝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用户有权要求该网站停止再继续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3.赔偿救济权。除了第二点所述的情况之外,当用户个人信息因被黑客等攻击而泄露,用户应当有权向本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站索赔。 二、语境完整性理论下网络隐私权之保护 传统的隐私权理论采取将空间分为公共与私人的二分法来进行分析,并且其认为个人信息一旦由私人领域被曝光在公共领域,即不能再算作3严格意义上的隐私。但是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从网络社交平台到每个用户个体,我们都无时无刻不在有意或无意地搜集他人的信息。并且,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

5、界限如今越来越模糊,对其精确地进行划分已经不再具备十足的可行性了。 为了更好地理解信息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含义,我们不妨借鉴 Helen Nissenbaum 教授关于隐私的“语境完整性”理论来深入讨论。这一理论主要阐述了人们在分享信息时总是处在某种语境和情景之下,而在信息流向下一人时,倘若语境与最初信息所处语境相同,则不存在隐私泄露的问题。除了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分析以外,该理论还聚集于如何规范信息流动。举例来说,当你的亲朋好友在社交网络平台上与你分享一些个人信息,这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若他们将你的信息转述给第三人,那么这样就不能算作符合最初的语境,也就是不能算作信息的合理流动。 纽约大学 Hel

6、en Nissenbaum 教授关于隐私的“语境完整性”理论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新的识别隐私合理期待是否遭到破坏的判断标准,这无疑对于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是一大助力。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评析及其规制困境 再把眼光聚焦回国内。随着改革开放,上世纪 90 年代之后互联网在我国发展已势如破竹,而随之而来的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也渐渐被广大国人关注。 (一)用户个人信息在社交网络平台上泄露的几大原因 1. 使用者在隐私风险评估中的错误假设。现如今,大多数社交网络平台都会利用个人之间的竞争攀比心理,例如新浪微博等网站会在个人4用户首页表明粉丝数量、访问量以及其余涉及“人气”的数据,这在无形之中会诱使用户

7、在未经深思其中可能存在的泄露隐私的危险的前提下就加入到此种社交网络中,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更何况,个体在做出决策之前缺乏风险预估的能力,仅仅依靠自己理性的经验或是感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国内一些较大的社交网络平台如新浪微博、QQ 等的用户,其隐私权的保护只能悬于社交网站并不重视的隐私风险处理机制,这无疑对于互联网用户来说隐患重重。 2. 社交平台固有的信息共享机能导致个人隐私散布范围扩张。现在许多社交网络平台都有类似转发与评论的功能,这一功能很可能直接导致那些原本加以限制的个人信息流向用户个人的社交圈以外,从而导致个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允许之下就被传播出去,为用户带来无尽的烦恼。除此之外,另一个令人

8、意想不到的后果是,社交网络的评论和转发功能也使得政府公权力得以借助其窥视每个人的社交状况,即发现某个特定个体与其余个体的社会关系,这将使得公权对私人权利的侵犯更加便捷。3. 公私二分法所引致的规范层面认定上的泥淖。当前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公私二分法理论。因此一旦个人信息对外公开,在司法实践中就不再认为其为个人隐私,也就不再回应个人对于隐私权被侵犯的救济主张,即此时的公民个人信息就已经不再有合理隐私期待。可是这样简单的、不考虑个人信息披露的背景、语境、以及公开程度以及意愿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极易使得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受到侵犯。 ( 二)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制困境 51. 网络隐私权保护

9、之立法困境。当下,互联网隐私权纠纷数量的不断增长,我国在实践上主要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制进行控制。回看我国的立法历程,自上世纪 90 年代互联网引入中国后,我们就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 2000 年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条例中列出了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此外,2010 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第 36 条特别对互联网行业经营者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责任做出了规定。尽管我们在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上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相比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分散的、原则化的、理论性的零散立法仍旧无法有效保护互联网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2. 网络隐私权保护之伦理困境。在中国,由于个人的隐私权往往在家

10、族式环境中得不到尊重,因而个人利益不得不让位于集体利益。再加之如若某人的行为触碰到社会道德层面,将会激起其余人对其的愤怒,而这很可能导致第三人对该人隐私的挖掘行为,即人肉搜索。前些年上映的电影搜索就很好地诠释了在互联网时代的中国,公众的道德愤怒会对个体隐私以及心理造成怎样大的伤害。中国人固有的道德观与个体主义的冲突,成为规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根本困境。 四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完善 (一)域外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1. 行业自律模式。在互联网的发源之地美国,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以行业自律而不是由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模式主要通过建议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以及技术保护模式来对用户的

11、隐私权进行保护。例如 Truste BBB OnLine 公司就以 P3P 模式来保障用户6隐私。尽管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可能会导致政府监管缺失、实际保障有时无法到位等方面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它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激发互联网市场主体的动力、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自主性、克服立法执法的滞后性等。这些无疑对我国加快保障公民网络隐私权来说有着十足借鉴的意义。 2. 立法规制模式。除了美国之外,欧盟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参考。其在网络隐私权保障的立法规制方面成就颇丰。如 1995 年出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令 、三年后颁布的私有数据保密法以及 2001 年的欧盟职能机构处理和传播个人数据的专门规章 ,这些法律法

12、规都是紧跟着互联网发展的步伐而不断调整对公民隐私权保障的方式方法,从而到现在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网络隐私权法律权益保障的结构。 3. 安全港模式。安全港模式指的是行业自律必须是在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之后方可适用,也就是说,行业自律被置于政府监管与本国的法律法规的控制之下。1988 年,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在美国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本文中所提到的安全港模式,要求企业的行业自律规范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荷兰等国家也在本国立法中或多或少采纳了安全港模式作为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其将行业自律激励企业自主性的优点与政府管控的力度相结合,以保证最大化保障互联网时代用户个人隐私的安全性。 (二)

13、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构想 正如前文中所分析的,当前国内互联网市场井喷,许多社交平台网站都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罔顾用户的个人权利。再加之我国用户本身7的隐私权权利意识不强,导致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维权状况令人担忧。而面对这种情况,引入较有力的国家立法机制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监管,辅以行业自律的做法可能能够整体达到更好的保护我国互联网用户网络隐私权的效果。接下来,笔者将从两方面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构想: 1. 加快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立法, 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国家关于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完整、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极为必要。同时需要引起立法者注意的是,传统的公私二分法已经无法满足互联

14、网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了。现如今正是引入语境完整性理论的好时机,将关注点更多的放在信息流转的背景和语境之中。除此之外,个人信息被利用的背景也就是相关法律事实也需要调查清楚。因此,基于各式各样的语境而制定不同的隐私保护条款是如今网络时代下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良方。这种对隐私权细化的做法同时可以辅以在法令中明确正面列举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种类、后果以及具体的救济途径。这样可以明确网站对于保护用户隐私权的具体责任,从而侧面起到规范网站的作用。另外,由国家统一设立相关的网络隐私保护机构也是一种利用国家权力维护用户隐私权的方式。 2. 行业自律精神的培育与塑造。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在以国家立法规制为主导的

15、体系下,也不能轻视行业自律的作用。鼓励互联网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如自主设立章程、规则等,能够更高效地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除此之外,利用好互联网协会的指导作用,促进产业内部各个主体之间的和谐共处,减少恶性竞争的发生概率,对8于保护用户隐私权也有着一定程度的意义。政府应当尊重行业自律的行为,并且在行业自主管理失灵或力度过弱时,再介入进行指导与干预。 总而言之,将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地结合,把这两种方式各自的优点都最大化程度发挥出来,或许能够成为当前中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一条明路。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法学家.2012(1). 2马特.隐私权研究以体系构建为中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明卫红.隐私与偷窥的文化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 4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英约书亚?罗森博格著.马特,等译.隐私与传媒.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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