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微商发展之路及法律问题研究摘 要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微商在大众创业、草根创业新浪潮中高歌猛进。微商野蛮生长的背后问题重重:基础交易平台不成熟、缺乏售后维权机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侵犯知识产权等等。微商是新型电子商务,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调整。现在仅有一些规章来规范传统电子商务,立法层次较低。如何解决微商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需要完善立法,微商经营者、平台服务商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 微商 发展模式 法律 基金项目:课题名称:微商发展之路及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510165000073。 作者简介:弓宜鑫,辽宁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88-02 一、微商的概念 微商,又称移动社交电商,是指将社会化媒体和移动社交的分散流量聚齐以此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企业或相关组织。 二、微商的主要模式 微商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C2C 型个人微商。第一种 C2C 型个人微商通过微商的朋友圈分享、2熟人推荐介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起步容易,操作简便。第二种 C2C 型个人微商属于电商商城插入的个人分销功能,通过分享商品链接到朋友圈、微博等社交网络上,通过熟人口碑完成传播,此种微商获得佣金的方式是有人点击该链接完成交易,佣金由该商场平台自动分发。 2.C2C2C 型微商代理。类似于
3、传统电商的分销加零售,他们招募微商代理或者把客户发展为自己的代理商,具备一定的客户优势和经验优势。他们通常会组成团队分享经验,进行互动。 3.B2C2C 型品牌微商。类似于传统电商的天猫商城,他们拥有一套完整的渠道销售体系,通过微商创业者把产品卖到消费者手中。 4.B2C 型微商品牌。品牌企业建立微信公众号,拥有自己的粉丝,利用公众账号发送信息,直接将产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省去了代理等中间环节。另一种方式是开设微店,首先同意注册协议,然后输入手机号,获得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后进行密码设置,完善个人身份信息,最后修饰店铺即可,整个过程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和押金。 三、微商与传统电商的区别与联系 1.营
4、销方式不同。C2C 型微商是将产品信息分享于朋友圈。B2C 微商是将微信等作为流量入口,商家之间各自独立,不会存在同一窗口展示的竞争压力。只是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以实现远距离、甚至跨时空销售。微商的营销其实在于建立卖家与消费者之间关系,获取精准的粉丝,以此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来消除对产品质量的怀疑。 电商的营销在于产品和服务的宣传,由于发展已相对成熟,各电商通过购买流量的方式获得产品展示的机会。 32.传播手段不同。微商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口耳相传,很难在微信等网络服务平台上直观搜索商家信息,一般通过熟人推荐,精准搜索。电商则可以在淘宝等网络服务平台直观搜索出商家信息以及评价。 3.购物流程、
5、技术支持等相似。微商是电子商务的一支异军突起。只不过依托于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微商处于发展初期,很多服务体系不完善,购物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微商也是电子商务法的适用主体,但由于其特殊性,法律制度应当有所区别对待。 四、微商发展存在的问题 1.基础交易平台不成熟:B2C 微商成熟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首先是有一个适宜生长的生态坏境微商交易平台,就像土壤。淘宝是一个成熟的基础交易平台,而基于社交的微信的这项功能是不全面的。 2.侵犯知识产权:电商交易平台的发展由最开始的虚拟信任危机到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的频繁侵权,都成为限制电商交易平台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3.不正当竞争:将自己网站的标志模仿
6、设计成大众所熟知的知名标志或者将他人的著名商标作为自己的网站名称;借助网络这种媒介,不法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可以随意夸大其商品的性能等等。 4.技术风险:微商刚刚起步,欠缺经验,这是任何一个新生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市场上人才、技术的缺乏不成熟,后台支持不足,导致微商生存土壤贫瘠。 5.产品管理风险:2015 年线下商家开始逐步步入微商领域。线上线4下共同推广,将微商作为拓宽销售渠道的方式。然而,厂商、批发商、代购买手、代理商等提供多种产品来源渠道,很多微商货源差,所售商品质量存在诸多问题,产品相似质量确参差,产品管理存在较大风险。 五、微商的法律适用 从上文可知,微商属于电子商务,很多方面与传统
7、电商有相似之处,因而,可以适用传统电商立法。微商是新型电子商务,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调整。现在仅有一些规章来规范传统电子商务,立法层次较低。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已形成法律草案稿。如何解决微商存在的问题,这不仅需要行业自律,更要求微商经营者、平台服务商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经营者权利义务探究 1.完整、诚实地履行产品溯源义务。采购货物要向生产厂家索取凭证,并且确保产品与凭证一致,没有经过涂抹或改动,保证产品有源可寻。 2.全面、真实地披露产品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关键性能指标要有明确的、不混淆的标识,不可以出现虚
8、假表达以及含糊表述。生产厂家实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保证生产质量安全。不出现生产者,经销商,商店,消费者所持观点不明确,责任无法确定。不销售国家法律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出售假冒商品;严格履行来料检验的义务,验证产品认证标志。拒绝批发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否则应当作退货或其他处理。53.直接、无因承担售假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责任,应同等适用于微商。销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进货时收受供货者贿赂的等,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相同的责任。但如果卖方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应该根据法律,减轻对销售者的处罚。但卖方主动提出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对其不知道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产品,负担证据责任,证据
9、应当全面、合理。不能由于疏忽或不知道出售的是假冒商品或通过微商交易平台的庇护而推卸责任。 4.广告宣传合理到位。为消费者提供详细、准确的商品说明,无广告信息隐瞒缺陷、缺陷或夸大商品的功能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 16849 号民事判决书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北京某公司片面使用“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 、 “远远领先于其他输入法”等内容实施了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行为,该行为给深圳某公司造成了损害,北京某公司的错误比较明显,因此该公司行为构
10、成虚假宣传。 5.不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有关的权利的,以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以及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杜绝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消费者权利义务探究 1.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辨别能力。如果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6受损,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第 44 条要求微信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损失。如果交易通过私人微信账号,可以直接向卖家请求赔偿。 2.隐私保护。由于法制的不完善
11、,隐私的定义尚无法律可依。在王某诉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发送垃圾信息案中,王某不仅因为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泄露收到垃圾邮件的骚扰,隐私权人带来了一些精神上的压力,影响了隐私权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虽然王某撤诉的原因是被告并不能准确确定,但如果当事人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和某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有泄漏王某个人信息的确凿证据,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试行) 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我国是用侵犯名誉权责任的方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三)平台的权利义务探究 1.建立完善的企业准入退出机制。
12、就像手机号一样,微信等注册要身份认证,限制用户注册账号个数,并且账号之间高度关联。淘宝平台食品企业的数量是非常大的,对这些企业的准入资格既验证身份证,又验证支付宝账户,提高信用验证的可信度。B2C 型微商也可通过身份证与微信支付或支付宝等支付类软件进行身份认证。 2.通过实名制让店家现实化、商品编码等让虚拟商品实体化。对商品质量进行管控,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通过对产品标准的审查、质量7的声明和商品检验等方式来规范和提高质量;健全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更为简便、操作性强的举证程序等方式实现对权利的保护。 3.微商平台主动报告违法线索。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诚信经营的情况对商家提出警告建议,严重者主动
13、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让违约以及违法行为得到及时解决以及沿革监管。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发挥“守合同、重信用”等激励机制作用。 4.明确责任划分。宁波某通信公司诉某电视台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3 条避风港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提供行为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提供实现互联网信息互联、信息资源共享技术手段的网络链接服务者,没有审查所链接的网站提供的内容权力合法性的义务。而再上诉审判中,受诉法院认为,电视台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的
14、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把加工处理后的信息提供给用户,即深度链接,而不是普通的搜索引擎服务,因此电视台不能证明其播放该电视剧经过许可,其播放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此,微商网络平台服务商,若要在自己的网站中加入深度链接行为则必须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避免侵犯知识产权。 5.区分审查原则。一般而言,对于 B2C 的情况,平台提供商应当要求其所提供所售商品的货物销售单据,这是因为对于商业经营者而言,大多是成批大量的销售,取得证明文件是其进行一般是商业零售的前提。至于 C2C 的情况,因其信息量较大,要求个人卖家提供其所卖商品的证8明文件在勉为其难,因此只能要求平台提供商对相关信息负有有限的审查义务。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平台提供商可以提供信用服务系统,以评估用户的信用状况,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六、对微商的展望与建议 利用微商进行创业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不仅要打好一场提升质量的攻坚战,更要呵护微商的健康成长。微商做到守住产品质量这个根基,做好客户大数据管理,处理好售后问题,加强监管,在不久的将来,微商将带领我们进入创客时代,激发市场蓬勃活力。 参考文献: 1骆迷俏.微商的兴起与发展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5(5). 2王俊生.大数据时代微商监管的挑战和对策. 中国工商报.2014 (12). 3陆悦.电商监管:编织一张严密的安全网.中国医药报.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