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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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探讨摘 要2014 年 8 月,随着保险新“国十条”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正式公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终于提上日程。近年来地震、洪水等巨灾在我国频繁发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而保险业针对巨灾损失的赔付率还不到 2%,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36%的水平。因此,尽快建立我国完备的巨灾保险模式,增强我国应对巨灾的能力,对于保障人们生活质量,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制度;问题;建议 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51. 032 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对人

2、们的财富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并且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见下表。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如何应对这些损失成为我国需要解决的难题。巨灾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有效手段,是我国面对巨灾风险的必要选择。巨灾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因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和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大量保险标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保险。而巨灾保险制度则是通过立法对巨灾保险做出的制度性安排。 20082014 年我国主要巨灾损失统计表 年份巨灾名称损失统计 2008 南方特大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516. 5 亿元人民币,保险2赔付近 20 亿元人民币 5?12 汶川地震造成直

3、接经济损失 8523 亿元人民币 2010 青海玉树地震造成 2698 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8000 亿元人民币 甘肃舟曲泥石流造成至少 1434 人遇难、331 人失踪、累计门诊 2062人 20127 月下旬华北地区洪涝风雹灾害 623 万人受灾,95 人死亡,45人失踪,56. 7 万人被紧急转移,或需要应急装备援助,2. 9 万间房屋倒塌,5. 5 万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9?7 云南彝良 5. 7、5. 6 级地震造成 81 人死亡,821 人受伤。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5 亿元人民币,房屋倒塌 6650 间,严重损坏 12. 2万间 20134?20 雅安地震造成 196 人

4、死亡,失踪 21 人,11470 人受伤 南方洪涝灾害 5793. 1 万人受灾,因灾死亡 237 人,失踪 218 人,紧急转移安置 300 万人,因灾经济损失 582. 7 亿元人民币 20148?3 鲁甸地震造成 617 人死亡,112 人失踪,3143 人受伤,22. 97 万人紧急转移安置。造成经济损失 4. 6026 亿元人民币 台风威马逊共造成海南、广东、广西的 59 个县市区、742. 3 万人、468. 5 千公顷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265. 5 亿元人民币 1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尚不具备比较完善的制度,但是却一直在尝试与探索之中

5、。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探索和发展总体可以分为两3个阶段。 1. 1 第一阶段探索时期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为新中国巨灾保险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到 1952 年年底,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推动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合作社的财产绝大部分都办理了保险,而这些保险责任范围中已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为了使国家迅速发展成为农业强国,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我国的一些省份又相继试办了农业保险,主要以牲畜保险、棉花保险和渔业保险为主,为农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直到 1959 年,受“共产风”的影响,我国的保险业务全面停办。 1. 2 第二阶段恢复时

6、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财产保险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种,在这些保险责任范围中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尤其是针对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政府仍给予一定的扶持。从这一时期来看,巨灾保险的体系建设已初步完善。由于 20 世纪 90年代后期,对偿付规则与承保范围进行严格的管控,各保险公司受到偿付力的限制,相继停办了地震等巨灾保险。直到 2001 年,中国保监会逐步有条件地放开了一些商业财产地震风险的承保责任。2014 年,国务院发布保险业的“新国十条” ,将保险纳入到灾害事故的防范、救助体系,强调建立以商业

7、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新国十条”的发布使巨灾保险的发展登上了新的台阶。 42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巨灾保险的开办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但相对其他财产保险来说,取得的成效并不明显,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2. 1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在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中,居于首位的必然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其运行需要法律强有力的支持和维护。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出专门的关于巨灾风险分担的法律法规,仅在个别法律中体现出国家对于巨灾风险分担的支持,但却只是原则性的概括,不具备很强的指导性。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巨灾保险的投保、承保、赔付等相关问题,仍会遭遇“寒冰” ,造

8、成“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 2 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单一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巨灾风险损失目前只能通过部分商业保险公司的特定险种加以分摊和转移。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依赖于大数法则定律,只有具备大量的同质风险单位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地分散。而我国的再保险公司业务一直发展滞后,国内办理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只有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以至于造成保险公司转移机制过于单一,无力承担重大损失的局面。 2. 3 保险较政府灾害中承担过少 我国现有的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和社会性相结合的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的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一旦发生巨灾,只能由国家民政部门进行大量

9、资金的救助,这样就必然产生了机会成本,这笔资金如果用做经济建设、社会福利、科学教育等方面,5本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遇到特别巨大的灾害时,甚至可能会拖垮整个国家的财政,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而由于人们的侥幸心理,人们通过商业保险不愿意支付高昂的保费而导致不足额投保,发生巨灾时,商业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少量的赔款,对弥补巨额损失起不到重要作用。 3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实践与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3. 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通过建立一定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企业

10、及个人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地位和职责,确保巨灾保险能够有效实行,这从制度层面提高的巨灾保险的投保率和覆盖面。如针对具体的灾害洪水,借鉴美国,确立专门的联邦洪水保险法 、 全国洪水保险法案 、 洪水灾害防御发以及全国洪水保险改革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灾后处理以及保险赔付等问题时有法可依。 3. 2 实现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我国巨灾制度分散风险的形式为确立再保险制度,并无其他分散风险的制度和保障,较为单一。在完善巨灾风险的进程中,除了确立再保险制度,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还应包括:保单持有人、政府、社会各界甚至应该积极努力寻求国际市场。应当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机制,将国外的再保险市场引入国内

11、,加强与国际再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外国先进的风险管理方式,利用国际渠道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 63. 3 明确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角色 就我国的巨灾保险而言,单靠商业保险公司的自发运营,难以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巨灾保险制度很难有效的实行。结合我国当今的国情应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救济和社会捐助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巨灾保险制度。一方面政府应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者和管理者,为巨灾保险提供政策性支持。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巨灾保险的推动者应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双管齐下,保证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杨爱军,李云仙. 国外巨灾管理制度分析与启示J.上海保险,2011(10). 2王祺. 欧盟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及对我们的启示J.上海保险,2013(2). 3王和. 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5(7). 4罗承舜. 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主体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市场,2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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